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通过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若干问题的认识进行探讨,结合我市合同管理状况,就当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监督管理的必要性、存在的若干问题及解决的对策进行探讨
关键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监督管理;认识;探讨
Abstract: Through the discussion on some problems of construction contract management, combined with the contract management condition of our city, discusses the necessity, the current construction contract supervision and management of the existing problems and countermeasures
Key words: construction contract; supervision and management; discussion
中图分类号: TU723.1 文献标识码: 文章编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是规范建筑市场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基本建设投资管理的有机组成部分。体现了发包方和承包方双方的管理目标和经济利益关系,是双方进行工程管理具有法律效力的主要文件依据。近十年来,经过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积极努力,施工合同管理工作取得了很大成效。但是,由于目前施工合同管理一些深层次问题还未从根本上得到解决,部分施工合同的签订水平不高,管理不到位,履約效果不甚理想。我们结合我市合同管理状况,就当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监督管理的必要性、存在的若干问题及解决的对策和思路谈一些粗浅认识。
一、强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监督管理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
随着我国加入WTO后建筑市场的规范发展,施工合同必将成为维系甲乙双方经济活动的重要法律根据。强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监督管理不仅是主观需要,更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
首先,建筑市场承发包双方的合同自律行为还比较差,现阶段依靠政府有关部门的宣传、监督和管理,才能使建筑市场不断规范和完善。
其次,从当前经济秩序的形式看,旧的体制虽然已被打破,但新的体制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人们缺乏市场经济所必需的法制观念和行为规范,经济交往的随意性和盲目性很大,加之投机和趋利的心理作用,使建筑市场交易秩序经常处在一个不稳定的状态,如果片面强调施工合同自由和企业自律,只会加剧建筑市场经济秩序的混乱,使企业付出更加沉重的代价。
再次,从企业经营管理的现状看,一些企业的合同意识比较薄弱,不懂合同,不重视合同,不会签合同,盲目签合同,不会用合同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不知如何管理合同的现象仍很普遍。
最后,我国加入WTO后,建筑市场将全面放开。国外建筑承包商进入我国市场,如果不是以平等主体来进行交易,仍然盲目地压价、压工期和要求垫资,使承包商处于为难境地,就可能会被外国承包商援引“非歧视原则”而引起贸易纠纷。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规范化管理,树立国际化意识,多吸收和借鉴国际上一些好的合同文本内容和管理经验,以适应加入WTO引发的新形式、新变化和新要求。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监督管理只能加强,不能削弱。
二、当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面临的几个共性问题
(一)法规意识淡薄
(二)对承发包主体资格的审查缺乏深度
(三)管理措施不配套
(四)部分企业施工合同管理人员业务素质较低,企业内部的合同管理比较薄弱。
(五)缺乏依法查处和打击不正当市场竞争行为的权威性。
三、强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监督管理的对策和思路
根据天津市的情况,我们认为当前应侧重考虑和解决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市级设专职机构,要有懂专业、会管理的人才,各区市县要设立专人,部门之间配合要默契,工作衔接要紧凑。
一是要常年坚持大连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鉴证管理办公室的联合办公制度,实行统一管理。只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紧密配合,形成合力,才能强化宏观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的功能;二是要培养高素质管理人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工作是一项法律性、政策性、专业性和社会性较强的综合性经济技术管理工作,只有逐步培养一批素质高、业务精、能力强并相对稳定的专家型管理人员,才能将施工合同管理工作做的更有深度;三是对各区(市)县要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印章统一制作发放,这样形成上下协调,统一领导的管理组织体系,将有利于全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强化管理。
第二,抓好备案鉴证是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的重要手段。
《天津市合同监督管理办法》和《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规定》对施工合同的备案鉴证都做了强制性规定。通过对施工合同的备案鉴证,利用前期各种立项批文和年检资料查明承发包双方的主体资格以及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资金情况、经营范围以及企业的经营信誉,并对合同条款内容进行审查把关,通过审查制度,使施工合同具有可行性、合法性、严密性、条款的完备性及文字的准确性,对一些背离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条款要予以更正,严重者退回重新签订。这是防止合同纠纷的前提,可以大大提高施工合同的履约率。
第三,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统一管理。
认真推广《GF-1999-0201(示范文本)》,这个文本吸收和借鉴了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制定的《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是一部与国际惯例接轨又符合中国国情的合同文本。是国家合同管理机关和建设主管部门根据长期实践,反复优选、评审,具有规范性、可靠性、完备性、适用性的特点,使施工合同签订规范化,避免缺款少项,防止出现有失公平和违法的条款,也便于管理机关审查和监督,减少合同纠纷。
第四,综合协调,加大对发包主体资格和履约能力的审查力度。
落实建设资金来源,这是发包主体必须具备的经济技术条件之一,否则就不具备发包资格。进行工程建设,不论是“先建设后付款”,还是“边建设边付款”或“先付款后建设”,都应根据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期和方法,按时拨付工程价款,才能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和工程计划的顺利进行。为了严肃、全面地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防止工程款的再度拖欠和违约合同的出现,加大对发包主体资格的审查,是当前规范建设市场的一项紧迫任务。建设系统各有关部门应按各自的工作职能和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程序,业务互相通气,程序互相制约。如工程发包时应审查建设资金是否真正落实;施工合同备案应查验发包方是否执行了合理的工程造价政策及工程招标手续,申请《建筑施工许可证》应查施工合同是否备案。只有坚持协同作战,管理才有力度,效果才能明显,建筑市场才能规范。
第五,逐步实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根据建设部的要求,结合我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的实际,要继续完善对施工合同管理人员的培训和岗位管理,通过培训,提高全市施工合同管理人员的内在素质和管理水平。该制度实行后,不能出具岗位资格证书的,施工合同管理部门不予受理备案鉴证。施工合同管理人员素质的全面提高,必定会带动全市施工合同管理水平上一个新的档次。
第六,要做好施工合同的跟踪管理,加大施工合同的监管力度。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一种特殊形式的经济合同,对整个社会经济秩序影响很大,这就要求主管部门加大监督管理的力度和深度。一是继续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大对施工合同备案、鉴证的力度,加强对施工合同履约全过程的跟踪管理,建立检查制度,帮助和指导企业签订和履行合同,搞好服务;二是应加大执法力度。对违反《大连市合同监督管理办法》及《大连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规定》的单位要由综合执法局进行纠正和查处,对不服从行政管理的单位要充分利用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依法强制执行,确保监管的严肃性,并通过典型案例,提高对施工合同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三是对合同签订后无支付工程价款能力或拖欠工程价款的“重合同守信用”单位应限期改正,否则应取消其“重合同守信用”称号。同时要将严格执法与为企业服务有机结合起来,检查表彰与处罚有机结合起来,抓好典型与全面工作结合起来。只有这样,才能创造一个统一开放、平等竞争、运行有序的建筑市场环境。
关键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监督管理;认识;探讨
Abstract: Through the discussion on some problems of construction contract management, combined with the contract management condition of our city, discusses the necessity, the current construction contract supervision and management of the existing problems and countermeasures
Key words: construction contract; supervision and management; discussion
中图分类号: TU723.1 文献标识码: 文章编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是规范建筑市场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基本建设投资管理的有机组成部分。体现了发包方和承包方双方的管理目标和经济利益关系,是双方进行工程管理具有法律效力的主要文件依据。近十年来,经过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积极努力,施工合同管理工作取得了很大成效。但是,由于目前施工合同管理一些深层次问题还未从根本上得到解决,部分施工合同的签订水平不高,管理不到位,履約效果不甚理想。我们结合我市合同管理状况,就当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监督管理的必要性、存在的若干问题及解决的对策和思路谈一些粗浅认识。
一、强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监督管理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
随着我国加入WTO后建筑市场的规范发展,施工合同必将成为维系甲乙双方经济活动的重要法律根据。强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监督管理不仅是主观需要,更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
首先,建筑市场承发包双方的合同自律行为还比较差,现阶段依靠政府有关部门的宣传、监督和管理,才能使建筑市场不断规范和完善。
其次,从当前经济秩序的形式看,旧的体制虽然已被打破,但新的体制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人们缺乏市场经济所必需的法制观念和行为规范,经济交往的随意性和盲目性很大,加之投机和趋利的心理作用,使建筑市场交易秩序经常处在一个不稳定的状态,如果片面强调施工合同自由和企业自律,只会加剧建筑市场经济秩序的混乱,使企业付出更加沉重的代价。
再次,从企业经营管理的现状看,一些企业的合同意识比较薄弱,不懂合同,不重视合同,不会签合同,盲目签合同,不会用合同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不知如何管理合同的现象仍很普遍。
最后,我国加入WTO后,建筑市场将全面放开。国外建筑承包商进入我国市场,如果不是以平等主体来进行交易,仍然盲目地压价、压工期和要求垫资,使承包商处于为难境地,就可能会被外国承包商援引“非歧视原则”而引起贸易纠纷。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规范化管理,树立国际化意识,多吸收和借鉴国际上一些好的合同文本内容和管理经验,以适应加入WTO引发的新形式、新变化和新要求。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监督管理只能加强,不能削弱。
二、当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面临的几个共性问题
(一)法规意识淡薄
(二)对承发包主体资格的审查缺乏深度
(三)管理措施不配套
(四)部分企业施工合同管理人员业务素质较低,企业内部的合同管理比较薄弱。
(五)缺乏依法查处和打击不正当市场竞争行为的权威性。
三、强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监督管理的对策和思路
根据天津市的情况,我们认为当前应侧重考虑和解决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市级设专职机构,要有懂专业、会管理的人才,各区市县要设立专人,部门之间配合要默契,工作衔接要紧凑。
一是要常年坚持大连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鉴证管理办公室的联合办公制度,实行统一管理。只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紧密配合,形成合力,才能强化宏观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的功能;二是要培养高素质管理人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工作是一项法律性、政策性、专业性和社会性较强的综合性经济技术管理工作,只有逐步培养一批素质高、业务精、能力强并相对稳定的专家型管理人员,才能将施工合同管理工作做的更有深度;三是对各区(市)县要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印章统一制作发放,这样形成上下协调,统一领导的管理组织体系,将有利于全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强化管理。
第二,抓好备案鉴证是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的重要手段。
《天津市合同监督管理办法》和《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规定》对施工合同的备案鉴证都做了强制性规定。通过对施工合同的备案鉴证,利用前期各种立项批文和年检资料查明承发包双方的主体资格以及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资金情况、经营范围以及企业的经营信誉,并对合同条款内容进行审查把关,通过审查制度,使施工合同具有可行性、合法性、严密性、条款的完备性及文字的准确性,对一些背离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条款要予以更正,严重者退回重新签订。这是防止合同纠纷的前提,可以大大提高施工合同的履约率。
第三,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统一管理。
认真推广《GF-1999-0201(示范文本)》,这个文本吸收和借鉴了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制定的《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是一部与国际惯例接轨又符合中国国情的合同文本。是国家合同管理机关和建设主管部门根据长期实践,反复优选、评审,具有规范性、可靠性、完备性、适用性的特点,使施工合同签订规范化,避免缺款少项,防止出现有失公平和违法的条款,也便于管理机关审查和监督,减少合同纠纷。
第四,综合协调,加大对发包主体资格和履约能力的审查力度。
落实建设资金来源,这是发包主体必须具备的经济技术条件之一,否则就不具备发包资格。进行工程建设,不论是“先建设后付款”,还是“边建设边付款”或“先付款后建设”,都应根据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期和方法,按时拨付工程价款,才能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和工程计划的顺利进行。为了严肃、全面地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防止工程款的再度拖欠和违约合同的出现,加大对发包主体资格的审查,是当前规范建设市场的一项紧迫任务。建设系统各有关部门应按各自的工作职能和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程序,业务互相通气,程序互相制约。如工程发包时应审查建设资金是否真正落实;施工合同备案应查验发包方是否执行了合理的工程造价政策及工程招标手续,申请《建筑施工许可证》应查施工合同是否备案。只有坚持协同作战,管理才有力度,效果才能明显,建筑市场才能规范。
第五,逐步实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根据建设部的要求,结合我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的实际,要继续完善对施工合同管理人员的培训和岗位管理,通过培训,提高全市施工合同管理人员的内在素质和管理水平。该制度实行后,不能出具岗位资格证书的,施工合同管理部门不予受理备案鉴证。施工合同管理人员素质的全面提高,必定会带动全市施工合同管理水平上一个新的档次。
第六,要做好施工合同的跟踪管理,加大施工合同的监管力度。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一种特殊形式的经济合同,对整个社会经济秩序影响很大,这就要求主管部门加大监督管理的力度和深度。一是继续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大对施工合同备案、鉴证的力度,加强对施工合同履约全过程的跟踪管理,建立检查制度,帮助和指导企业签订和履行合同,搞好服务;二是应加大执法力度。对违反《大连市合同监督管理办法》及《大连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规定》的单位要由综合执法局进行纠正和查处,对不服从行政管理的单位要充分利用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依法强制执行,确保监管的严肃性,并通过典型案例,提高对施工合同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三是对合同签订后无支付工程价款能力或拖欠工程价款的“重合同守信用”单位应限期改正,否则应取消其“重合同守信用”称号。同时要将严格执法与为企业服务有机结合起来,检查表彰与处罚有机结合起来,抓好典型与全面工作结合起来。只有这样,才能创造一个统一开放、平等竞争、运行有序的建筑市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