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世人尽知周某在被判死刑之后未久,即由当时担任国府主席的蒋中正下令减处无期徒刑。其实,这中间还有着无穷的变化与悬疑的起伏。
我早年习法,毕业后转行(在《中央日报》)做了专门采访法律的新闻记者,前前后后,从地院、高院,跑到最高法院,也自普通法庭跑到军事法庭,甚至跑到了审判日本战犯的特别法庭。这一路下来,既目击过市井小偷的哭号喊冤,也得见南京大屠杀案主犯谷寿夫中将的受刑就死,更从旁检视陆军上将、前台湾军政长官陈仪的刑后遗体。此外,在下也曾叙述了战后国家大审大号汉奸的始末。
可是,在这一连串的听审、观刑的经历中,最让我终生难忘的,还得数一九四六年十月七日南京首都高院举行的那次“盛况空前而诡谲多变”的审判。
也许有人会问,法官审案,慎重庄严,法庭又何必像剧场般讲究场面!旁听者又怎会动了感情?而在下更做啥要搬出“盛况”、“多变”这一类的套语来加以状述?
答案异常简单,只缘受审被告是汪伪政权多有作为、事实上的头号汉奸周佛海,而庭内庭外数以万计的听众也多是周某当年治下的百姓。表面上,他们是来听审,内心里,许多人竟然是赶来替他捧场。说得更正确一点,他们是借为周某欢呼捧场之举,来表现对于胜利还都的重庆客的极端不满!
……
审判中,周佛海以上佳的口才、煽动的言词,声称他之所以参与汪伪组织,目的实在拯陷区同胞于水火,且以此博得法庭外听审群众的喝彩。但是就法言法,这种诡辩怎样也掩盖不了投敌卖国的事实。因此首都高院在慎重审理之后,依然在一九四六年十一月七日判以死刑。
世人尽知周某在被判死刑之后未久,即由当时担任国府主席的蒋中正下令减处无期徒刑。其实,这中间还有着无穷的变化与悬疑的起伏。
周妻救夫
综计自一九四六年十一月七日首都高院判处周以死刑,到次年三月二十六日国府主席下令为周减刑,这一百三十八天之间,攸关周某生死的案件便有着如此曲曲折折的发展。
先是在抗战胜利之初,周佛海等因曾戴罪立功,有助国府复员,乃由军统局长戴笠“邀”赴重庆暂避风头。是时,周亦曾以亲笔悔罪书状托人呈送蒋氏。言道:“此次回渝,似堕落子弟回家,实无颜以见家长,辱承钧座宽大为怀,特予爱护,虽粉身碎骨,亦无以报宏恩于万一。”
呈文中,他并恳求,如果当局爱惜,不加诛戮,他当长期幽居深山密谷,将八年亲身经历形诸笔墨,以警戒后人。
蒋先生当时虽无明确表示,但周某自期有功于国府,复得蒋氏亲信有力人物如戴笠者卫护,应无生死之忧。
及翌年三月戴笠乘机撞山而亡,全国各地复进发惩奸之声,特别是左派人士以周年前曾为国府守护沪杭,不让他人染指之言,更表不满,如上海《文汇报》便曾刊登《周佛海怎么样了》的“读者投书”,指出:试问罪大恶极如周佛海者,为什么至今没有发落?而且像他那样的人,难道真的还要调查犯罪证据?……如果周佛海不立即明正典刑,那么中国根本无汉奸,中国根本无叛逆,我要为沦陷区同胞大哭!
终于,出于周犯行大重,被押返京受审,法庭在法言法,严正判以死刑。
此际,周某及周妻杨淑慧发觉事态严重,乃紧急采取两项措施应急:一、急请名律师戴修缵及杨嘉麟写好向最高法院声请覆判诉状,以周妻名义立即呈递,除提具周某迭向国府请准自首之证据外,并历述其秘密供应国府情报及协助国军之事实,要求覆判。二、周妻为救夫心切,病急乱投医,经人介绍,据称曾与一保密机关首长内眷见面,并送去黄金一百五十大条,言明钱到刑除,从此便可高枕无忧。
不料公私双管齐下结果,依然无济于事,最高法院刑事第一庭(审判长叶在均、推事李绍言、孙葆衡及陈朴生)于一九四七年一月二十日宣示的判决书中,依然核准了首都高院所做判处死刑的原判。
周妻虽曾双管齐下,但一则由于两审法官之在法言法、铁面无私;另一方面,她私下图以买命的一千五百两金子,更是被人讹诈,毫无效用。
至此,乃再与律师及亲友商量,连忙采取三项对策:首先,由杨淑慧向首都高院具状声请再审,指出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条规定,法官审案时,对于被告有利及不利证据均应给予同等注意,而高院审讯时,被告重要证人彭寿、程克群(均为军统派在周处潜伏的情报人员)二人正由军统羁押中,未能对代周办理自首及在周寓设立电台与重庆联络之事到庭作证。现二人均获释放,已能到庭,故请准予再审,否则前审既对若干重要证据“漏未审酌,遽予判决,氏实难甘服”云云。
同时,也由杨淑慧出面,另于一九四七年一月二十九日具状最高法院检察署检察长郑烈,指出已向首都高院声请再审,“惟查声请再审并无停止执行之效力,但氏夫判处死刑,人死不可复生,设使再审之后,幸获较轻之判决,但死者已矣,岂不抱屈九泉。谨呈请钧长本好生之德,稍缓执行,俾氏夫缓死须臾,候最终法律上之救济。哀哀上告,伏乞矜鉴,不胜迫切待命,感激之至。”
状末并仿照古代妇女代夫陈情请命格式,谦卑地写上一行“罪妇周佛海之妻杨淑慧谨呈”字样,与一年半前犹充伪行政院长兼伪上海市长再兼伪中储银行总裁一品大命妇时的显赫,简直不可同日而语!
这种写法虽不免落入俗套,但读之也颇感人,无怪当日以革命元勋出任检察长的郑老先生,看了之后,果然按捺住他的火爆脾气,不曾立即下令行刑,这样,也才让国府主席在两个月后有着下令减刑的余裕。
CC派与陈布雷向蒋求情
也就在声请再审、并哀求稍缓行刑同时,周妻也三番两次向陈果夫、陈立夫兄弟恳请赐助,声言周某在战前原是CC派内特级上将,在附汪之后也曾掩护陈氏派驻上海代表林尹等进行敌后工作,二陈如尚念及旧情,实不应不伸援手。
陈家兄弟以情不可却,也赶在同月二十五日联名函呈当局,请求免周死刑。函并写道:“惟周于胜利前一年所表现者,全能按照第三战区预定计划,例如派罗君强为上海市长(实为市府秘书长)、丁默邨为浙江省长,在京沪一带暗中部署军事,颇为周密,胜利后更使江浙两省不致尽陷共党之手,国府之得以顺利还都,并运兵至华北各地,不无微功。”
这封信说得非常直率,相信对周之最后得以减刑,应有助力。 不料那些据理守法的各级司法官员就是不肯稍让一步,周妻声请高院再审的状子一九四七年一月二十三日刚递进去,该院在四天后便毫不犹豫地驳回。
此时,周妻眼见循司法途径以求救济之路已穷,一面抱着姑且再试心理,仍然针对高院驳回再审申请的裁决,向最高法院提出抗告;另一方面则全力缠住蒋主席的幕僚长陈布雷,请陈设法安排她径自拜谒蒋氏,当面代夫求情,哀恳蒋氏以国家元首身份,使用约法(当时宪法)赋予特权,对周加以特赦或予减刑。
陈布雷一生行事守分守法,可是对当年相交至深、朝夕相处的首席助手周某,却无法置身事外,见死不救,乃乘间破例向蒋氏请求,而蒋氏念及周某当年扈从之勤,与战后助守京沪之功,也不能全然无动于衷。于是在陈氏安排下,当年二月某日,周妻乃得由保密局长毛人凤陪同,前往南京黄埔路官邸晋谒蒋氏。
据随周附逆且为周某密友的前辈报人金雄白记述当日情况如次:
(杨淑慧)进入室内,蒋氏已经坐候在那里,周太太一见到这国家的元首,是她丈夫多年忠心相事的领袖,现在,生死就操在他的手上,她止不住眼泪簌簌地下流,面向着他,立刻就跪在地上,她只剩得抽咽与悲泣,什么话也没有讲。其实,什么话还用得着讲吗?佛海为什么要参加汪政权?参加以后与蒋氏的关系如何?抗日胜利前六年中他做了些什么?戴笠虽然死了,蒋氏应该是最清楚的一个人。
今天,周太太所祈求的,不是什么功罪是非,而只是能留得她丈夫的一条性命。她以无言来代表千言万语,除此之外,她还能说些什么呢?
室中的空气,显得凄凉而严肃,除了周太太的泣声而外,万籁俱寂。蒋氏面色也很郑重,还不时皱着眉头。终于他向周太太以轻缓的语调说话了。蒋先生说:“这几年,对东南的沦陷地带,还亏了佛海,我是明白的。起来,安心回去吧!让他再在里面休息个一两年,我一定让他再归来的。”
蒋氏的寥寥数语,以一个私人的家室来讲,已经是生死骨肉的纶音,她趴在地上再磕了三个挚诚的感激的头,含着眼泪,随了毛人风出了官邸。(见金著《汪政权的开场与收场》)
据金说,周妻拜谒蒋氏经过是她“在怅惘与悲痛中亲自告诉我的,应该不会是什么空中楼阁”。照我们判断,除了记述中所引蒋氏谈话有添油加醋为周洗刷之嫌外,其余当不致距离事实太远。
蒋介石发布减刑令
就在这次会面之际,蒋氏曾写信给国府司法院长居正和司法行政部长谢冠生,承认他曾透过戴笠对周某表示过“准予戴罪立功,以观后效”之意,并提出“该犯似可免予一死,可否改判,即希望司法院核办可也”的建议,还想把免周死罪的责任,让司法机关负起。
这封信是以国民政府代电方式,于一九四七年二月十一日发出。但司法机关仍未因此改变主意,即在次日,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审判长周韫辉、推事冯庆鸿、罗人骥、胡恕与罗国昌)便确切指出首都高院拒绝再审理由充足,当将周妻抗告驳回。
至此司法救济之路已穷,蒋主席便不能不自损威信也自负责任地在当年三月二十六日,勉强发布如次的减刑命令:
查周佛海因犯《惩治汉奸条例》第二条第一项第一款之罪,经判处死刑,褫夺公权终身。现据该犯呈报:某在敌寇投降前后,维护京沪杭地治安事迹,请求特赦。查该犯自民国三十年以后,屡经呈请自首,虽未明令允准,惟自三十四年八月十九日军事委员会调查统计局续为转呈,准备事实表现,图赎前愆。曾令该局奉谕转知该犯,如于盟军在江浙沿海登陆时响应反正,或在敌寇投降前后确保京沪杭一带秩序,使人民不致遭受涂炭,则准予戴罪图功,以观后效等语,批示该犯在案。似可免其一死,经交司法院依法核议,兹据呈复,该犯在敌寇投降前后能确保沪杭一带秩序,使人民不致遭受涂炭,对社会之安全,究属不无贡献。可否将该犯原判死刑减为无期徒刑,理合呈候鉴核等情。兹据约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准将该犯周佛海原判之死刑,减为无期徒刑。此令主席蒋中正。
周某在老虎桥监狱闻此喜讯,得知绝处逢生,一时高兴得如痴如狂,当即在囚室之中,赋诗一首如次,“惊心狱里逢初度,放眼江湖无事殊。已分今生成隔世,竟于绝处转通途。嶙峋傲骨非新我,慷慨襟怀仍故吾,更喜铁肩犹健在,留将负重度崎岖。”
此时周五十初度,自以为行年不过知命。设能善变如昔,未始不可卷土重来,因此在那段时期,他的心情相当好,在狱中接见同乡诸友旧属易君左时,还不停与易氏大开玩笑,要易氏回去写篇文章,题为“虎牢探奸记”,并强调是汉奸的“奸”,不是监狱的“监”!
不过,这种心情也没有维持多久,渐渐的他孤处狱中,同牢亲信如罗君强、杨惺华亦因“被他拖下水去”,而与他远离,视同陌路。于是在内心大感空虚之余,再全然转调另赋《春夜》一诗曰:“那堪伏枕听鹃声,寂寞春宵怨恨深;好梦乍回魂欲断,半窗明月照孤衾。”
未久他患上慢性心脏病,渐次更感染了其他的并发症,几近一年挣扎之余,周已是灯尽油枯形销骨立,终于变得既不能坐、更不能睡,只得把被褥叠高,日夜俯伏其上不断喘息呻吟,特别是最后三十八天,更是不断惨呼嚎叫,一直到全身销尽,困顿至死。时间是一九四八年二月二十八日,有人说这就是天谴,死得比绑赴法场一枪毙命还要难过痛苦!
法官赵琛的嶙岣风骨
回过头来,从周案前后的曲折迂回,我们也大可看出旧日司法人员的嶙峋风骨与公正胸怀。
犹忆当年蒋主席在颁发手令,指示“各党、军、政府机关应将已捕之汉奸一律移交法院审理”之后,原则上早将审奸之事完全委诸法曹裁决而未加干预,例如陈公博、陈璧君、王揖唐、王克敏、梁鸿志、褚民谊、林柏生、殷汝耕及丁默邨辈巨奸大恶,均任由法庭判以应得重刑。只是对于确曾戴罪立功的周佛海如何处置,则自始即感踌躇。
他先让戴笠把周送往重庆暂避风头,其后为了对历史有个交代,又不得不把周押返南京移付法庭。
据知即在此时,他曾召见司法行政部长谢冠生,以对周似可以将功折罪为由,谓法曹减无期徒刑。当谢氏将此一旨意转告负责审奸的首都高院院长兼审判长赵琛之后,赵氏却立予顶回,说周某叛国情节之重,远在群奸之上,无论是在法言法,或者为整饬民族风纪气节,都不能不判以唯一死刑。
赵氏也曾提出折中建议,指出在法,周某不能不判死刑;但元首基于政治或政策上考虑,却可依约法加以特赦,或予减刑,借最高行政权力以为救济。
赵氏意见经谢氏转报后,蒋主席当下也没说什么,原以为最高法院仍可酌情改判较轻之刑,不料最高法院刑庭诸公,一样不肯屈法轻判。蒋虽不得已亲函居正、谢冠生,明示欲请轻判之意,但法曹依然未允遵办,最后,蒋才捡回抛不出去的滚烫番薯,自行负责,很不情愿地发出减刑命令。
不过,正直、强硬的赵琛,也因此影响了自己的前程。
本来赵氏精研法理、刑法尤称大师,各方原期必有综理法部之命,乃历届阁揆呈送所拟阁员名单之际,赵氏虽屡列司寇首选,但上头批下来的总是另有某人!就是这样,公正廉能的一代法学大家,便枯守在友人让住的不及二十席的“官邸”之内,以最高法院检察长致仕以终!
五十年代中,在下曾与赵氏谈及周案,他总是肃容正色而言:“周佛海叛国大罪,难以历数,依法,除判以死刑之外,别无他途可循。否则,我便是昧于忠奸之分,上对不起中华民族列祖列宗,下无以对中华民族的子子孙孙,中也有愧于公正廉明的司法同僚!”听他言来,依然是无怨无悔!
我早年习法,毕业后转行(在《中央日报》)做了专门采访法律的新闻记者,前前后后,从地院、高院,跑到最高法院,也自普通法庭跑到军事法庭,甚至跑到了审判日本战犯的特别法庭。这一路下来,既目击过市井小偷的哭号喊冤,也得见南京大屠杀案主犯谷寿夫中将的受刑就死,更从旁检视陆军上将、前台湾军政长官陈仪的刑后遗体。此外,在下也曾叙述了战后国家大审大号汉奸的始末。
可是,在这一连串的听审、观刑的经历中,最让我终生难忘的,还得数一九四六年十月七日南京首都高院举行的那次“盛况空前而诡谲多变”的审判。
也许有人会问,法官审案,慎重庄严,法庭又何必像剧场般讲究场面!旁听者又怎会动了感情?而在下更做啥要搬出“盛况”、“多变”这一类的套语来加以状述?
答案异常简单,只缘受审被告是汪伪政权多有作为、事实上的头号汉奸周佛海,而庭内庭外数以万计的听众也多是周某当年治下的百姓。表面上,他们是来听审,内心里,许多人竟然是赶来替他捧场。说得更正确一点,他们是借为周某欢呼捧场之举,来表现对于胜利还都的重庆客的极端不满!
……
审判中,周佛海以上佳的口才、煽动的言词,声称他之所以参与汪伪组织,目的实在拯陷区同胞于水火,且以此博得法庭外听审群众的喝彩。但是就法言法,这种诡辩怎样也掩盖不了投敌卖国的事实。因此首都高院在慎重审理之后,依然在一九四六年十一月七日判以死刑。
世人尽知周某在被判死刑之后未久,即由当时担任国府主席的蒋中正下令减处无期徒刑。其实,这中间还有着无穷的变化与悬疑的起伏。
周妻救夫
综计自一九四六年十一月七日首都高院判处周以死刑,到次年三月二十六日国府主席下令为周减刑,这一百三十八天之间,攸关周某生死的案件便有着如此曲曲折折的发展。
先是在抗战胜利之初,周佛海等因曾戴罪立功,有助国府复员,乃由军统局长戴笠“邀”赴重庆暂避风头。是时,周亦曾以亲笔悔罪书状托人呈送蒋氏。言道:“此次回渝,似堕落子弟回家,实无颜以见家长,辱承钧座宽大为怀,特予爱护,虽粉身碎骨,亦无以报宏恩于万一。”
呈文中,他并恳求,如果当局爱惜,不加诛戮,他当长期幽居深山密谷,将八年亲身经历形诸笔墨,以警戒后人。
蒋先生当时虽无明确表示,但周某自期有功于国府,复得蒋氏亲信有力人物如戴笠者卫护,应无生死之忧。
及翌年三月戴笠乘机撞山而亡,全国各地复进发惩奸之声,特别是左派人士以周年前曾为国府守护沪杭,不让他人染指之言,更表不满,如上海《文汇报》便曾刊登《周佛海怎么样了》的“读者投书”,指出:试问罪大恶极如周佛海者,为什么至今没有发落?而且像他那样的人,难道真的还要调查犯罪证据?……如果周佛海不立即明正典刑,那么中国根本无汉奸,中国根本无叛逆,我要为沦陷区同胞大哭!
终于,出于周犯行大重,被押返京受审,法庭在法言法,严正判以死刑。
此际,周某及周妻杨淑慧发觉事态严重,乃紧急采取两项措施应急:一、急请名律师戴修缵及杨嘉麟写好向最高法院声请覆判诉状,以周妻名义立即呈递,除提具周某迭向国府请准自首之证据外,并历述其秘密供应国府情报及协助国军之事实,要求覆判。二、周妻为救夫心切,病急乱投医,经人介绍,据称曾与一保密机关首长内眷见面,并送去黄金一百五十大条,言明钱到刑除,从此便可高枕无忧。
不料公私双管齐下结果,依然无济于事,最高法院刑事第一庭(审判长叶在均、推事李绍言、孙葆衡及陈朴生)于一九四七年一月二十日宣示的判决书中,依然核准了首都高院所做判处死刑的原判。
周妻虽曾双管齐下,但一则由于两审法官之在法言法、铁面无私;另一方面,她私下图以买命的一千五百两金子,更是被人讹诈,毫无效用。
至此,乃再与律师及亲友商量,连忙采取三项对策:首先,由杨淑慧向首都高院具状声请再审,指出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条规定,法官审案时,对于被告有利及不利证据均应给予同等注意,而高院审讯时,被告重要证人彭寿、程克群(均为军统派在周处潜伏的情报人员)二人正由军统羁押中,未能对代周办理自首及在周寓设立电台与重庆联络之事到庭作证。现二人均获释放,已能到庭,故请准予再审,否则前审既对若干重要证据“漏未审酌,遽予判决,氏实难甘服”云云。
同时,也由杨淑慧出面,另于一九四七年一月二十九日具状最高法院检察署检察长郑烈,指出已向首都高院声请再审,“惟查声请再审并无停止执行之效力,但氏夫判处死刑,人死不可复生,设使再审之后,幸获较轻之判决,但死者已矣,岂不抱屈九泉。谨呈请钧长本好生之德,稍缓执行,俾氏夫缓死须臾,候最终法律上之救济。哀哀上告,伏乞矜鉴,不胜迫切待命,感激之至。”
状末并仿照古代妇女代夫陈情请命格式,谦卑地写上一行“罪妇周佛海之妻杨淑慧谨呈”字样,与一年半前犹充伪行政院长兼伪上海市长再兼伪中储银行总裁一品大命妇时的显赫,简直不可同日而语!
这种写法虽不免落入俗套,但读之也颇感人,无怪当日以革命元勋出任检察长的郑老先生,看了之后,果然按捺住他的火爆脾气,不曾立即下令行刑,这样,也才让国府主席在两个月后有着下令减刑的余裕。
CC派与陈布雷向蒋求情
也就在声请再审、并哀求稍缓行刑同时,周妻也三番两次向陈果夫、陈立夫兄弟恳请赐助,声言周某在战前原是CC派内特级上将,在附汪之后也曾掩护陈氏派驻上海代表林尹等进行敌后工作,二陈如尚念及旧情,实不应不伸援手。
陈家兄弟以情不可却,也赶在同月二十五日联名函呈当局,请求免周死刑。函并写道:“惟周于胜利前一年所表现者,全能按照第三战区预定计划,例如派罗君强为上海市长(实为市府秘书长)、丁默邨为浙江省长,在京沪一带暗中部署军事,颇为周密,胜利后更使江浙两省不致尽陷共党之手,国府之得以顺利还都,并运兵至华北各地,不无微功。”
这封信说得非常直率,相信对周之最后得以减刑,应有助力。 不料那些据理守法的各级司法官员就是不肯稍让一步,周妻声请高院再审的状子一九四七年一月二十三日刚递进去,该院在四天后便毫不犹豫地驳回。
此时,周妻眼见循司法途径以求救济之路已穷,一面抱着姑且再试心理,仍然针对高院驳回再审申请的裁决,向最高法院提出抗告;另一方面则全力缠住蒋主席的幕僚长陈布雷,请陈设法安排她径自拜谒蒋氏,当面代夫求情,哀恳蒋氏以国家元首身份,使用约法(当时宪法)赋予特权,对周加以特赦或予减刑。
陈布雷一生行事守分守法,可是对当年相交至深、朝夕相处的首席助手周某,却无法置身事外,见死不救,乃乘间破例向蒋氏请求,而蒋氏念及周某当年扈从之勤,与战后助守京沪之功,也不能全然无动于衷。于是在陈氏安排下,当年二月某日,周妻乃得由保密局长毛人凤陪同,前往南京黄埔路官邸晋谒蒋氏。
据随周附逆且为周某密友的前辈报人金雄白记述当日情况如次:
(杨淑慧)进入室内,蒋氏已经坐候在那里,周太太一见到这国家的元首,是她丈夫多年忠心相事的领袖,现在,生死就操在他的手上,她止不住眼泪簌簌地下流,面向着他,立刻就跪在地上,她只剩得抽咽与悲泣,什么话也没有讲。其实,什么话还用得着讲吗?佛海为什么要参加汪政权?参加以后与蒋氏的关系如何?抗日胜利前六年中他做了些什么?戴笠虽然死了,蒋氏应该是最清楚的一个人。
今天,周太太所祈求的,不是什么功罪是非,而只是能留得她丈夫的一条性命。她以无言来代表千言万语,除此之外,她还能说些什么呢?
室中的空气,显得凄凉而严肃,除了周太太的泣声而外,万籁俱寂。蒋氏面色也很郑重,还不时皱着眉头。终于他向周太太以轻缓的语调说话了。蒋先生说:“这几年,对东南的沦陷地带,还亏了佛海,我是明白的。起来,安心回去吧!让他再在里面休息个一两年,我一定让他再归来的。”
蒋氏的寥寥数语,以一个私人的家室来讲,已经是生死骨肉的纶音,她趴在地上再磕了三个挚诚的感激的头,含着眼泪,随了毛人风出了官邸。(见金著《汪政权的开场与收场》)
据金说,周妻拜谒蒋氏经过是她“在怅惘与悲痛中亲自告诉我的,应该不会是什么空中楼阁”。照我们判断,除了记述中所引蒋氏谈话有添油加醋为周洗刷之嫌外,其余当不致距离事实太远。
蒋介石发布减刑令
就在这次会面之际,蒋氏曾写信给国府司法院长居正和司法行政部长谢冠生,承认他曾透过戴笠对周某表示过“准予戴罪立功,以观后效”之意,并提出“该犯似可免予一死,可否改判,即希望司法院核办可也”的建议,还想把免周死罪的责任,让司法机关负起。
这封信是以国民政府代电方式,于一九四七年二月十一日发出。但司法机关仍未因此改变主意,即在次日,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审判长周韫辉、推事冯庆鸿、罗人骥、胡恕与罗国昌)便确切指出首都高院拒绝再审理由充足,当将周妻抗告驳回。
至此司法救济之路已穷,蒋主席便不能不自损威信也自负责任地在当年三月二十六日,勉强发布如次的减刑命令:
查周佛海因犯《惩治汉奸条例》第二条第一项第一款之罪,经判处死刑,褫夺公权终身。现据该犯呈报:某在敌寇投降前后,维护京沪杭地治安事迹,请求特赦。查该犯自民国三十年以后,屡经呈请自首,虽未明令允准,惟自三十四年八月十九日军事委员会调查统计局续为转呈,准备事实表现,图赎前愆。曾令该局奉谕转知该犯,如于盟军在江浙沿海登陆时响应反正,或在敌寇投降前后确保京沪杭一带秩序,使人民不致遭受涂炭,则准予戴罪图功,以观后效等语,批示该犯在案。似可免其一死,经交司法院依法核议,兹据呈复,该犯在敌寇投降前后能确保沪杭一带秩序,使人民不致遭受涂炭,对社会之安全,究属不无贡献。可否将该犯原判死刑减为无期徒刑,理合呈候鉴核等情。兹据约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准将该犯周佛海原判之死刑,减为无期徒刑。此令主席蒋中正。
周某在老虎桥监狱闻此喜讯,得知绝处逢生,一时高兴得如痴如狂,当即在囚室之中,赋诗一首如次,“惊心狱里逢初度,放眼江湖无事殊。已分今生成隔世,竟于绝处转通途。嶙峋傲骨非新我,慷慨襟怀仍故吾,更喜铁肩犹健在,留将负重度崎岖。”
此时周五十初度,自以为行年不过知命。设能善变如昔,未始不可卷土重来,因此在那段时期,他的心情相当好,在狱中接见同乡诸友旧属易君左时,还不停与易氏大开玩笑,要易氏回去写篇文章,题为“虎牢探奸记”,并强调是汉奸的“奸”,不是监狱的“监”!
不过,这种心情也没有维持多久,渐渐的他孤处狱中,同牢亲信如罗君强、杨惺华亦因“被他拖下水去”,而与他远离,视同陌路。于是在内心大感空虚之余,再全然转调另赋《春夜》一诗曰:“那堪伏枕听鹃声,寂寞春宵怨恨深;好梦乍回魂欲断,半窗明月照孤衾。”
未久他患上慢性心脏病,渐次更感染了其他的并发症,几近一年挣扎之余,周已是灯尽油枯形销骨立,终于变得既不能坐、更不能睡,只得把被褥叠高,日夜俯伏其上不断喘息呻吟,特别是最后三十八天,更是不断惨呼嚎叫,一直到全身销尽,困顿至死。时间是一九四八年二月二十八日,有人说这就是天谴,死得比绑赴法场一枪毙命还要难过痛苦!
法官赵琛的嶙岣风骨
回过头来,从周案前后的曲折迂回,我们也大可看出旧日司法人员的嶙峋风骨与公正胸怀。
犹忆当年蒋主席在颁发手令,指示“各党、军、政府机关应将已捕之汉奸一律移交法院审理”之后,原则上早将审奸之事完全委诸法曹裁决而未加干预,例如陈公博、陈璧君、王揖唐、王克敏、梁鸿志、褚民谊、林柏生、殷汝耕及丁默邨辈巨奸大恶,均任由法庭判以应得重刑。只是对于确曾戴罪立功的周佛海如何处置,则自始即感踌躇。
他先让戴笠把周送往重庆暂避风头,其后为了对历史有个交代,又不得不把周押返南京移付法庭。
据知即在此时,他曾召见司法行政部长谢冠生,以对周似可以将功折罪为由,谓法曹减无期徒刑。当谢氏将此一旨意转告负责审奸的首都高院院长兼审判长赵琛之后,赵氏却立予顶回,说周某叛国情节之重,远在群奸之上,无论是在法言法,或者为整饬民族风纪气节,都不能不判以唯一死刑。
赵氏也曾提出折中建议,指出在法,周某不能不判死刑;但元首基于政治或政策上考虑,却可依约法加以特赦,或予减刑,借最高行政权力以为救济。
赵氏意见经谢氏转报后,蒋主席当下也没说什么,原以为最高法院仍可酌情改判较轻之刑,不料最高法院刑庭诸公,一样不肯屈法轻判。蒋虽不得已亲函居正、谢冠生,明示欲请轻判之意,但法曹依然未允遵办,最后,蒋才捡回抛不出去的滚烫番薯,自行负责,很不情愿地发出减刑命令。
不过,正直、强硬的赵琛,也因此影响了自己的前程。
本来赵氏精研法理、刑法尤称大师,各方原期必有综理法部之命,乃历届阁揆呈送所拟阁员名单之际,赵氏虽屡列司寇首选,但上头批下来的总是另有某人!就是这样,公正廉能的一代法学大家,便枯守在友人让住的不及二十席的“官邸”之内,以最高法院检察长致仕以终!
五十年代中,在下曾与赵氏谈及周案,他总是肃容正色而言:“周佛海叛国大罪,难以历数,依法,除判以死刑之外,别无他途可循。否则,我便是昧于忠奸之分,上对不起中华民族列祖列宗,下无以对中华民族的子子孙孙,中也有愧于公正廉明的司法同僚!”听他言来,依然是无怨无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