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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食药监规发[2018]5号各市、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自治区药品检验研究院、食品药品审评查验中心、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各相关医疗机构: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做好对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的备案管理工作,促进其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对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实施备案管理的公告》(2018年第19号)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