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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确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的具体含义和实现形式的问题。在土地确权登记工作中,基层干部群众对“长久不变”的具体含义不清,做法各异。建议“长久不变”分阶段实现:一是在第二轮承包到期后,允许在严格调整程序条件下“大稳定、小调整”,保持政策连续性。二是参照现行法律,土地承包期应与林地承包权年限、城镇居住用地使用权的规定相一致,为70年,同时尽快修改土地承包期30年不变的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