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村官职务犯罪的预防和解决机制

来源 :法学教育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qianqian3580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近年来,村官即农村基础组织人员涉嫌职务犯罪程明显的增长趋势,随着新农村建设的不断发展,如何解决村官职务犯罪已经迫在眉睫。本文将从村官职务犯罪产生的原因、特点、对策等几个方面试论之。
  关键词:村官;职务犯罪;预防
  一、 村官职务犯罪产生的原因
  1、制度不严、管理松懈,为产生犯罪提供便利条件。村官职务犯罪案件中普遍存在财务制度混乱的问题。村干部之间分工不明,有的村支书签批,村主任也签批,造成财务管理混乱失控,还有的村会计出纳不分设,让一人兼任,更甚者村会计、村主任和村支书存有一定的亲缘关系,缺乏制约。个别从事财务的人员不懂会计业务,不坚持原则,唯村支书和村主任的命令是从,这样给村干部职务犯罪留下可乘之机。
  2、权力集中、监督薄弱,给腐败分子以可乘之机。个别村干部大权在握,"家长制"作风严重,大小事情个人说了算,民主集中制受到破坏。监督体系形同虚设,内部监督几乎是一片空白,乡镇部门基于村民自治,相对又缺乏有效的监督。现如今,由于大量农民工进城打工,很多地方在任的村干部都出门在外,导致无法相互沟通联系,因而相互间缺乏有效的监督。“没有制约的权力必然产生腐败”。
  3、法律意识淡薄,缺乏法制观念。农村教育水平低下,村民普遍素质较低,而村官一般都是在本村村民中选举产生,因而普遍法律意识比较淡薄。很多农村都存在派系之争,每到换届选举时各派互不相让,为了选举花费了大量的人力财力,一旦上台,首先想的不是为村民做实事,而是想法设法从村里捞钱来补偿自己的选举花销,有些村官甚至直言,当村干部就是为了花村里的钱,要不谁愿意花力气竞选。
  4、立法的不完善和刑罚打击的不力。刑法规定检察机关只对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村干部职务犯罪有管辖权,其他村干部职务犯罪由公安机关管辖,而公安机关行使职权的经侦部门却忙于侦查合同诈骗、虚开增值税等严重经济犯罪,在警力有限的情况下,无暇顾及农村领域的“小案”。很多时候,农民都是直接到检察机关举报村干部职务犯罪,而检察机关又处在一个非常尴尬的位置,他们只能办理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将无管辖权的案件线索移送给公安机关,这样致使不少案件不能或没有得到及时侦破,降低了司法机关的威信,影响了群众的举报热情,助长了村干部的霸道作风和腐败的泛滥。有的村干部被举报未被侦破,而后还打击报复举报人和证人,造成极为恶劣的影响。
  二、村官职务犯罪的特点
  1、多采取收入不上帐、重复支出,且利用白条、虚假发票冲帐、乱开支等手段涉嫌贪污侵占类犯罪。在征收土地等方面,虽然村官位低但权重,没有他们点头盖印土地很难征收,许多开发商都用金钱贿赂他们,一般都是群体性收受贿赂,该类犯罪比一般受贿类犯罪易于侦破。
  2、犯罪涉及领域较为集中,一般多为上拨款等专项资金。现在各个部门都把上拨款直接打入村账户,出发点是为了防止乡镇截留拨款,然而,这个拨款村民一般都不知道,更谈不上监督。如我们曾经调查的一例案件,05年村里换届选举,村干部全新上台,新的村委会主任把他在任的这几年生态公益林资金(浙江省林业部门从04年开始每年都下拨生态公益林资金,这笔款也是直接打入村账户)以不入村帐的方式个人侵吞了,最后连他自己都不清楚这是什么拨款,只知道每年都有这么一笔款打入村账户。
  3、款项的性质很难区分是公款还是集体资金,导致管辖不清。很多时候检察机关经初查后认为不属于自己管辖而移交给公安机关,而公安机关又推诿认为不属于自己管辖。目前,浙江省关于管辖权的主要依据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和浙检会(研)[2005]7号文件。
  4、案件的管辖相互交错。很多村干部涉嫌犯罪的案件中既有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又有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分不清孰重孰轻,且又不宜分开侦查,导致很难确定该由谁主管、谁协助,给案件侦查带来许多不确定因素。
  三、预防和解决农村职务犯罪的对策
  1、加强农村干部队伍建设,提高干部素质,完善村干部的选拔任用制度。我国实行农村干部选举制度,选举制度能否得到落实,直接决定了村干部任用是否代表了村民的利益。因此,一定要把好选举关,保证选民真正按照自己的意志行使选举权,防止贿选等现象发生。村干部的选拔任用应当实行回避制度,避免形成家族村官。村长、书记、会计由一人或家族兼任容易产生腐败。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以及大学生村官来充实农村干部队伍,以改变目前农村干部年龄渐趋老龄化、学历偏低、地域化及其他难以适应新形势的现状。此外,当选的村干部应当限制其出外经商打工时间,杜绝在位而不在任现象,形成真正的相互间监督制约。我国现阶段组织选拔大学生村官下乡,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以及有些地方实行乡镇干部驻村制度,这些举措在很大程度上能够防止村官职务犯罪。
  2、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完善村级财务管理制度。一是实行审计监督,对村级干部进行定期审计和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落到实处;二是建立健全村级财务管理制度,对村财务人员进行会计专业培训,并保证财会人员工作独立性,以规范村财务会计凭证,也可在乡村两级财务管理上推行“会计代理制”,由乡级会计人员代理;三是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农村民主监督的有效方式。成立村社民主理财小组,参与财务管理,定期审核,村干部要接受村民委员会的监督。如,村财务公开公示制度、村财务监督小组等制度;四是建立农民群众评议干部制度,定期对农村各级组织和干部进行群众评议,实行群众监督,依靠群众建立共同监督防范体系,以村务公开为制度保证,让村级干部的公务行为置于全体村民的监督之下,对于其不法行为群众敢于监督举报,上级部门要及时调查处理,维护村民自治的积极性。目前,浙江省各地农业局下属的农村财务管理办公室对农村财务进行审计管理,能有效的监督农村财务问题,其运行情况一般都是被动进行监督审查,缺乏主动性,有待于进一步完善该制度。
  3、加强农村法制宣传,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特别是村干部的法制观念。通过送法进农村、宣讲法制课、举报宣传周、散发宣传资料、法律咨询服务等多种形式开展农村法制宣传和反腐败斗争宣传,通过展示反腐败斗争成果,用生动的案例说话,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监督意识和反腐意识。对拟任村干部人员进行任前法律知识培训,以及定期对村干部进行法制教育,增强他们的法制观念,远离违法犯罪。
  4、各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加大打击和预防村官职务犯罪力度,严查农村职务犯罪案件。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要相互配合、共同协作,发挥好各自的职能,对管辖权争议案件可以联合办案,这样既符合法律规定,又加大了办案力度,提高办案效率,同时还可防止各部门之间对群众举报“踢皮球”的现象。对于农村领域的职务犯罪,不论案件大小,都要坚持有案必办,给群众一个明白的交代。作为我们检察机关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也是打击职务犯罪和预防职务犯罪的专门机关,要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预防和惩治村干部职务犯罪中的重要作用,以法律手段推进农村的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事实也证明,检察机关通过宣传预防、查处打击并举的措施,能够有效地惩治村官职务犯罪,规范村官的职务行为。
  5、建立合理的收入分配制度,改善和提高村干部的待遇。当前,农村干部的待遇较低,有的村干部甚至是无偿劳动,这样大大影响了村干部的工作积极性,有的村干部容易产生不平衡心态,从而走向犯罪。因此提高他们的待遇,降低他们的压力,对促使他们努力工作,减少犯罪也有较好的效果。目前,多地都实行村干部任期工资制度,这样在一定限度内有效的预防村官贪污侵占村公共财物。
  目前,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正在大张旗鼓的进行着,大学生村官也源源不断的投身于新农村建设中。因而,预防和解决农村干部职务犯罪依然是任重而道远。
  (作者通讯地址: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检察院,浙江 天台 317200)
其他文献
刑事和解在化解社会矛盾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但也暴露出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本文结合工作实践,对审查起诉阶段刑事和解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一些针对性的完善对策。  一、存在的问题  1.办理刑事和解案件与审查起诉期限及办案人员紧张相矛盾。刑事案件的审查起诉期限一般只有一个月,而刑事和解程序一般要经过告知、和谈、签署协议、履行协议、审批、经科室及检委会讨论、作出处理决定、宣
期刊
非法证据是现代刑事诉讼文明发展进程中不可容忍的绊脚石,近年来诸如河南赵作海案、云南杜培武案、湖北佘祥林案等错判案件层出不穷,这不但侵犯了公民的基本权利,而且严重影响了司法的公正性和法律的严肃性,错判案件的出现是由于立法缺陷、刑讯逼供、违法取证等综合因素造成的。因此在现代大多数国家刑事诉讼中,已经把非法证据排除作为刑事诉讼法中一项重要的权利保障机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
期刊
关于骗取贷款罪的司法认定,对借款人虽然提供了虚假的贷款资料,但在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没有受骗的情况下,应否认定借款人骗取贷款。司法实践中,对此类行为如何处理存在争议。  一、案情摘要  2012年12月,南通市通州区平潮镇的南通某实业有限公司因资金周转需要,该公司财务负责人高某找到当时分别担任原通州市信用合作联社平东信用社主任、信贷员职务的陈某、金某,提出因该公司银行账户未设在平东信用社,不能
期刊
数罪并罚是一种重要的刑罚制度,但由于刑事立法不完善,条文缺乏良好的统帅性和操作性,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诸多问题。数罪并罚制度的立法完善,最终必须通过制定科学、严谨的法律条文实现。  一、数罪并罚制度的适用  根据刑法第69条、第70条、第71条的规定,适用数罪并罚有以下三种情况:  (一)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并均已被发现的,是适用数罪并罚的基本形式。该种并罚的基本特
期刊
案情:某市国资局组织国有土地拍卖,易某找到参与竞拍的黄某,提出黄某提出拍卖,易某可以给黄某可观的利益补偿,经协商黄某退出,易某进行补偿,后易某成功竞拍到了国资局组织的这块土地。  分歧意见:串通投标与串通拍卖均属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二者较难区别,我国刑法规定了串通投标罪,但未对串通拍卖行为作出规定,给司法机关的认定带来了困难。司法实践中,第一种观点认为,串通投标行为包括串通拍卖,对串通拍卖,损害委
期刊
新《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该条创设了逮捕后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定期审查的机制,也为检察机关探索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奠定了基础,有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人权、减少在押犯罪嫌疑人数量、提高司法效率。但新《刑事诉讼法》对于审查的主体、
期刊
摘要:身负打击犯罪与保护社会稳定重任的检察机关在处理未成年刑事案件时应当谨记我国刑法对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惩处原则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既要正确履行打击犯罪的职责,作好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又要积极同其他单位配合工作,切实维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做好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及涉案未成年人的回归工作。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专案专办;捕诉一体;附条件不起诉;帮教措施
期刊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其健康成长关系到国家、民族的前途和命运。然而,近年来,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现象日益加重,未成年人犯罪不仅人数增多,而且涉及面广,犯罪性质也更加恶劣,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已经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为了做好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笔者结合高安市检察院近年来受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情况,通过对所办理案件的分析,对如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谈谈自己粗浅的看法。  一、2011年以来,高
期刊
超期羁押是指依法被刑事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的羁押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羁押时限的一种违法行为。超期羁押不仅违背法制理念,亵读法律尊严,严重损害了公安司法机关在人民群众中的良好形象,而且严重侵害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容易引发诸多社会问题。  刑事法治要求保障公民的人身自由的基本权利,而超期羁押是一种不合法的对人身自由的限制,它严重削弱了刑事诉讼法的人
期刊
摘要:刑诉法规定了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从法律上对强制医疗制度加以明确并进行了较为完善的规定,对保障公民权利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将强制医疗程序纳入到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范围之内,健全了检察机关的监督制度。要保证强制医疗检察制度的健康发展和运行,切实发挥其制度价值,必须完善和健全强制医疗法律监督机制。  关键词:强制医疗;检察机关;机制  2012 年3 月14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
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