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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作为合同之债的一种特别担保,在微观意义上是督促债务履行、保障债权实现。救济债权损失的重要手段,在宏观意义上则具有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推动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维护市场动态交易安全与秩序的积极效用c基于保证的这一地位和功能,在实践中人们特别注重强调保证人的义务、责任和债权人利益的保护,而在一定程度上忽略了保证人权利的伸张及其对债权人的制约,这对原本就处于单务、无偿地为他人行为承担责任之地位的保证人来说更显不利或不公平。事实上,在民商法权利体系中,保证人虽然以自己不特定财产为主债务人的债务承担风险和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