罢工权特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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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步入市场经济时代,罢工现象在我国客观存在。赋予劳动者罢工权不仅是适应我国经济发展状况的必然选择,也是我国必须履行的国际义务。对罢工及罢工权性质的理解的正确与否直接关系到与罢工相关的立法是否会科学合理。本文从研究罢工的性质入手以剩余权与劳动力权为分析工具,解析了罢工权的三大特征及由此所得出的相关结论。
  关键词:罢工罢工权;剩余权;劳动力权
  1.研究罢工及罢工权性质的必要性
  法律是一种以权利义务机制调整社会关系的规范体系,实践已经证明在劳资关系中赋予劳动者以罢工权是平衡劳资双方地位,维护劳动者权益行之有效的手段。故此,当今世界绝大多数国家的法律都有关于罢工权的规定。中国相关法律迟迟未能出台,除去关于立法时机因素的考量外,对罢工及罢工权性质的错误认识可能是制约罢工权入法的重要原因。
  "罢工是解决对抗性阶级矛盾的方法。在我们国家,工人阶级及其广大劳动者同国家、企业、工厂之间虽然不可避免地存在着一些矛盾,但这种矛盾是非对抗性的。因此,在我国根本不存在采用罢工这种方式解决矛盾的条件"。
  应当说这种认识与我国过去实行的计划经济体制密不可分。在当时条件下,所有制结构单一,国家计划对企业的生产经营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企业是行政的附属,没有独立的利益;劳动者的利益也是由国家按照计划统一确定。两者被要求以满足社会总体利益为最大利益,这时的劳动关系单一,不存在利益的冲突,劳动争议极少发生,即使偶有争议,也可以通过调解解决,可以说没有罢工的必要。而在当前的中国,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非公有制经济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及其雇员之间已经成为两个明确不同利益主体。因此,在劳动关系具有利益冲突性的社会背景下,只要存在以雇佣为基础的劳动关系,罢工现象便不可避免。所以,在现阶段认为罢工不符合社会主义制度的观念是不正确的。
  既然罢工权的合法化已是不可逆转的历史趋势,为了与时俱进确保相关立法的科学性与促进相关法律的尽快出台,研究剖析罢工及罢工权的性质是我们现在的首要工作。笔者在此拟就罢工及罢工权的性质做些粗浅的分析,聊作引玉之砖。
  2.罢工性质研究
  从事物发生的先后顺序来看,罢工出现在罢工权出现之前,在19世纪以前罢工无论在什么国家都是被禁止的,经过无数劳动者艰苦卓绝的斗争与努力,罢工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才被国际社会所承认。由于这层关系的存在研究罢工的性质无疑是研究罢工权性质的前提与基础。
  2.1罢工是剩余权冲突的产物
  广义的罢工包括经济性罢工与政治性罢工,经济性罢工所欲争取的是经济上的利益,而政治性罢工的目的在于表达参与者政治上的诉求。由于政治性罢工容易受多种因素作用造成政权不稳,为现代各国所普遍禁止而只把经济性罢工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所以狭义上的罢工只包括经济性罢工,只有由经济性罢工所引起的民事与刑事责任才能得到免除。
  经济性罢工,究其本质是劳方与资方之间的剩余权冲突激烈到一定程度后,一定数量的受雇人为争取属于自己的合理增量利益而集体中止工作的行为。所谓剩余权是指人们在社会化生产中对剩余所应享有的权利,而剩余权冲突则是指人们在社会化生产中为争夺利润而形成的竞争,本质上是人们之间相互争夺利润的一种竞争冲突,在微观经济领域,剩余权冲突凸显在企业的劳资关系中。
  2.2罢工是充分实现双方劳动力权的手段
  单纯的中止劳动并非劳动者所欲求的最终结果,因为中止劳动不仅会给资方带来经济上的损失,同时也会使劳动者承受经济上的不利益。罢工是劳动者利用集体劳动力权以对抗资方的财产权优势,从而使双方的力量达到平衡稳定的状态,进而改善劳资关系。而劳资关系的改善的最终目的又是为了使双方的劳动力得到全面的使用,实现社会整体利益的发展。所以可以说罢工不是目的而是实现劳动力权的手段。劳动能力权是自然人对他的劳动能力所享有的天然权利,劳动力权行使的效果是维持劳动力与获取剩余。
  3.罢工权的特征
  3.1罢工权是一项以和平方式解决劳资双方间对抗性矛盾的权利
  现代法律所规定的罢工权是发生在劳资关系领域的权利,罢工权行使的目的在于缓和剩余权冲突。在现代劳资关系中,劳资双方之间由于利益的不完全一致性,双方对增量利益如何分配常常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由于现代社会资方以逐利为其活动的基本目的,在劳方与其意见相左时,资方就可能滥用其财产权优势以压制劳动者正當诉求的表达与实现。一方面劳方正常给付了劳动,另一方面由于资方财产权的强势劳方得不到正当合理的收益。更有甚者,为降低成本在竞争中抢占先机不惜以损害劳动者健康为代价无节制的延长工时减少改善工作环境的投入。毋庸多言,此时劳资双方存在涉及剩余分配的对抗性矛盾。在罢工权尚未入法之时。此类矛盾冲突的往往是以劳方迫于资方的财产权强势而屈服为结局,如若触及到了劳动者的生存底线则可能会爆发流血暴力冲突。近代法律赋予了劳动者罢工权,劳动者掌握了与占据财产权优势的资方平等谈判的重要砝码。
  3.2罢工权是一项推动建立公平竞争秩序的社会性权利
  除去与劳方争夺剩余的考量外,资方滥用其财产权的另一大诱因便是市场竞争的压力。在高度社会化的市场经济中,竞争白热化,资方虽拥有财产,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仍须通过出卖商品或服务以换取它们的交换价值。即资方的财产具有物质上的过渡性。商品或服务的交换必须通过竞争方能得以实现,而竞争的一大有利条件便是商品或服务成本的低廉,在未能有效提升个体劳动生产效率的前提下,滥用财产权优势迫使劳方承受不利待遇降低劳动力成本进而压低商品服务价格便成了一部分雇主获取竞争优势的一种手段。在资方意图通过损害劳方权益以获取竞争优势时,劳方集体中止劳动像实施该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资方施压,阻止其通过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获取竞争优势,无疑可以推动建立公平的竞争秩序。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罢工权无疑具有社会进步性,是一项可以推动公平竞争秩序的社会性权利。
  四、疑惑的破除与原则的确立
  罢工权是劳资双方剩余权冲突激烈到一定程度时,受雇劳工用以对抗雇主的一种手段,也是保障劳动者劳动力权充分实现的保障 ,更是现今所有民主法治的国家和社会所给予于受雇劳动者一项极其重要的权利。在劳资关系的互动中,如果没有罢工此一利器,则在经济、社会和政治上通常居于弱势的劳工,在向雇主谋求合理或较佳劳动条件、工作权益或福利保障时,在一切理性的诉求、协商、要求都不能说服雇主的情形下,便无法透过集体的行动给予雇主有效的压力,而达成所追求的目标。所以,在所有实行自由经济体系及重视民主法治和公平原则的国家之内,罢工权的存在及其应受法律保障,可说是一种广为大众所普遍接受的理念。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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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刘丽文.罢工权研究[D].中共中央党校硕士论文,2004(6).
  作者简介:贺智(1987- ),男,湖南娄底人,湘潭大学法学院2009级经济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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