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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党在中国民主革命土地改革时期积累了法制建设活动的宝贵经验,为新中国新型法制的建立奠定了基础,当时的一些法律概念、制度、原则及理念,时至今日仍有极为重要的参考和借鉴意义。本文首先从土地革命战争时期、抗日战争时期、解放战争时期三个阶段梳理了中国共产党土地革命的法制,希望通过本文的论述,为中国民主革命中土地改革的法律问题研究提借鉴意义。
关键词:中国民主革命;土地改革;法律研究
中图分类号:D66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6)04-0064-01
一、土地革命战争时期的法制
(一)土地革命战争时期的时代背景。1927年7月15日,汪精卫在武汉发动反革命政变,第一次国共合作彻底破裂,轰轰烈烈的大革命最终也以失败告终,中国革命随之进入低谷。面对国民党反动派对共产人和革命群众展开疯狂屠杀的行径,中国共产党并没有气妥,而是同国民党反动派展幵了坚决的武装斗争,并且及时总结了大革命失败的经验和教训,认为中国革命的唯一出路在农村,必须彻底解决农民的土地问题,将土地分配给农民,实现土地农有。
(二)土地革命战争时期的法制规范。土地革命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土地革命实践中积极探索土地法律法规,保障农民对土地的权利,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对土地渴求。1928年,湘赣边区特委在毛泽东的主持下制定和颁布了中国共产党历史上第一部土地法——《井岗山土地法》,这部土地法规定,没收一切土地归苏维埃政府所有,分配给农民耕地,但禁止买卖。这是中国共产党在土地革命中第一次把农民土地斗争的经验和土地政策以法律的形式确立,是毛泽东领导的边区根据地土地斗争经验的创造性总结。是中国共产党土地革命中废除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和实现农民土地所有制的一次胜利的预演。1928年,中国共产党在莫斯科召幵了第六次全国代表大会。在大会通过的《土地问题决议案》中指出:待“革命完全胜利之后,在全国或主要省份中己经建立了巩固的苏维埃政权之后,中国共产党将进而为帮助革命的农民去消灭土地私有权,把一切的土地变为社会的公有财产,因为共产党认为土地国有,乃消灭国内最后的封建遗迹最坚决最彻底的方法”。在六大精神的指导下,井网山革命根据地在毛泽东主持制定了《兴国土地法》,变《井岗山土地法》没收一切土地的规定,为没收一切公共土地及地主阶级的土地。这是一个正确的改变,明确了中国土地革命的对象封建地主阶级,不会造成革命打击面过广,团结了贫农、雇农和中农,使土地革命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有了良好的革命基础。也表明中国共产党在领导的土地革命斗争认识上有了一次质的飞跃,为民主革命时期的土地法制确立了一个很好的根本原则和基础。随着土地革命的实践和发展,1930年5月,全国各苏维埃区域召开代表大会,制定了《土地暂行法》。这是一个以统一中国各苏维埃区域的土地政策为目的而制定的土地法。1931年12月,中国共产党在总结以往土地立法的经验,制定颁布了《中国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它规定:所有封建地主、豪绅、军阔、官僚以及其他大私有主的土地,无论自营或出租,一概无任何代价实行没收;没收地主阶级的动产和不动产。
二、抗日战争时期的法制
(一)抗日战争时期的时代背景。在建立和巩固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前提下,中国共产党人围绕如何在抗日救亡运动中继续进行土地革命这个问题进行了新的探索。毛泽东在1935年5月召开的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会议上,指出:“中国土地属于日本人,还是属于中国人,这是首先待解决的问题。即是在保卫中国的大前提之下来解决农民的土地问题,那末,由暴力没收方法转变到新的适当方法,就是完全必要的”,提出要“停止使用暴力没收地主土地的政策”。
(二)抗日战争时期的法制规范。“中国的土地制度,是中国社会、经济、政治的根源。中国的治乱,基于土地制度的兴废,国民生活的安危,也基于土地制度的整理与否”。1942年,中共中央政治局通过《关于抗日根据地土地政策的规定》,决定从更进一步发动广大群众的抗日和生产的积极性,团结一切抗日阶层长期抗战出发,规定了减租减息和保障农民的人权、政权、地极、财权的具体办法,使减租减息政策进一步完善。同一年,边区政府颁布了《陕甘宁边区土地租佃条例》,在法律上承认了地主、富农的土地所有制,又调动了农民的抗战积极性,很好地巩固了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同时,边区政府还颁布了《陕甘宁边区土地登记暂行办法》、《陕甘宁边区土地条例》、《陕甘宁边区地权条例》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很好地保证了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执行。在《陕甘宁边区地权条例》规定,合法土地所有人可以自由的使用、收益和处分自己的土地。对合法土地政府可以租用、征收或以其他土地交换任何人民或团体所有的土地。实质上这些规定已明确说明土地所有归边区政府,其他人仅仅有拥有权。
三、解放战争时期法制
(一)解放战争时期的时代背景。抗日战争胜利后,中国面临着两种命运、两个前途的严重斗争。一种命运是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利益的中国共产党,提出了“和平、民主、团结”的方针,争取经过和平的道路来建设一个新中国。另一种命运是以蒋介石为代表的大地主大资产阶级坚持独裁和内战的政策,在美国的支持下,发动反攻反人民的内战,以维持在中国的反动统治。因此,随着抗日战争的胜利,中国的社会主要矛盾发生了变化,国内阶级矛盾再次上升为主要矛盾,在农村地区,尤其是新解放区,地主阶级和农民群众的矛盾不断激化。
(二)解放战争时期的法制规范。法律作为最广大人民利益的体现,具有确定性。以法律的形式确定“耕者有其田”,彻底废除封建土地剥削制度,是中国共产党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土地改革的一个重要保障。1947年,中国共产党召开了全国土地会议制定并公布了《中国土地法大纲》并且在解放区开展了大规模的土地改革运动。这是抗战胜利后第一个颁布的中共中央的土地纲领,大纲总结了以往的土地政策的经验教训、分析了中国土地制度的状况,是中国共产党历史上一部比较完备的土地改革纲领。
参考文献:
[1]杨宏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多位审视[M],上海学林出版社,2007.
[2]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中共近现代史纲要[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
作者简介:赵久勇(1990.3-),男,汉族,贵州遵义,贵州师范学院,本科,毕业院校:贵州师范学院,研究方向:历史学(文化产业方向)。
关键词:中国民主革命;土地改革;法律研究
中图分类号:D66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6)04-0064-01
一、土地革命战争时期的法制
(一)土地革命战争时期的时代背景。1927年7月15日,汪精卫在武汉发动反革命政变,第一次国共合作彻底破裂,轰轰烈烈的大革命最终也以失败告终,中国革命随之进入低谷。面对国民党反动派对共产人和革命群众展开疯狂屠杀的行径,中国共产党并没有气妥,而是同国民党反动派展幵了坚决的武装斗争,并且及时总结了大革命失败的经验和教训,认为中国革命的唯一出路在农村,必须彻底解决农民的土地问题,将土地分配给农民,实现土地农有。
(二)土地革命战争时期的法制规范。土地革命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土地革命实践中积极探索土地法律法规,保障农民对土地的权利,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对土地渴求。1928年,湘赣边区特委在毛泽东的主持下制定和颁布了中国共产党历史上第一部土地法——《井岗山土地法》,这部土地法规定,没收一切土地归苏维埃政府所有,分配给农民耕地,但禁止买卖。这是中国共产党在土地革命中第一次把农民土地斗争的经验和土地政策以法律的形式确立,是毛泽东领导的边区根据地土地斗争经验的创造性总结。是中国共产党土地革命中废除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和实现农民土地所有制的一次胜利的预演。1928年,中国共产党在莫斯科召幵了第六次全国代表大会。在大会通过的《土地问题决议案》中指出:待“革命完全胜利之后,在全国或主要省份中己经建立了巩固的苏维埃政权之后,中国共产党将进而为帮助革命的农民去消灭土地私有权,把一切的土地变为社会的公有财产,因为共产党认为土地国有,乃消灭国内最后的封建遗迹最坚决最彻底的方法”。在六大精神的指导下,井网山革命根据地在毛泽东主持制定了《兴国土地法》,变《井岗山土地法》没收一切土地的规定,为没收一切公共土地及地主阶级的土地。这是一个正确的改变,明确了中国土地革命的对象封建地主阶级,不会造成革命打击面过广,团结了贫农、雇农和中农,使土地革命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有了良好的革命基础。也表明中国共产党在领导的土地革命斗争认识上有了一次质的飞跃,为民主革命时期的土地法制确立了一个很好的根本原则和基础。随着土地革命的实践和发展,1930年5月,全国各苏维埃区域召开代表大会,制定了《土地暂行法》。这是一个以统一中国各苏维埃区域的土地政策为目的而制定的土地法。1931年12月,中国共产党在总结以往土地立法的经验,制定颁布了《中国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它规定:所有封建地主、豪绅、军阔、官僚以及其他大私有主的土地,无论自营或出租,一概无任何代价实行没收;没收地主阶级的动产和不动产。
二、抗日战争时期的法制
(一)抗日战争时期的时代背景。在建立和巩固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前提下,中国共产党人围绕如何在抗日救亡运动中继续进行土地革命这个问题进行了新的探索。毛泽东在1935年5月召开的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会议上,指出:“中国土地属于日本人,还是属于中国人,这是首先待解决的问题。即是在保卫中国的大前提之下来解决农民的土地问题,那末,由暴力没收方法转变到新的适当方法,就是完全必要的”,提出要“停止使用暴力没收地主土地的政策”。
(二)抗日战争时期的法制规范。“中国的土地制度,是中国社会、经济、政治的根源。中国的治乱,基于土地制度的兴废,国民生活的安危,也基于土地制度的整理与否”。1942年,中共中央政治局通过《关于抗日根据地土地政策的规定》,决定从更进一步发动广大群众的抗日和生产的积极性,团结一切抗日阶层长期抗战出发,规定了减租减息和保障农民的人权、政权、地极、财权的具体办法,使减租减息政策进一步完善。同一年,边区政府颁布了《陕甘宁边区土地租佃条例》,在法律上承认了地主、富农的土地所有制,又调动了农民的抗战积极性,很好地巩固了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同时,边区政府还颁布了《陕甘宁边区土地登记暂行办法》、《陕甘宁边区土地条例》、《陕甘宁边区地权条例》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很好地保证了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执行。在《陕甘宁边区地权条例》规定,合法土地所有人可以自由的使用、收益和处分自己的土地。对合法土地政府可以租用、征收或以其他土地交换任何人民或团体所有的土地。实质上这些规定已明确说明土地所有归边区政府,其他人仅仅有拥有权。
三、解放战争时期法制
(一)解放战争时期的时代背景。抗日战争胜利后,中国面临着两种命运、两个前途的严重斗争。一种命运是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利益的中国共产党,提出了“和平、民主、团结”的方针,争取经过和平的道路来建设一个新中国。另一种命运是以蒋介石为代表的大地主大资产阶级坚持独裁和内战的政策,在美国的支持下,发动反攻反人民的内战,以维持在中国的反动统治。因此,随着抗日战争的胜利,中国的社会主要矛盾发生了变化,国内阶级矛盾再次上升为主要矛盾,在农村地区,尤其是新解放区,地主阶级和农民群众的矛盾不断激化。
(二)解放战争时期的法制规范。法律作为最广大人民利益的体现,具有确定性。以法律的形式确定“耕者有其田”,彻底废除封建土地剥削制度,是中国共产党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土地改革的一个重要保障。1947年,中国共产党召开了全国土地会议制定并公布了《中国土地法大纲》并且在解放区开展了大规模的土地改革运动。这是抗战胜利后第一个颁布的中共中央的土地纲领,大纲总结了以往的土地政策的经验教训、分析了中国土地制度的状况,是中国共产党历史上一部比较完备的土地改革纲领。
参考文献:
[1]杨宏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多位审视[M],上海学林出版社,2007.
[2]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中共近现代史纲要[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
作者简介:赵久勇(1990.3-),男,汉族,贵州遵义,贵州师范学院,本科,毕业院校:贵州师范学院,研究方向:历史学(文化产业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