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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P2P网络信贷公司在我国自产生以来一直存在舞弊现象,主要表现为以非法集资或者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方式侵害消费者利益的内部侵占资产舞弊或外部损害组织利益的舞弊。作为金融创新的重要表现形式,其舞弊调查主体也更为丰富,可以将其分为针对损害公司内部利益、公司外部利益相关者以及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的舞弊调查主体三类。通过不同的调查主体实现了对不同程度的舞弊后果的规制,与此同时,也对负责调查任务的具体部门和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关键词:P2P网络信贷;舞弊调查;利益相关者;金融监管
中图分类号:F724.6;F832.4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02-000-02
一、舞弊调查的含义
根据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大公互联网金融信用风险地图、黑名单及预警观察名单》,其显示2014年,中国各个省份的互联网金融网贷平台绝大多数都存在被列入“黑名单”的情况,如图1所示:
根据该报告,广东省、浙江省和上海市的黑名单数量位居前三,分别为57家、39家和31家②。由此可见,在鼓励金融创新的社会背景之下,P2P网络信贷公司的舞弊现象非常严重,如果没有明确的舞弊调查主体,至少无法扭转这种局面。
对于舞弊调查,其含义看起来似乎一目了然,但其实内涵丰富,“舞弊调查主要由注册会计师接受客户的委托,对涉案会计资料运用审计‘侦查’证据学等专业调查方法和手段进行审核‘追踪’取证,从而发现舞弊和预防舞弊的一种法务会计活动。”③这是一个专门针对舞弊调查给出的为数不多的定义,不过这个定义将舞弊调查定义为注册会计师的一种外部调查活动。除此以外,也有间接地证明舞弊调查含义的表述,比如毕马威国际会计公司在《舞弊风险管理——发展预防、发现、应对策略》一文中认为,当实际发生的或潜在的舞弊或不当行为被揭露时,管理层应做好实施综合客观的内部调查的准备。该调查的目的在于收集涉嫌违规行为的事实。
二、P2P网络信贷背景下舞弊风险的调查主体
在解释了舞弊调查的含义以后,我们可以按照舞弊后果的严重程度来界定调查主体,至少可以分为三个级别:第一,舞弊后果仅仅损害到公司内部利益;第二,舞弊后果除了损害到公司内部利益之外,还损害到了公司外部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第三,舞弊后果损害了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具体来说:
(一)针对损害公司内部利益的舞弊调查主体
对于仅仅损害公司内部利益的情形来说,公司内部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调查即可,而舞弊调查最终保护的是公司自身的利益,所以总体而言,舞弊调查的主体是公司本身。具体来说,其相应的职能部门主要有以下几项:
1.总经理
一般情况下,总经理应负责对其职权范围内的舞弊欺诈和其他违规行为的检测和识别。公司员工应当协助总经理,在发现可疑的违规行为时及时向其报告。管理者和监督者应该建立相应的反馈机制,具体说明公司对所发现的舞弊行为采取的措施以及后续的监督情况。
2.财务主管
财务主管应主要负责对财务舞弊的调查。同时要维护舞弊调查日志,调查日志将详细记录所有的可疑之处,包括那些被视为次要的和不用调查的部分,还包括即将采取的行动和得出某些结论的依据,这些将会成为管理舞弊风险和总结经验教训的重要工具。
3.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委员会
根据我国有关规定,内部审计机构应接受董事会或最高管理层的领导,保持与董事会或最高管理层的良好关系,协助董事会或最高管理层履行职责,实现董事会、最高管理层与内部审计在组织治理中的协同作用。对内部审计机构有领导作用的董事会和相类似的机构包括: (1) 董事会; (2) 董事会下属的审计委员会;(3) 非盈利组织的理事会。④而审计委员会应当负责组织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系统,包括反舞弊计划和控制措施的制定和实施。审计委员会应该监督财务报表的完整性,将任何重大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
审计委员会应健全对匿名举报制度的设置,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协同配合审计委员会对舞弊事项的调查工作。但无论是内部审计机构还是审计委员会主要是对P2P网络信贷公司的财务报表以及财务人员的监督,其地位应当高于财务主管。总而言之,其舞弊调查的对象有其专门性和特殊性。
4.监事会或者监事
完善的公司治理机构应当包含监事部门,就世界各国的实际情况来看,美国的公司治理当中没有专门设置监事会,而是由董事会履行监督职能;德国的公司设置中有监事会,而且其监事会的地位要高于股东大会和董事会。而我国公司法中虽然也规定了监事会,但是根据实际情况来看,其监督职能并未有效发挥,且较小规模的公司一般不设监事会,只会设置一至两名监事,其监督对象主要是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以对于公司其他主体的舞弊问题来说,可能力有不逮。所以一般而言,监事会也可以作为舞弊调查的主体,但是有其局限性,这也从另一方面证明了在P2P网络信贷公司设置专门的舞弊预防和调查部门的必要性。
(二)针对损害公司外部利益相关者的舞弊调查主体
如果P2P网络信贷公司的舞弊事项侵害了公司外部利益相关者的利益,那么利益相关者有权进行监督,比如“中小股东的外部监督权主要是指独立审计的委托权,确保公司对外公开的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基本消除信息不对称。”⑤对于外部利益相关者来说,其参与监督的主要方式即委托调查,而委托调查的对象主要分为律师、注册会计师和法务会计师。
1.律师
对于律师来说,其在舞弊调查中的角色主要是接受公司的外部利益相关者的委托对P2P网络信贷公司在舞弊过程当中所牵涉的违规、违法问题进行调查,其核心是对法律问题的调查。一般而言,在舞弊调查中,律师和注册会计师会协同工作,但是在实务当中,某些情况下,外部利益相关者会委托律师来主导整个调查过程的进行。 2.注册会计师
注册会计师在调查过程中的主要作用是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对舞弊事项进行的外部审计,其目标对象主要是针对公司的财务事项。而此处所讲的注册会计师和内部审计机构的主要不同在于独立性的差异。如果注册会计师在进行外部调查的过程中存在舞弊,那么会涉及到对委托人的损害赔偿问题,安达信会计师事务所的破产即证明了外部注册会计师舞弊可能遭受的后果。注册会计师和律师各自对相应的领域进行调查,其调查事项是单一的,也是更为专业的。
3.法务会计师
法务会计师和律师及注册会计师不同,因为法务会计师的调查事项不限于法律抑或财务,其可以对P2P网络信贷公司当中所涉及的舞弊问题都有权且有能力进行调查。至于调查的内容,比较一致的意见是“法务会计所关注的是经济纠纷中的法律问题。”⑥当然法务会计也可以被视为广义上的会计,但是不限于会计领域。就此而言,P2P网络信贷公司的外部利益相关者可以委托法务会计师进行全面的舞弊调查。
要注意的是,尽管具体的调查过程是由律师、注册会计师以及法务会计师来进行,但是真正的舞弊调查主体并非他们,因为根据委托代理理论,委托事项的最终结果归于被委托人,所以真实的调查主体应当是委托人,即P2P网络信贷公司的外部利益相关者。
(三)针对损害了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的舞弊调查主体
当P2P网络信贷公司的舞弊后果突破了公司自身利益和外部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而进一步扩大到了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时,之前所述的主体已经没有能力对该后果进行评估和调查,那么一定需要具备更大权力和更多资源的主体来负责。具体来说,应当包含以下几个部分:
1.金融监管部门
金融监管部门和行政执法部门是不同的。虽然就我国的情况来看,我国当前金融监管的行政部门只有四个,即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但是,金融监管与金融行政监管还是有所区别的。“金融监管的主体不仅包括了具有监管职权的国家行政机构,还包括金融机构本身以及行业自律组织等在内的,对金融市场享有监督管理权利的概念的集合。”⑦所以此处的金融监管部门不同于行政执法部门。
2.行政执法部门
P2P网络信贷业务所涉的风险并非完全触及到刑法领域,很多情况下,可能更多涉及的是消费者权益保护、员工权益保护等社会问题,那么行政执法部门对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则起到重要的作用。而且,行政执法部门对于舞弊调查有较为明显的优势,即舞弊调查效率较高、有权进行调查的范围更广。
3.司法部门
就P2P网络信贷业务来说,其现在面临的舞弊风险主要是涉嫌非法集资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问题,而对该问题进行规制的主要是我国的刑法。就我国的司法机关来说,主要包含法院和检察院。同时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法院和检察院都有相应的调查取证权,所以当舞弊后果已经真正触及到了刑法领域时,司法部门予以介入有助于实现对最严重的舞弊后果的规制。
三、结论
P2P网络信贷业务是我国金融创新的重要表现,但是除了鼓励创新,舞弊防范和调查也至关重要,如果说金融创新为金融业的发展带来了新的生机,那么舞弊预防就是保障金融业可持续发展的关键一环。正因如此,面对互联网金融的大潮,为了更高效、更有力的推动经济发展,界定舞弊调查主体就有其独特的意义。虽然在不同的标准下,舞弊调查的主体各不相同。但是通过归纳总结,我们依然可以得出一些结论:舞弊调查既可能是内部性的,也可能是外部性的,亦或是二者皆有的;而外部调查的主体较为广泛,不限于注册会计师或者其它任何一种。同时,我们也可以总结出更为合理的界定标准,按照舞弊后果的严重程度来界定舞弊调查主体对于舞弊调查和金融监管都具有可借鉴意义。
注释:
①参考:http://www.dagongcredit.com/content/details20_11101.html,浏览时间:2015年10月5日
②参考:http://www.dagongcredit.com/content/details20_11101.html,浏览时间:2015年10月8日
③毕克如.2012.法务会计舞弊调查浅析.财会月刊,35:60-61
④参考《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23号----内部审计机构与董事会或最高管理层的关系》第4条、第5条。
⑤王恩山.姚鹏磊.2009.论中小股东的监督权.会计师,4:106-108
⑥张苏彤.2007.法务会计高级教程.第1版.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4-5
⑦苏振宏.2007.论中国金融行政监管.华东政法大学,8-9
参考文献:
[1]哈威尔·E·杰克逊.小爱德华·L·西蒙斯编著.吴志攀等译.金融监管[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1).
[2]张苏彤.法务会计高级教程[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1).
[3]徐孟洲.金融监管法研究[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1).
[4]李若山等.论国际法务会计的需要与供给[J].会计研究,2000.
[5]刘丹.利益相关者与公司治理制度法律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1).
[6]约翰·D.奥加拉著.龚卫雄等译.公司舞弊发现与防范案例研究[M].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9(1).
作者简介:马凯亮,男,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
关键词:P2P网络信贷;舞弊调查;利益相关者;金融监管
中图分类号:F724.6;F832.4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02-000-02
一、舞弊调查的含义
根据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大公互联网金融信用风险地图、黑名单及预警观察名单》,其显示2014年,中国各个省份的互联网金融网贷平台绝大多数都存在被列入“黑名单”的情况,如图1所示:
根据该报告,广东省、浙江省和上海市的黑名单数量位居前三,分别为57家、39家和31家②。由此可见,在鼓励金融创新的社会背景之下,P2P网络信贷公司的舞弊现象非常严重,如果没有明确的舞弊调查主体,至少无法扭转这种局面。
对于舞弊调查,其含义看起来似乎一目了然,但其实内涵丰富,“舞弊调查主要由注册会计师接受客户的委托,对涉案会计资料运用审计‘侦查’证据学等专业调查方法和手段进行审核‘追踪’取证,从而发现舞弊和预防舞弊的一种法务会计活动。”③这是一个专门针对舞弊调查给出的为数不多的定义,不过这个定义将舞弊调查定义为注册会计师的一种外部调查活动。除此以外,也有间接地证明舞弊调查含义的表述,比如毕马威国际会计公司在《舞弊风险管理——发展预防、发现、应对策略》一文中认为,当实际发生的或潜在的舞弊或不当行为被揭露时,管理层应做好实施综合客观的内部调查的准备。该调查的目的在于收集涉嫌违规行为的事实。
二、P2P网络信贷背景下舞弊风险的调查主体
在解释了舞弊调查的含义以后,我们可以按照舞弊后果的严重程度来界定调查主体,至少可以分为三个级别:第一,舞弊后果仅仅损害到公司内部利益;第二,舞弊后果除了损害到公司内部利益之外,还损害到了公司外部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第三,舞弊后果损害了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具体来说:
(一)针对损害公司内部利益的舞弊调查主体
对于仅仅损害公司内部利益的情形来说,公司内部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调查即可,而舞弊调查最终保护的是公司自身的利益,所以总体而言,舞弊调查的主体是公司本身。具体来说,其相应的职能部门主要有以下几项:
1.总经理
一般情况下,总经理应负责对其职权范围内的舞弊欺诈和其他违规行为的检测和识别。公司员工应当协助总经理,在发现可疑的违规行为时及时向其报告。管理者和监督者应该建立相应的反馈机制,具体说明公司对所发现的舞弊行为采取的措施以及后续的监督情况。
2.财务主管
财务主管应主要负责对财务舞弊的调查。同时要维护舞弊调查日志,调查日志将详细记录所有的可疑之处,包括那些被视为次要的和不用调查的部分,还包括即将采取的行动和得出某些结论的依据,这些将会成为管理舞弊风险和总结经验教训的重要工具。
3.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委员会
根据我国有关规定,内部审计机构应接受董事会或最高管理层的领导,保持与董事会或最高管理层的良好关系,协助董事会或最高管理层履行职责,实现董事会、最高管理层与内部审计在组织治理中的协同作用。对内部审计机构有领导作用的董事会和相类似的机构包括: (1) 董事会; (2) 董事会下属的审计委员会;(3) 非盈利组织的理事会。④而审计委员会应当负责组织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系统,包括反舞弊计划和控制措施的制定和实施。审计委员会应该监督财务报表的完整性,将任何重大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
审计委员会应健全对匿名举报制度的设置,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协同配合审计委员会对舞弊事项的调查工作。但无论是内部审计机构还是审计委员会主要是对P2P网络信贷公司的财务报表以及财务人员的监督,其地位应当高于财务主管。总而言之,其舞弊调查的对象有其专门性和特殊性。
4.监事会或者监事
完善的公司治理机构应当包含监事部门,就世界各国的实际情况来看,美国的公司治理当中没有专门设置监事会,而是由董事会履行监督职能;德国的公司设置中有监事会,而且其监事会的地位要高于股东大会和董事会。而我国公司法中虽然也规定了监事会,但是根据实际情况来看,其监督职能并未有效发挥,且较小规模的公司一般不设监事会,只会设置一至两名监事,其监督对象主要是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以对于公司其他主体的舞弊问题来说,可能力有不逮。所以一般而言,监事会也可以作为舞弊调查的主体,但是有其局限性,这也从另一方面证明了在P2P网络信贷公司设置专门的舞弊预防和调查部门的必要性。
(二)针对损害公司外部利益相关者的舞弊调查主体
如果P2P网络信贷公司的舞弊事项侵害了公司外部利益相关者的利益,那么利益相关者有权进行监督,比如“中小股东的外部监督权主要是指独立审计的委托权,确保公司对外公开的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基本消除信息不对称。”⑤对于外部利益相关者来说,其参与监督的主要方式即委托调查,而委托调查的对象主要分为律师、注册会计师和法务会计师。
1.律师
对于律师来说,其在舞弊调查中的角色主要是接受公司的外部利益相关者的委托对P2P网络信贷公司在舞弊过程当中所牵涉的违规、违法问题进行调查,其核心是对法律问题的调查。一般而言,在舞弊调查中,律师和注册会计师会协同工作,但是在实务当中,某些情况下,外部利益相关者会委托律师来主导整个调查过程的进行。 2.注册会计师
注册会计师在调查过程中的主要作用是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对舞弊事项进行的外部审计,其目标对象主要是针对公司的财务事项。而此处所讲的注册会计师和内部审计机构的主要不同在于独立性的差异。如果注册会计师在进行外部调查的过程中存在舞弊,那么会涉及到对委托人的损害赔偿问题,安达信会计师事务所的破产即证明了外部注册会计师舞弊可能遭受的后果。注册会计师和律师各自对相应的领域进行调查,其调查事项是单一的,也是更为专业的。
3.法务会计师
法务会计师和律师及注册会计师不同,因为法务会计师的调查事项不限于法律抑或财务,其可以对P2P网络信贷公司当中所涉及的舞弊问题都有权且有能力进行调查。至于调查的内容,比较一致的意见是“法务会计所关注的是经济纠纷中的法律问题。”⑥当然法务会计也可以被视为广义上的会计,但是不限于会计领域。就此而言,P2P网络信贷公司的外部利益相关者可以委托法务会计师进行全面的舞弊调查。
要注意的是,尽管具体的调查过程是由律师、注册会计师以及法务会计师来进行,但是真正的舞弊调查主体并非他们,因为根据委托代理理论,委托事项的最终结果归于被委托人,所以真实的调查主体应当是委托人,即P2P网络信贷公司的外部利益相关者。
(三)针对损害了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的舞弊调查主体
当P2P网络信贷公司的舞弊后果突破了公司自身利益和外部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而进一步扩大到了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时,之前所述的主体已经没有能力对该后果进行评估和调查,那么一定需要具备更大权力和更多资源的主体来负责。具体来说,应当包含以下几个部分:
1.金融监管部门
金融监管部门和行政执法部门是不同的。虽然就我国的情况来看,我国当前金融监管的行政部门只有四个,即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但是,金融监管与金融行政监管还是有所区别的。“金融监管的主体不仅包括了具有监管职权的国家行政机构,还包括金融机构本身以及行业自律组织等在内的,对金融市场享有监督管理权利的概念的集合。”⑦所以此处的金融监管部门不同于行政执法部门。
2.行政执法部门
P2P网络信贷业务所涉的风险并非完全触及到刑法领域,很多情况下,可能更多涉及的是消费者权益保护、员工权益保护等社会问题,那么行政执法部门对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则起到重要的作用。而且,行政执法部门对于舞弊调查有较为明显的优势,即舞弊调查效率较高、有权进行调查的范围更广。
3.司法部门
就P2P网络信贷业务来说,其现在面临的舞弊风险主要是涉嫌非法集资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问题,而对该问题进行规制的主要是我国的刑法。就我国的司法机关来说,主要包含法院和检察院。同时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法院和检察院都有相应的调查取证权,所以当舞弊后果已经真正触及到了刑法领域时,司法部门予以介入有助于实现对最严重的舞弊后果的规制。
三、结论
P2P网络信贷业务是我国金融创新的重要表现,但是除了鼓励创新,舞弊防范和调查也至关重要,如果说金融创新为金融业的发展带来了新的生机,那么舞弊预防就是保障金融业可持续发展的关键一环。正因如此,面对互联网金融的大潮,为了更高效、更有力的推动经济发展,界定舞弊调查主体就有其独特的意义。虽然在不同的标准下,舞弊调查的主体各不相同。但是通过归纳总结,我们依然可以得出一些结论:舞弊调查既可能是内部性的,也可能是外部性的,亦或是二者皆有的;而外部调查的主体较为广泛,不限于注册会计师或者其它任何一种。同时,我们也可以总结出更为合理的界定标准,按照舞弊后果的严重程度来界定舞弊调查主体对于舞弊调查和金融监管都具有可借鉴意义。
注释:
①参考:http://www.dagongcredit.com/content/details20_11101.html,浏览时间:2015年10月5日
②参考:http://www.dagongcredit.com/content/details20_11101.html,浏览时间:2015年10月8日
③毕克如.2012.法务会计舞弊调查浅析.财会月刊,35:60-61
④参考《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23号----内部审计机构与董事会或最高管理层的关系》第4条、第5条。
⑤王恩山.姚鹏磊.2009.论中小股东的监督权.会计师,4:106-108
⑥张苏彤.2007.法务会计高级教程.第1版.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4-5
⑦苏振宏.2007.论中国金融行政监管.华东政法大学,8-9
参考文献:
[1]哈威尔·E·杰克逊.小爱德华·L·西蒙斯编著.吴志攀等译.金融监管[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1).
[2]张苏彤.法务会计高级教程[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1).
[3]徐孟洲.金融监管法研究[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1).
[4]李若山等.论国际法务会计的需要与供给[J].会计研究,2000.
[5]刘丹.利益相关者与公司治理制度法律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1).
[6]约翰·D.奥加拉著.龚卫雄等译.公司舞弊发现与防范案例研究[M].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9(1).
作者简介:马凯亮,男,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