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文章针对2011~2019年这9年间我国基于动态系统理论视角下的外语教学的论文进行了统计分析,分析结果表明:(1)研究数量总体呈波浪式上升趋势;(2)研究方法更严谨、科学;(3)研究视角呈多样化发展趋势.文章分析了基于动态系统理论下我国外语教学研究领域存在的不足,并对未来研究方向进行展望.
【机 构】
:
浙江师范大学,浙江 金华 321004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文章针对2011~2019年这9年间我国基于动态系统理论视角下的外语教学的论文进行了统计分析,分析结果表明:(1)研究数量总体呈波浪式上升趋势;(2)研究方法更严谨、科学;(3)研究视角呈多样化发展趋势.文章分析了基于动态系统理论下我国外语教学研究领域存在的不足,并对未来研究方向进行展望.
其他文献
近年来,上市公司的董监高频频对公司定期报告内容发表不保真声明或异议.其中,投反对票并表示不保真意见,是符合逻辑的做法.但多数情况下,董监高都选择投赞成票或弃权票并不保真,未能勤勉尽责.在*ST兆新案之前的实践监管中,对于“赞成/弃权并不保真”的董监高,监管机构存在监管不周延、处罚轻而无法激励董监高勤勉履职等问题;而*ST兆新案则明确了“不反对则不异议”的法条解释路径.该解释路径在法条逻辑和立法效果方面都更佳,但也需要辅以合理的延期披露制度,以更好督促董监高的勤勉尽责.
我国证券监管和部分理论研究都忽视了“发行人自身可能基于股份回购行为成为内幕交易的主体”这一问题,而该类内幕交易也会减损公众投资者的合法利益和投资信心.另外,股份回购型内幕交易与内部人进行的内幕交易存在重大差别,因为前者实现的利益输送是从卖出股份的公众投资者流向未卖出股份的内部人和其他公众投资者.欧盟和美国都明确承认了发行人自身也可以成为内幕交易主体以及回购型内幕交易这一问题,但欧盟与美国的规制模式不尽相同.美国所采取的“同等对待”的规制模式实质上是对于问题的忽视,而欧盟对回购型内幕交易设置的特殊的安全港规
近年来中国资本市场上权益披露违规事件频发,加之新《证券法》对权益披露制度作出了较为重大的调整,在强化大额持股人披露义务的同时加重了相应的违规后果,基于此,该制度受到的关注日益增多,其自身存在的争议和困境也越发凸显.考虑到我国特殊的中国法语境,即敌意收购没有生长土壤以及散户主导、机构投资者不成熟的投资者结构,新《证券法》修改的适当性似乎有待商榷.适度弱化大额持股人的权益披露义务,同时审慎规定违规者的法律责任可能才是我国权益披露制度的应选之路.
互联网保险的发展实现了互联网与保险的融合,但因保险人说明义务履行不当而引起的投诉与纠纷不断增多,我国现阶段并没有对互联网保险合同中保险人说明义务的履行予以规范和指引.从实证的角度分析,目前互联网保险合同中保险人一般说明义务、明确说明义务以及突出提示义务的履行都不尽如人意,造成了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进一步加剧,破坏了二者之间的利益均衡.互联网保险合同的利益均衡的实现,就是要缓解因保险人说明义务履行不当而引起的信息不对称加剧.从制度本身的完善上看,需要扩大说明义务的主体、内容以及强化保险人的责任;从
按照成本收益的分析框架,本文发现现行的以勤勉尽职义务为抗辩标准的过错责任制度,以及要求保荐人为虚假陈述的所有损失承担连带责任的要求,不利于激励保荐人和其他看门人尽职履行义务,减少虚假陈述事故.本文以Partnoy与Coffee提出的要求保荐人就发行人虚假陈述的事实承担无过错责任,但按照损失的一定比例限制赔偿总额的新的责任模式为基础,经过激励分析发现新的责任模式有助于激励保荐人在推荐发行上市与尽职调查两个层面更好地发挥总看门人的功能.本文还证明新的责任模式不会造成逆向选择、垄断加剧、费率大幅上涨等不利后果,
举报人制度能够发挥私人监督的优势,是公私协同治理的典范.美国《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以下简称《多德—弗兰克法案》)和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举报人规则创设了基于奖金模式的证券举报人激励机制,还对举报人进行保密保护和反报复保护.在举报人奖金裁定中,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对法律和规则模糊地带的分析和裁量,丰富了举报人计划的实践.从起草到修订,美国证券举报人规则引发不少争议,争议焦点大多围绕如何更好地激励举报人、如何保护举报人、如何处理外部举报和内部报告的关系以及是否赋予举报人以私人诉权.
高校教代会提案工作是高校教代会的核心工作之一,教代会提案系统是提案工作信息化的重要载体.为提高提案工作质量,在分析现有教代会提案工作现状与不足的基础上,应探索高校教代会提案系统建设路径.提案工作信息化只是一种手段,如何利用信息化的优势解决现有提案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是提案系统建设的核心.因此,必须要将教代会提案系统建设放在高校信息化建设的大环境下,围绕提高提案撰写质量、提案办理质量和提案服务质量进行设计.
近期,13海航债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引发风波.发行人在极短时间内召集会议,又在当次会议中加入豁免决议,在资本多数决规则下由少数大额持有人主导同意豁免其程序瑕疵.本文就此次事件中豁免决议的效力展开探讨,认为该豁免决议分别存在程序上与内容上的瑕疵,效力上应属无效.此外,由当事人自行约定持有人会议程序规则存在风险,应以法律法规就部分持有人会议程序事项构建强制性规定.
资管产品中差额补足协议商业模式可以按义务人在资管合同中的地位不同进行类型化,并考虑其是否为金融机构以及是否对全部投资者进行差额补足,以进行分类分析.同时,差额补足协议与资管合同之间具有经济整体性,构成合同联立,具体分析须结合整体交易框架进行.且大部分差额补足协议本身属于混合合同,包含提供增信的差额补充法律关系、借贷关系等多种法律关系.对此,构成“通道业务”的,差额补足协议的外部差额补足关系可能因构成虚假意思表示而无效,其内部借贷关系等其他法律关系则应当考虑是否存在其他法定无效事由以认定效力.构成“刚兑”的
以“神州车闪贷”为代表的汽车融资租赁业务近期遭遇较多投诉、纠纷,引起了市场关注.分析认为,“车闪贷”类型的业务并非传统的融资租赁,其性质更接近特殊担保方式的消费借贷,基于保护金融消费者的目的 ,将其纳入专业放贷组织监管范围,符合监管逻辑和经验.笔者根据“车闪贷”案件涉及的三个重要方面——宣传与缔约、费用收取和债务催收,结合美国“产权贷款”等类似交易模式监管的制度与实践,肯定了以《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征求意见稿)》为代表的专业放贷组织监管理念,但也指出其在具体的义务和责任层面仍需进一步精细和完善,以更好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