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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版权的形式发生变化,从“印刷版权”向“数字版权”转变。数字版权犯罪与传统版权犯罪相比呈现出新的犯罪特点,尽管我国已初步建立版权刑法保护制度,但刑法的规定还不能完全适应数字版权保护的需要,还存在如犯罪对象范围模糊给司法认定带来困难;犯罪主体多元化给刑事责任的认定及追究带来困难;刑法规定内容的滞后性难以适应数字版权犯罪特点的新变化;以“营利为目的”的规定限制了版权刑法的适用等问题。为了使刑法更好地保护数字版权,需要在数字版权刑法保护的理念上、刑事立法上、刑事司法上进行完善。在数字版权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