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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人们的生活水平随着社会的发展有了明显的提升,在生活中,人们对档案资源的利用和需求也越来越多,这有效促进了我国档案业的发展。但是,各个档案馆也在档案开放的问题上存在不同的意见和观念,主要是在档案馆工作的过程中,没有完善的管理体制,内部的鉴定工作也不太合理,经常会存在一些利益风险。所以,很多档案馆都选择开放档案,导致很多有价值的资源成了摆设。本文针对档案开放工作来分析,给予建议性的对策。
[关键词]档案馆;档案开放;困境
中图分类号:N9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6)11-0202-01
随着我国相关的信息公开条例的实施,对档案工作的开放利用并没有效果,人们总是将档案不开放的原因归于档案馆,认为档案馆没有按照相关的规定对档案施行开放制度,即使开放了也相对保守。其实不然,人们没有站在档案馆的角度去思考问题,没有意识到档案馆也有说不出的苦衷,在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中,明确指出如果档案有任何问题都会对档案馆造成巨大的影响,承担责任的风险成为档案馆开放的压力所在。
一、 档案开放的现状
我国长久以来受外界的影响,对档案工作也施行了开放的理念。随着档案相关法律条文的制定,人们对档案开放带来的信息透明化期待值很高,虽然信息公开的条例公布了好几年,但是各个档案馆实施的效果却不是很好。我国的档案开放率和欧美一些国家的开放率还是相差巨大。而我国这种档案开放率的情况也映射出档案馆对开放档案过于保守和有价值的档案不及时开放等问题的存在,甚至还有的公民在申请档案公开的时候被拒绝等情况发生。多种要求档案信息公开的案例都能说明我国在档案开放的政策上还不完善,一面是公民对档案的需求度逐渐增大,一面是国家法律条例的规定,这也成了档案馆在档案开放时面临的主要困境。
二、 档案开放困境的原因
造成档案开放的困境有很多,但现实中,并没有人去考虑过档案工作人员的苦衷。不管是为公民提高档案公开的程度,还是按照固有的法律条例进行档案的开放,最后都是档案工作人员在做这些事情。档案人员要背负的责任是双方的,任何一方的损失都难以去弥补,所以要适当地站在档案管理者的角度去适当调整法律条例的规定,使档案开放的工作得以解决。
(一)法律内容不完善
1.档案开放的期限和范围不清晰
在法律条例中存在很多模糊的信息,比如提到“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以及到期的档案不宜开放”这则条例界定不清晰,没有相关的解释说明,不利于档案工作的实际操作。这会造成档案开放以及要保密的档案模糊不清,使得档案馆在档案开放的选择时,仲裁权过大,使档案的开放不能按期限执行。现在的人们对法律的意识越来越强,人们对公开档案需求也越大,所以,在一定程度上,会造成档案的公开和保密的冲突,严重的可能会引起法律纠纷。
2.缺乏保护档案馆的免责条款
档案开放对档案馆造成了一定的不利,档案馆很可能在公开档案的过程中为自己带来连带性的责任。档案馆虽然有义务为公民提供档案资源,但是在公民查阅使用时造成严重的档案信息泄露而引来法律责任,这就不应该将责任完全推到档案馆的身上。而现在的法律条例中也没有明确设置档案馆的免责条例,这对档案工作者没有起到有效的法律保护作用。所以在档案工作者进行档案开放时就会有所忌讳,出现了延长开放时间等状况。
(二)鉴定机构设置的不合理
档案的解密鉴定工作是一件极其复杂的工作,需要建立在对档案所涉及的工作以及内容的价值具有非常熟悉的基础之上,而档案馆不作为档案的生成机构,也不作为档案内容的执行机构,仅仅是一个保存档案的场所,且不说由档案馆实行解密这项工作是否科学可行,档案开放和保密工作本来就是一条绳子的两端,是完全相反的两项工作,现在都让档案馆一个机构承担了,显然是扩大了档案馆的法定责任,将其置于了一个充满矛盾与对立的困境之中。
(三)档案开放的意识普及不够
由于受传统观念的影响,档案馆对于社会公众来讲一直具有浓厚的神秘性,致使很多人对档案的认识不深刻,甚至不知道档案的用途,更不用说意识到档案利用是自身的一项基本权利, 从而形成利用习惯。虽然随着社会的发展,公民的权利意识逐渐增强,社会对档案利用的意识和频率有所上升,公民利用档案维权以及申请档案公开的事情屡有发生,只有在社会上形成普遍的档案开放意识,不断给档案馆施加开放档案的压力,档案馆才能把压力化作动力积极做好档案开放的工作,使档案开放真正成为一项日常工作。
三、 做好档案开放工作的建议
(一)完善已有的档案法律法规
我国现有的法律条例中有条例不清晰和责任义务不明确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给档案馆的工作带来了影响,所以应该完善现有的法律条例,给档案的开放工作带来法律保障。首先,要明确指出档案开放的时间和开发的范围。将“不开放为例外”的条例更改为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等问题的档案进行延期开放,其他档案可以正常开放,还要将不可以开放的档案进行明确的指出。同时还要将档案的保管期限具体标明为几年,而不是一个大致的范围。其次,增加档案开放的免责条例。要站在档案管理人员的角度去思考,不要在档案开放的过程中给档案管理者带来不必要的连带责任,保护档案工作者和档案馆的权益。
(二)调整档案馆的鉴定职责
目前档案馆承担的档案鉴定职责主要包括进馆鉴定和开放鉴定。且不说档案鉴定是一件极其复杂的工作,档案馆是否具有足够的能力独自承担鉴定的职责,单单是档案的进馆和开放的双重鉴定就给档案馆的日常工作造成一定的负担,以及由档案馆独自承担起了档案开放与保密两项截然不同的工作,在机构设置上也不够合理。因此可以考虑适当调整档案馆的鉴定职责,由档案生成单位承担主要的档案鉴定工作,档案馆只起审查和监督的作用,必要时给予一定的协助,配合档案生成单位更好地完成档案鉴定工作。同时对于已进行进馆鉴定的档案,不再进行开放鉴定,档案工作人员根据进馆鉴定时设置的保密期限按时开放,不再单独承担档案鉴定的职责,在一定程度上减少档案馆承担的开放责任,改变工作人员普遍因规避开放风险而延期开放的现状。
四、 结论
档案开放是一件涉及面广的工作, 不单单涉及到档案馆,还包括相关的法律法规、社会公众和社会环境等多方面的问题。档案工作人员作为档案开放工作的具体实施者,掌握着档案开放的“裁量权”,因此要真正做好档案开放工作,必须从档案馆的角度扫除阻碍档案开放的障碍,让档案工作员能没有顾及地开展档案开放工作。
参考文献
[1] 李锦华.从档案的角度论档案开放的困境.檔案学通讯,2013(11).
[2] 刘玉玲.试论档案馆发放档案的困境.赤子,2015(3).
[3] 何亮坤.从档案数字化角度破解数字档案馆建设的困境.黑龙江档案,2015(5).
[关键词]档案馆;档案开放;困境
中图分类号:N9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6)11-0202-01
随着我国相关的信息公开条例的实施,对档案工作的开放利用并没有效果,人们总是将档案不开放的原因归于档案馆,认为档案馆没有按照相关的规定对档案施行开放制度,即使开放了也相对保守。其实不然,人们没有站在档案馆的角度去思考问题,没有意识到档案馆也有说不出的苦衷,在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中,明确指出如果档案有任何问题都会对档案馆造成巨大的影响,承担责任的风险成为档案馆开放的压力所在。
一、 档案开放的现状
我国长久以来受外界的影响,对档案工作也施行了开放的理念。随着档案相关法律条文的制定,人们对档案开放带来的信息透明化期待值很高,虽然信息公开的条例公布了好几年,但是各个档案馆实施的效果却不是很好。我国的档案开放率和欧美一些国家的开放率还是相差巨大。而我国这种档案开放率的情况也映射出档案馆对开放档案过于保守和有价值的档案不及时开放等问题的存在,甚至还有的公民在申请档案公开的时候被拒绝等情况发生。多种要求档案信息公开的案例都能说明我国在档案开放的政策上还不完善,一面是公民对档案的需求度逐渐增大,一面是国家法律条例的规定,这也成了档案馆在档案开放时面临的主要困境。
二、 档案开放困境的原因
造成档案开放的困境有很多,但现实中,并没有人去考虑过档案工作人员的苦衷。不管是为公民提高档案公开的程度,还是按照固有的法律条例进行档案的开放,最后都是档案工作人员在做这些事情。档案人员要背负的责任是双方的,任何一方的损失都难以去弥补,所以要适当地站在档案管理者的角度去适当调整法律条例的规定,使档案开放的工作得以解决。
(一)法律内容不完善
1.档案开放的期限和范围不清晰
在法律条例中存在很多模糊的信息,比如提到“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以及到期的档案不宜开放”这则条例界定不清晰,没有相关的解释说明,不利于档案工作的实际操作。这会造成档案开放以及要保密的档案模糊不清,使得档案馆在档案开放的选择时,仲裁权过大,使档案的开放不能按期限执行。现在的人们对法律的意识越来越强,人们对公开档案需求也越大,所以,在一定程度上,会造成档案的公开和保密的冲突,严重的可能会引起法律纠纷。
2.缺乏保护档案馆的免责条款
档案开放对档案馆造成了一定的不利,档案馆很可能在公开档案的过程中为自己带来连带性的责任。档案馆虽然有义务为公民提供档案资源,但是在公民查阅使用时造成严重的档案信息泄露而引来法律责任,这就不应该将责任完全推到档案馆的身上。而现在的法律条例中也没有明确设置档案馆的免责条例,这对档案工作者没有起到有效的法律保护作用。所以在档案工作者进行档案开放时就会有所忌讳,出现了延长开放时间等状况。
(二)鉴定机构设置的不合理
档案的解密鉴定工作是一件极其复杂的工作,需要建立在对档案所涉及的工作以及内容的价值具有非常熟悉的基础之上,而档案馆不作为档案的生成机构,也不作为档案内容的执行机构,仅仅是一个保存档案的场所,且不说由档案馆实行解密这项工作是否科学可行,档案开放和保密工作本来就是一条绳子的两端,是完全相反的两项工作,现在都让档案馆一个机构承担了,显然是扩大了档案馆的法定责任,将其置于了一个充满矛盾与对立的困境之中。
(三)档案开放的意识普及不够
由于受传统观念的影响,档案馆对于社会公众来讲一直具有浓厚的神秘性,致使很多人对档案的认识不深刻,甚至不知道档案的用途,更不用说意识到档案利用是自身的一项基本权利, 从而形成利用习惯。虽然随着社会的发展,公民的权利意识逐渐增强,社会对档案利用的意识和频率有所上升,公民利用档案维权以及申请档案公开的事情屡有发生,只有在社会上形成普遍的档案开放意识,不断给档案馆施加开放档案的压力,档案馆才能把压力化作动力积极做好档案开放的工作,使档案开放真正成为一项日常工作。
三、 做好档案开放工作的建议
(一)完善已有的档案法律法规
我国现有的法律条例中有条例不清晰和责任义务不明确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给档案馆的工作带来了影响,所以应该完善现有的法律条例,给档案的开放工作带来法律保障。首先,要明确指出档案开放的时间和开发的范围。将“不开放为例外”的条例更改为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等问题的档案进行延期开放,其他档案可以正常开放,还要将不可以开放的档案进行明确的指出。同时还要将档案的保管期限具体标明为几年,而不是一个大致的范围。其次,增加档案开放的免责条例。要站在档案管理人员的角度去思考,不要在档案开放的过程中给档案管理者带来不必要的连带责任,保护档案工作者和档案馆的权益。
(二)调整档案馆的鉴定职责
目前档案馆承担的档案鉴定职责主要包括进馆鉴定和开放鉴定。且不说档案鉴定是一件极其复杂的工作,档案馆是否具有足够的能力独自承担鉴定的职责,单单是档案的进馆和开放的双重鉴定就给档案馆的日常工作造成一定的负担,以及由档案馆独自承担起了档案开放与保密两项截然不同的工作,在机构设置上也不够合理。因此可以考虑适当调整档案馆的鉴定职责,由档案生成单位承担主要的档案鉴定工作,档案馆只起审查和监督的作用,必要时给予一定的协助,配合档案生成单位更好地完成档案鉴定工作。同时对于已进行进馆鉴定的档案,不再进行开放鉴定,档案工作人员根据进馆鉴定时设置的保密期限按时开放,不再单独承担档案鉴定的职责,在一定程度上减少档案馆承担的开放责任,改变工作人员普遍因规避开放风险而延期开放的现状。
四、 结论
档案开放是一件涉及面广的工作, 不单单涉及到档案馆,还包括相关的法律法规、社会公众和社会环境等多方面的问题。档案工作人员作为档案开放工作的具体实施者,掌握着档案开放的“裁量权”,因此要真正做好档案开放工作,必须从档案馆的角度扫除阻碍档案开放的障碍,让档案工作员能没有顾及地开展档案开放工作。
参考文献
[1] 李锦华.从档案的角度论档案开放的困境.檔案学通讯,2013(11).
[2] 刘玉玲.试论档案馆发放档案的困境.赤子,2015(3).
[3] 何亮坤.从档案数字化角度破解数字档案馆建设的困境.黑龙江档案,201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