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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个民主国家,良好的宪法寻求法律德性与政府德性的平衡。良好的宪法可从它与人权关系的抽象层面来考虑,亦可从议会至上到宪法至上的发展来考虑。但本文意在表明两种德性之间的平衡是层次多样的。法律德性关注个人权利,政府德性关注公共利益。通过限制司法和行政的角色以实现二者平衡,是宪法始终不变的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