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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刑诉法修正案对原《刑事诉讼法》进行了多处修改,其中引入注目的便是关于证据的分类。修正案第十三条修改了证据的定义,增添了三种新的证据。本文从法理、概念学和证据的三性等方面对这些修改进行分析,认为将辨认、侦查实验笔录和电子数据纳入证据分类是大势所趋,但同时视听资料不应处于和电子数据并列的地位,而应被后者吸收在内。最后,本文认为我国的证据体系虽然是封闭式的,但对于以后可能出现的新型证据仍然具有很强的包容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