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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以前企业的职工福利费可以按规定比例提取在税前扣除。这时企业财务人员只要按照会计核算的有关规定计算提取就行.即使多提了,年终企业所得税汇算再按计税工资的14%纳税调整。2008年新税法实施后不再提取职工福利费,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在企业年度结账之际。试就新规定对企业影响做简要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