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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2月3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草案)》,为一年来的政府改革画上圆满句号。
阳光与高效可以说是一年来政府自我改革的方向和基调。从2014年1月28日发布《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起,全年政府改革的大幕徐徐拉开:2月19日发布《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4月14日发布《国务院关于清理国务院部门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通知》;7月22日发布《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7月29日发布《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10月23日又发布《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12月10日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精简审批事项规范中介服务实行企业投资项目网上并联核准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
如此密集地清理和修改行政法规,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正是在落实李克强总理提出的“牢固确立‘法无授权不可为、法无禁止皆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的市场经济、法制经济准则,抓紧向全社会公布权力清单、负面清单和责任清单,切实打造阳光政府”的要求。
政府改革必须实现阳光化与高效化的内在统一。加强信息公开、监督和问责,其最终效果必然会反映到政府行政效率的提升上来。而简化行政审批等提升政府治理与服务效率的措施,本身也将降低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的成本,有助于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的提升。
不要小看阳光的力量。博弈论的研究表明,姓名等信息的公开可以改善资源分配效率。决策者知道自己不能暗箱操作,自己的名字以及在决策过程中的角色为大众所知,慑于“千夫所指,无疾而死”,他也不能肆无忌惮地损公肥私。再加上相应的监督追责措施,阳光化措施将拥有更大的威慑力。
就政府采购而言,政府需要做的是把好总的预算关,同时把直接需求者的信息公布出来。是正常使用还是畸形寻租,完全可以相信大众的常识与良知。
政府着力的目标是打造一个正能量的阳光政府,如同草案所说,要强化政府采购的源头和结果管理,强化信息公开,提高透明度,强化对政府采购行为的监管和社会监督,加大问责处罚力度。一句话,要让阳光、高效的政府采购助力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
阳光与高效可以说是一年来政府自我改革的方向和基调。从2014年1月28日发布《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起,全年政府改革的大幕徐徐拉开:2月19日发布《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4月14日发布《国务院关于清理国务院部门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通知》;7月22日发布《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7月29日发布《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10月23日又发布《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12月10日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精简审批事项规范中介服务实行企业投资项目网上并联核准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
如此密集地清理和修改行政法规,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正是在落实李克强总理提出的“牢固确立‘法无授权不可为、法无禁止皆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的市场经济、法制经济准则,抓紧向全社会公布权力清单、负面清单和责任清单,切实打造阳光政府”的要求。
政府改革必须实现阳光化与高效化的内在统一。加强信息公开、监督和问责,其最终效果必然会反映到政府行政效率的提升上来。而简化行政审批等提升政府治理与服务效率的措施,本身也将降低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的成本,有助于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的提升。
不要小看阳光的力量。博弈论的研究表明,姓名等信息的公开可以改善资源分配效率。决策者知道自己不能暗箱操作,自己的名字以及在决策过程中的角色为大众所知,慑于“千夫所指,无疾而死”,他也不能肆无忌惮地损公肥私。再加上相应的监督追责措施,阳光化措施将拥有更大的威慑力。
就政府采购而言,政府需要做的是把好总的预算关,同时把直接需求者的信息公布出来。是正常使用还是畸形寻租,完全可以相信大众的常识与良知。
政府着力的目标是打造一个正能量的阳光政府,如同草案所说,要强化政府采购的源头和结果管理,强化信息公开,提高透明度,强化对政府采购行为的监管和社会监督,加大问责处罚力度。一句话,要让阳光、高效的政府采购助力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