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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推进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重要制度保证,但在实践中排非规则的适用情况并不理想.基于对裁判文书的比较分析发现,实践中存在着对该规则适用范围的认识分歧,对被告人及辩护律师排非权利的不当限制,对证据合法性证明责任的认知偏差以及对证据能力与证明力的审查错位等问题.对此,基于以审判为中心司法制度改革的实际要求和被告人权利保障的现实需要,应当从以下方面完善排非规则或规范其适用:一是修正非法证据排除条款的立法设置,二是强化对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申请的权利保障,三是合理配置控辩双方证据合法性证明责任,四是构建证据能力与证明力相区分的审查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