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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进一步开放的心态,为公民表达自由提供制度性保障,相信大多数国民的判断能力和行为选择,是一个政府体现其自信的方式之一
这里说的“让人讲话”,是指让人把话讲出去,使世人知道——当然,也包括使地位较高的官员知道,使决策者知道。
宪法第三十五条赋予公民的权利包括这一项;中共中央《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决定》中提出需要(有待)形成的四个机制中“诉求表达”机制,讲的也是这一点。
完全不让人讲话,以言治罪的现象早已远去了——我们曾经有过这样一个时代。现在,那个时代已经过去了。但是公民表达自己的思想、信仰、情怀、感受、见解、主张、批评、建议的权利仍缺乏制度性的保障和细致的规制。而要使社会和谐,使民主政制完善,让人讲话,让人的表达能通过媒介而使世人知晓,是关键的一步。
表达自由,应是一个人与生俱来的、不可让渡、不可剥夺的权利,包括言论自由、出版自由、新闻自由、艺术表现自由等。表达自由中第一是要让人讲话。宪法中“言论自由”的设立,并不因真理有时只在少数人手中,恰恰是允许某种程度上的“胡说八道”。法律基本上是允许什么都是可以说的(限制只在严格意义上的几种特定情况:宣扬战争、暴力、教唆犯罪,侵犯他人隐私和尊严、会对公共安全造成“明显而即刻”的危害,且必须由法律明文规定),但却不是什么都能做——法律對行动的限制远比对言论的限制要多。
因为法治的理念认为获取信息也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且相信对有一般智力的成年人而言,什么都听到远比只听一种或有限几种声音,利大于弊。
让人把话讲出来,使世人知晓,在今天,就不只是直接的口对他人耳和传统意义上的借助纸笔,还有更多的媒介可被利用——印刷品、出版物、广播、电视,以及网络和手机短信——技术的发展,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的普及,已使得个人行为与在过去需要专门设备、专门技术、专门机构的印刷、出版之间的界线渐渐模糊;互联网和手机短信正使人人都可能成为“公民报道者”,动摇了过去由新闻单位独揽新闻采访和发布的特有地位。
在这种情况下,持进一步开放的心态,为公民表达自由提供制度性保障,相信大多数国民的判断能力,是一个政府体现其自信的方式之一。
表达自由中的言论自由,核心在于议论国是,监督权力、揭露腐败、建言献策,都是公民的不可剥夺的权利。法治社会中公民的座右铭正是对现行法律“严格地遵守,积极地批评”——唯有遵守,社会才有秩序,唯有批评,制度才能改新。
我们目前的决策、立法和规制设立,如有问题,要么是部分处弱势的人群的声音不能通达决策层;要么是仓促决策、立法,不能充分辩驳争论,发现和展现问题,以致在后来执行中出现始料不及的后果,有些甚至造成不可逆转的损失。
与表达自由相关的诉求表达机制的建立,在今天尤为重要。社会转型中,人们正分化为利益、主张、偏好各不相同的人群,社会存在着诸多的矛盾,甚至是严重的利益冲突。要协调利益,调处矛盾,化解冲突,首先要使人的诉求表达有制度化的保障能使公众、官员和决策层知晓。
居上位者忧心得不到真实信息,而居下位者利益诉求的郁积又酝酿着群体性的不满和社会不安定。良好的诉求表达机制,正具有疏导情绪,呈现问题,为利益、主张不同的各方提供全面了解,甚至是理解对方的机会,进而可能通过谈判、协商等方式解决问题,最终稳定社会的积极作用。特别是在很多时候,政府实际上并非是利益和意见争执的一方,这时,政府应抛弃旧有的“凡有诉求即不安定”的成见,居中调停,兼顾各方利益,化解社会冲突。
公民直接或者是通过媒介的表达自由,是民主政治本质的要求。它有助于公众参与决策,监督权力。我们应积极稳妥地推进这方面的制度建设,以逐步落实中国共产党十七大报告中所说的“从各个层次、各个领域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
公民对国家和社会的各种问题的充分的、自由的发表意见,不但是国家政治文明程度的表现,也是一个社会多元、包容、大度的标志。
这里说的“让人讲话”,是指让人把话讲出去,使世人知道——当然,也包括使地位较高的官员知道,使决策者知道。
宪法第三十五条赋予公民的权利包括这一项;中共中央《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决定》中提出需要(有待)形成的四个机制中“诉求表达”机制,讲的也是这一点。
完全不让人讲话,以言治罪的现象早已远去了——我们曾经有过这样一个时代。现在,那个时代已经过去了。但是公民表达自己的思想、信仰、情怀、感受、见解、主张、批评、建议的权利仍缺乏制度性的保障和细致的规制。而要使社会和谐,使民主政制完善,让人讲话,让人的表达能通过媒介而使世人知晓,是关键的一步。
表达自由,应是一个人与生俱来的、不可让渡、不可剥夺的权利,包括言论自由、出版自由、新闻自由、艺术表现自由等。表达自由中第一是要让人讲话。宪法中“言论自由”的设立,并不因真理有时只在少数人手中,恰恰是允许某种程度上的“胡说八道”。法律基本上是允许什么都是可以说的(限制只在严格意义上的几种特定情况:宣扬战争、暴力、教唆犯罪,侵犯他人隐私和尊严、会对公共安全造成“明显而即刻”的危害,且必须由法律明文规定),但却不是什么都能做——法律對行动的限制远比对言论的限制要多。
因为法治的理念认为获取信息也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且相信对有一般智力的成年人而言,什么都听到远比只听一种或有限几种声音,利大于弊。
让人把话讲出来,使世人知晓,在今天,就不只是直接的口对他人耳和传统意义上的借助纸笔,还有更多的媒介可被利用——印刷品、出版物、广播、电视,以及网络和手机短信——技术的发展,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的普及,已使得个人行为与在过去需要专门设备、专门技术、专门机构的印刷、出版之间的界线渐渐模糊;互联网和手机短信正使人人都可能成为“公民报道者”,动摇了过去由新闻单位独揽新闻采访和发布的特有地位。
在这种情况下,持进一步开放的心态,为公民表达自由提供制度性保障,相信大多数国民的判断能力,是一个政府体现其自信的方式之一。
表达自由中的言论自由,核心在于议论国是,监督权力、揭露腐败、建言献策,都是公民的不可剥夺的权利。法治社会中公民的座右铭正是对现行法律“严格地遵守,积极地批评”——唯有遵守,社会才有秩序,唯有批评,制度才能改新。
我们目前的决策、立法和规制设立,如有问题,要么是部分处弱势的人群的声音不能通达决策层;要么是仓促决策、立法,不能充分辩驳争论,发现和展现问题,以致在后来执行中出现始料不及的后果,有些甚至造成不可逆转的损失。
与表达自由相关的诉求表达机制的建立,在今天尤为重要。社会转型中,人们正分化为利益、主张、偏好各不相同的人群,社会存在着诸多的矛盾,甚至是严重的利益冲突。要协调利益,调处矛盾,化解冲突,首先要使人的诉求表达有制度化的保障能使公众、官员和决策层知晓。
居上位者忧心得不到真实信息,而居下位者利益诉求的郁积又酝酿着群体性的不满和社会不安定。良好的诉求表达机制,正具有疏导情绪,呈现问题,为利益、主张不同的各方提供全面了解,甚至是理解对方的机会,进而可能通过谈判、协商等方式解决问题,最终稳定社会的积极作用。特别是在很多时候,政府实际上并非是利益和意见争执的一方,这时,政府应抛弃旧有的“凡有诉求即不安定”的成见,居中调停,兼顾各方利益,化解社会冲突。
公民直接或者是通过媒介的表达自由,是民主政治本质的要求。它有助于公众参与决策,监督权力。我们应积极稳妥地推进这方面的制度建设,以逐步落实中国共产党十七大报告中所说的“从各个层次、各个领域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
公民对国家和社会的各种问题的充分的、自由的发表意见,不但是国家政治文明程度的表现,也是一个社会多元、包容、大度的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