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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学毕业生滞销的现状
最近教育部公布2007年高校毕业生达到480万人,是有史以来毕业生人数最多的一年。看到这则消息,作为一名教育工作者一方面为国民素质的提高感到高兴,而另一方面又不自觉地想到了目前的就业形势,尤其是作为一名法学教育工作者,不禁在此时为我们的法学专业毕业生暗暗捏把汗,因为在去年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与新浪考试频道合作的调查中,法学专业以35.6%的得票率排在“滞销榜”专业的第三位,难道今年我们的法学专业还要再一次面对这样残酷的现实吗?难道我们就没有办法改变这样的现状吗?这是一个值得我们法学教育工作者思考的并且应该完成的课题。
首先,我们分析一下现象产生的原因即毕业生不被社会所需要所接受,就业率低,找不到工作,滞销的原因。滞销是供给和需求发生矛盾导致的产物,而供给和需求在数量上和质量上发生矛盾都可能会导致滞销,也就是数量上的供大于求或质量上的质量不能满足需要都会导致滞销。那么我们法学专业毕业生找不到工作,应该属于哪种情况呢?
有些人认为供大于求是很重要的原因,据统计目前全国有法律专业的学校有400多所,在校大学生36万名,毕业生年增长率是所有专业中增速最快的,14年间年均增长速度达到19%,而市场却没有那么大的需求。这方面的矛盾可以从每年用人单位的招聘信息上看出来,例如去年年末在南京举行的“江苏省暨南京市2007届高校毕业生公益性供需洽谈会”上,参会单位总数共有1211家,提供岗位6830个,职位需求数3万多个,其中法学类只占0.5%,且招聘单位仅限企业,在招聘条件上更是强调是否通过司法考试和相关工作经验,经济发达地区的招聘会尚且如此,一些经济不发达地区法学毕业生的就业情况更是不容乐观。但如果仅凭这些就把滞销原因全部归因于此,也是有待于推敲的。我国公检法部门人员严重不足是事实,另根据2006年的统计资料,全国现有律师15 万人,平均每万人拥有律师的数量仅1个,这个比例不但低于发达国家,例如美国平均每万人拥有律师为30人,英国为15人,而且还低于一些发展中国家,如巴西和阿根廷就分别达到了20人和12人。企业需求方面,我国现有企业5000万家,仅有4万家聘请了律师当法律顾问。由此我们可以清楚地认识到我们国家的法律人才还是相当匮乏的,供大于求这种数量上的矛盾,其实是一种虚象,并不是我们国家对法律人才的需求已经饱和了。那么为什么一面是法律人才的匮乏,一面是法学毕业生的滞销呢?这里面除了有整个社会法制观念、认识及企业自身条件限制等原因外,更根本的原因就是我们的毕业生普遍不能够满足社会的需求,即供需质量上的问题才是产生滞销的根本原因。
2005年教育部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主办,多家单位协办的“关注中国大学生就业”系列公益活动之一通过对企业的调查表明企业招聘大学毕业生时,最看重的是毕业生的综合能力,其次为潜力,第三为品德”,而专业技能、专业成绩、社会经历等则列为相对重要的位置。虽然这不是专门针对法学专业做的调查,但我们也能由此可以看出,社会对人才的需求已经从简单的技术型人才向复合型人才转变。综合性、复合型人才是现代社会人才需求的主流方向,用人单位也更青睐综合素质强的毕业生。如果具体落实到法律专业这个本身就具有很强的社会实践性强的专业上,社会对毕业生们的综合素质要求会更高一些,而现在的法学毕业生显然很难满足社会的要求,存在着实践能力差、素质参差不齐、缺乏法律思维能力、职业伦理观念不强、知识结构不合理等诸多问题,其中社会上普遍反映最集中的就是法学毕业生实践能力差,即缺乏实际运用能力,对法律实务实际运作方式不了解。他们只是单纯地硬搬、硬套法律条文,而对案件的具体情形缺乏全面分析,应对突发事件、疑难复杂案件的能力欠缺,由此形成了毕业生和用人单位之间的供需质量上矛盾,进而导致滞销现象的产生。
二、用优化教学应对学生滞销的策略
产品是企业的生命线,如果一个企业的产品出现了滞销情况,企业为了生存的需要,或是改进生产工艺或是加大宣传力度,总之会想尽一切办法改变滞销状况。而在教育已经产业化的今天,如果教育的产品——学生滞销了,我们的学校,我们的教育工作者该做些什么呢?
1.树立优化意识,明确培养目标
只要接触过计算机的人,都知道有个软件叫做“优化大师”,它的功能就是能对系统垃圾文件和流氓软件进行自动清理和删除,并能优化系统,使电脑系统经常保持最佳状态。同样我们教师也有必要对自己的教学活动进行优化,即在现有的条件下,树立优化意识,明确培养目标,寻求最佳的教学方案,争取最好的教学效果,追求教学功能的最大发挥,培养出社会需要的人才。
要实施这个优化教学的计划,首要并且最关键的一步就是要求我们教师树立优化意识,明确培养目标,这是因为优化教学活动,实质上是教师发挥主观能动性的结果,对整个教学活动的优化,是教师深入研究教学活动的规律、学习教学理论和经验、客观而准确地分析教学条件、创造性地设计和组织实施教学方案的结果,教师的主观能动性起到绝对重要的作用。
法学专业滞销问题要得到解决是个庞大的系统工程,我们一方面有义务为这个工程的完成作出贡献,提出我们的合理化建议,但我们在等待一种根本性的解决的同时更应尽自己的职责做好我们目前的本职工作,何况我们本职工作的圆满完成就是系统工程的一部分。为社会培养社会需要的人才就是教师的职责所在,在解决滞销问题上我们每一个教师都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我们每一个教师都要树立起优化意识,从现在和自身做起。任何抱怨、观望的态度都是不利于问题的解决的。
端正了态度,还要明确我们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就像研究产品一样,要清楚什么是适销对路,这个问题应该说一直是法学教育界的讨论的话题,并且在某种程度上直接影响到了我们的具体教学,但通过多年来大家的探讨和实践的不断检验,对于这个问题逐渐达成共识,2004年4月全国高等院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曾宪义和张文显教授共同提出了法学本科教育属于素质教育,并且素质教育是以人文教育为基础、包容职业教育和通识教育在内的教育模式,即具有通识基础和职业定向的教育模式,这一观点的提出明确了高校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同时也确立了教师进行教学优化的目标,我们的教学工作应该始终以此为指导,任何偏离这一目标的教学都是不利于解决滞销问题的。
2.优化自身素质,加强社会实践
素质教育,不仅包括如思想素质、文化素质、身体心理素质等的基本素质,更包括如法律思维能力、法律表达能力和对法律事实的探索能力等法律素质,这就对要实现这一培养目标的法学教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即不仅仅是法律知识的传授,让学生学到知识,有一定的专长,更重要的学生能力的培养和人格的塑造,使学生具有法律思维能力和实践能力,使学生具备法律职业素质。所以作为一名法学教师,不仅要有宽厚的专业知识功底,还要有开阔的学术视野和较强的实践能力。
目前高校教师尤其是年轻教师的来源比较单一,一般为法学博士或硕士毕业的学生从事教学工作,本身的这种教育背景导致普遍缺乏社会实践,在课程讲授上往往重理论、轻实践,而这点与法学这门学科本身很强的社会性相违背,注定不可能收到良好的教学效果,不仅不能使学生深刻领会法学理论,起到培养理论素养、法律思维的作用,而且会导致学生缺乏学习兴趣。我国传统法学教育的模式就是把法律分门别类地进行教授,有机的法律体系和融合为一体的社会实践被人为地分为相互脱离的板块,作为教师有义务还原法的真实性,为此我们的教学工作者从未停止过对教学方法的改革,引进案例教学法、模拟法庭、诊所式教学法等,这种实践性教学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传统讲授法的不足,但至今仍未得到广泛的推广,这里面有受到客观条件限制的原因,可进一步分析这里面是不是也存在一个现实问题,那就是我们的教师能否都能满足这种实践性教学的要求呢?我们的教师在了解司法实践,了解法律实务操作技术方面是否还有待于进一步的提高。当然我们的法学教学定位并不是要把学生培养成只掌握法条、诉讼程序、诉讼技巧的法律工匠,只是希望教师们能在理论和实践间找到一个最好的切合点,提供给学生鲜活的知识,而不是凝固的知识,最终达到培养学生的能力的目的。“教书人必先自强,育人者必先律己”,为此教师应该通过各种机会接触实践,实践不仅能丰富我们的教学,同时更能为我们的学术研究增进更多的积淀。
3.优化教学方法,提倡主动学习
教学方法是实现教学目的的途径和手段,教师无论采取哪种方式,都应该围绕一个中心,那就是以激发和唤醒学生内在动力为目的。因为教育是个目的性的行动,教师在教学中传递的只是信息,信息只有通过学生的主动学习才能变成思维认知中的知识,教育应该是一种学生积极参与性的教育,学生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的教育,而不是被动接受的教育。
我国法学大学教育阶段是理论知识的传授阶段,学生只有在此奠定了扎实的理论功底,才能在日后的实践中进行专业而独立的思考,但是在现实的法学教育中却非常容易陷入重规范知识而轻方法知识的误区,仅将现行的法律规则进行讲授,而忽视了法学基本原理和基本方法的讲授,不仅不能够让学生体会到法学的博大精深,培养学生的理论素养,而且也让学生失去了探索、创新的热情,甚至会认为法学的学习就是法律条文的背诵。为此教师一定要博采各种教学方法的长处,发挥自己的优势,在教学中突出方法的传授和对学生能力的培养,使学生掌握法的精神和价值,洞悉法律及其发展规律,认识到法和其他学科的相关性,进而形成了灵活运用法律的能力,这种方法的获得和能力的增长能够使学生体会到了学习的快乐,而这种快乐恰恰就是他学习的动力,最终形成一个良性循环,“愿意学,学得更好”,而不是停留在依靠学校里记住的法条去解决现实问题的层次。
“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需躬行”,培养学生学习的主动性,还应该鼓励他们多接触社会实践,法律是一门实践性极强的学科,在社会实践中不仅能够检验他们知识的运用能力和操作能力,还能够激励学生思考问题,解决问题,学生能够在这种体验中认识到自己的不足,激发自己去寻找解决办法,增强学习针对性和自觉性,缩短自己和现实要求的差距,使自己的思考问题更专业、更深刻、更独立、更具有创新精神。另外学生接触社会,还能够充分了解社会需求,增强角色意识,提高适应社会的能力,也是自身避免滞销的一种积极做法。
最近教育部公布2007年高校毕业生达到480万人,是有史以来毕业生人数最多的一年。看到这则消息,作为一名教育工作者一方面为国民素质的提高感到高兴,而另一方面又不自觉地想到了目前的就业形势,尤其是作为一名法学教育工作者,不禁在此时为我们的法学专业毕业生暗暗捏把汗,因为在去年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与新浪考试频道合作的调查中,法学专业以35.6%的得票率排在“滞销榜”专业的第三位,难道今年我们的法学专业还要再一次面对这样残酷的现实吗?难道我们就没有办法改变这样的现状吗?这是一个值得我们法学教育工作者思考的并且应该完成的课题。
首先,我们分析一下现象产生的原因即毕业生不被社会所需要所接受,就业率低,找不到工作,滞销的原因。滞销是供给和需求发生矛盾导致的产物,而供给和需求在数量上和质量上发生矛盾都可能会导致滞销,也就是数量上的供大于求或质量上的质量不能满足需要都会导致滞销。那么我们法学专业毕业生找不到工作,应该属于哪种情况呢?
有些人认为供大于求是很重要的原因,据统计目前全国有法律专业的学校有400多所,在校大学生36万名,毕业生年增长率是所有专业中增速最快的,14年间年均增长速度达到19%,而市场却没有那么大的需求。这方面的矛盾可以从每年用人单位的招聘信息上看出来,例如去年年末在南京举行的“江苏省暨南京市2007届高校毕业生公益性供需洽谈会”上,参会单位总数共有1211家,提供岗位6830个,职位需求数3万多个,其中法学类只占0.5%,且招聘单位仅限企业,在招聘条件上更是强调是否通过司法考试和相关工作经验,经济发达地区的招聘会尚且如此,一些经济不发达地区法学毕业生的就业情况更是不容乐观。但如果仅凭这些就把滞销原因全部归因于此,也是有待于推敲的。我国公检法部门人员严重不足是事实,另根据2006年的统计资料,全国现有律师15 万人,平均每万人拥有律师的数量仅1个,这个比例不但低于发达国家,例如美国平均每万人拥有律师为30人,英国为15人,而且还低于一些发展中国家,如巴西和阿根廷就分别达到了20人和12人。企业需求方面,我国现有企业5000万家,仅有4万家聘请了律师当法律顾问。由此我们可以清楚地认识到我们国家的法律人才还是相当匮乏的,供大于求这种数量上的矛盾,其实是一种虚象,并不是我们国家对法律人才的需求已经饱和了。那么为什么一面是法律人才的匮乏,一面是法学毕业生的滞销呢?这里面除了有整个社会法制观念、认识及企业自身条件限制等原因外,更根本的原因就是我们的毕业生普遍不能够满足社会的需求,即供需质量上的问题才是产生滞销的根本原因。
2005年教育部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主办,多家单位协办的“关注中国大学生就业”系列公益活动之一通过对企业的调查表明企业招聘大学毕业生时,最看重的是毕业生的综合能力,其次为潜力,第三为品德”,而专业技能、专业成绩、社会经历等则列为相对重要的位置。虽然这不是专门针对法学专业做的调查,但我们也能由此可以看出,社会对人才的需求已经从简单的技术型人才向复合型人才转变。综合性、复合型人才是现代社会人才需求的主流方向,用人单位也更青睐综合素质强的毕业生。如果具体落实到法律专业这个本身就具有很强的社会实践性强的专业上,社会对毕业生们的综合素质要求会更高一些,而现在的法学毕业生显然很难满足社会的要求,存在着实践能力差、素质参差不齐、缺乏法律思维能力、职业伦理观念不强、知识结构不合理等诸多问题,其中社会上普遍反映最集中的就是法学毕业生实践能力差,即缺乏实际运用能力,对法律实务实际运作方式不了解。他们只是单纯地硬搬、硬套法律条文,而对案件的具体情形缺乏全面分析,应对突发事件、疑难复杂案件的能力欠缺,由此形成了毕业生和用人单位之间的供需质量上矛盾,进而导致滞销现象的产生。
二、用优化教学应对学生滞销的策略
产品是企业的生命线,如果一个企业的产品出现了滞销情况,企业为了生存的需要,或是改进生产工艺或是加大宣传力度,总之会想尽一切办法改变滞销状况。而在教育已经产业化的今天,如果教育的产品——学生滞销了,我们的学校,我们的教育工作者该做些什么呢?
1.树立优化意识,明确培养目标
只要接触过计算机的人,都知道有个软件叫做“优化大师”,它的功能就是能对系统垃圾文件和流氓软件进行自动清理和删除,并能优化系统,使电脑系统经常保持最佳状态。同样我们教师也有必要对自己的教学活动进行优化,即在现有的条件下,树立优化意识,明确培养目标,寻求最佳的教学方案,争取最好的教学效果,追求教学功能的最大发挥,培养出社会需要的人才。
要实施这个优化教学的计划,首要并且最关键的一步就是要求我们教师树立优化意识,明确培养目标,这是因为优化教学活动,实质上是教师发挥主观能动性的结果,对整个教学活动的优化,是教师深入研究教学活动的规律、学习教学理论和经验、客观而准确地分析教学条件、创造性地设计和组织实施教学方案的结果,教师的主观能动性起到绝对重要的作用。
法学专业滞销问题要得到解决是个庞大的系统工程,我们一方面有义务为这个工程的完成作出贡献,提出我们的合理化建议,但我们在等待一种根本性的解决的同时更应尽自己的职责做好我们目前的本职工作,何况我们本职工作的圆满完成就是系统工程的一部分。为社会培养社会需要的人才就是教师的职责所在,在解决滞销问题上我们每一个教师都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我们每一个教师都要树立起优化意识,从现在和自身做起。任何抱怨、观望的态度都是不利于问题的解决的。
端正了态度,还要明确我们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就像研究产品一样,要清楚什么是适销对路,这个问题应该说一直是法学教育界的讨论的话题,并且在某种程度上直接影响到了我们的具体教学,但通过多年来大家的探讨和实践的不断检验,对于这个问题逐渐达成共识,2004年4月全国高等院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曾宪义和张文显教授共同提出了法学本科教育属于素质教育,并且素质教育是以人文教育为基础、包容职业教育和通识教育在内的教育模式,即具有通识基础和职业定向的教育模式,这一观点的提出明确了高校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同时也确立了教师进行教学优化的目标,我们的教学工作应该始终以此为指导,任何偏离这一目标的教学都是不利于解决滞销问题的。
2.优化自身素质,加强社会实践
素质教育,不仅包括如思想素质、文化素质、身体心理素质等的基本素质,更包括如法律思维能力、法律表达能力和对法律事实的探索能力等法律素质,这就对要实现这一培养目标的法学教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即不仅仅是法律知识的传授,让学生学到知识,有一定的专长,更重要的学生能力的培养和人格的塑造,使学生具有法律思维能力和实践能力,使学生具备法律职业素质。所以作为一名法学教师,不仅要有宽厚的专业知识功底,还要有开阔的学术视野和较强的实践能力。
目前高校教师尤其是年轻教师的来源比较单一,一般为法学博士或硕士毕业的学生从事教学工作,本身的这种教育背景导致普遍缺乏社会实践,在课程讲授上往往重理论、轻实践,而这点与法学这门学科本身很强的社会性相违背,注定不可能收到良好的教学效果,不仅不能使学生深刻领会法学理论,起到培养理论素养、法律思维的作用,而且会导致学生缺乏学习兴趣。我国传统法学教育的模式就是把法律分门别类地进行教授,有机的法律体系和融合为一体的社会实践被人为地分为相互脱离的板块,作为教师有义务还原法的真实性,为此我们的教学工作者从未停止过对教学方法的改革,引进案例教学法、模拟法庭、诊所式教学法等,这种实践性教学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传统讲授法的不足,但至今仍未得到广泛的推广,这里面有受到客观条件限制的原因,可进一步分析这里面是不是也存在一个现实问题,那就是我们的教师能否都能满足这种实践性教学的要求呢?我们的教师在了解司法实践,了解法律实务操作技术方面是否还有待于进一步的提高。当然我们的法学教学定位并不是要把学生培养成只掌握法条、诉讼程序、诉讼技巧的法律工匠,只是希望教师们能在理论和实践间找到一个最好的切合点,提供给学生鲜活的知识,而不是凝固的知识,最终达到培养学生的能力的目的。“教书人必先自强,育人者必先律己”,为此教师应该通过各种机会接触实践,实践不仅能丰富我们的教学,同时更能为我们的学术研究增进更多的积淀。
3.优化教学方法,提倡主动学习
教学方法是实现教学目的的途径和手段,教师无论采取哪种方式,都应该围绕一个中心,那就是以激发和唤醒学生内在动力为目的。因为教育是个目的性的行动,教师在教学中传递的只是信息,信息只有通过学生的主动学习才能变成思维认知中的知识,教育应该是一种学生积极参与性的教育,学生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的教育,而不是被动接受的教育。
我国法学大学教育阶段是理论知识的传授阶段,学生只有在此奠定了扎实的理论功底,才能在日后的实践中进行专业而独立的思考,但是在现实的法学教育中却非常容易陷入重规范知识而轻方法知识的误区,仅将现行的法律规则进行讲授,而忽视了法学基本原理和基本方法的讲授,不仅不能够让学生体会到法学的博大精深,培养学生的理论素养,而且也让学生失去了探索、创新的热情,甚至会认为法学的学习就是法律条文的背诵。为此教师一定要博采各种教学方法的长处,发挥自己的优势,在教学中突出方法的传授和对学生能力的培养,使学生掌握法的精神和价值,洞悉法律及其发展规律,认识到法和其他学科的相关性,进而形成了灵活运用法律的能力,这种方法的获得和能力的增长能够使学生体会到了学习的快乐,而这种快乐恰恰就是他学习的动力,最终形成一个良性循环,“愿意学,学得更好”,而不是停留在依靠学校里记住的法条去解决现实问题的层次。
“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需躬行”,培养学生学习的主动性,还应该鼓励他们多接触社会实践,法律是一门实践性极强的学科,在社会实践中不仅能够检验他们知识的运用能力和操作能力,还能够激励学生思考问题,解决问题,学生能够在这种体验中认识到自己的不足,激发自己去寻找解决办法,增强学习针对性和自觉性,缩短自己和现实要求的差距,使自己的思考问题更专业、更深刻、更独立、更具有创新精神。另外学生接触社会,还能够充分了解社会需求,增强角色意识,提高适应社会的能力,也是自身避免滞销的一种积极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