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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DPR-2019-0150003鲁自然资规[2019]3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发[2018]26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精神,按照'尊重历史、依法依规、便民利企、分类处置'的原则,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快解决民营企业土地房屋产权历史遗留问题,提出以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