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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对小股东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关联变易中受到的利益损害予以救济,建立完善的救济性保护机制是必要的。这个机制主要包括的以下制度:临时股东大会召集请求权与自行召集权制度,股东大会决议的撤销、无效、不存在之诉制度,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异议股东的股份回购请求权制度,关联变易的控制股东赔偿制度。对此,我国法律均有待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