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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2003年7月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开发商逾期交房90天以上,张某可要求开发商继续履行合同,同时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交房的违约金。交房期限到时,原告已支付所有购房款,但开发商拒绝交房。为此,张某起诉开发商要求判令被告立即交付房屋并支付违约金。被告辩称,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物业专项维修基金由买受人承担,被告向原告发出入伙通知书和缴款通知书后,原告拒绝缴纳专项维修基金,影响了小区整体办证,因此被告有权拒绝交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