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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张某于2008年5月进入宁波某电子制造公司上班,从事弱电系统调试维修工作。入职半个月后,公司人事部门通知张某签订劳动合同。想到自己从原公司离职时被公司以其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为由支付了500元违约金,张某坚决不同意签订劳动合同,并且写下了“本人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并愿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保证书。公司考虑到张某是熟练技术工人,又有其书面承诺,遂同意了张某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