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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作为党领导下的法律监督机关,既是社会秩序的维护者,又是社会管理的参与者,更是群众利益的保障者。是党密切联系群众、服务群众的重要阵地,人民检察院各项工作都与人民群众的利益密切相关。检察机关必须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作用,加强检察机制创新,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群众权益是个系统工程,检察机关要在着力维护群众权益、妥善处理相关问题的同时,加快法制建设步伐,创新维护群众权益机制,进一步构筑维护群众权益的五大机制,包括群众权益诉求表达机制、群众权益保障机制、群众权益协调机制、社会矛盾调处机制、权利救济机制,达到协调利益关系、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群众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的良好效果。
一、完善群众权益诉求表达机制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构建人民群众诉求表达机制要有新举措,要坚持科学化、民主化的原则,充分考虑诉求表达机制的快速性、有效性和可行性,将传统表达手段和现代表达手段相结合。一是完善畅通信访渠道。构建 “信、访、网、电、巡、通”六位一体的信访渠道,其中“信、访、网、电”是指传统的来信、来访、网络、电话四种方式,“巡”是指检察长下访、巡访接受群众举报、控告、申诉,察民情、听民意,“通”是指“检务直通车”,设立检务直通车站点,直接接受群众的举报、控告、申诉,从司法便民的角度,畅通群众诉求渠道。使得群众表达利益诉求的渠道更加畅通,提高化解社会矛盾的及时性。二是建立多种接访制度。要引导群众依法有序表达诉求。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加强对《信访条例》等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引导群众依法、合理、文明、有序表达诉求。进一步加大接待群众来访的力度。通过定期接访、预约接访、对口接访和带案下访的工作形式,提高了化解社会矛盾的实效性。三是延伸社会矛盾化解工作触角。依托派驻检察室、检察工作站,开展举报申诉受理、法制宣传和社会矛盾化解等活动,使控申工作窗口前移,直通基层、直面群众,更好地发挥听民声、释民惑、排民忧、解民难的作用,以赢得群众的尊重与信任。
二、完善群众权益保障机制
保障广大群众由宪法和法律赋子的基木权益,使他们在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参与、管理、监督等权益不受侵犯;使他们的教育、医疗、养老、住房等民生权益得到有效维护。一是完善执法办案机制。突出重点,针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民生安全、公平正义、权益保障等问题,严厉打击侵害群众利益、影响群众安全感的严重暴力犯罪、多发性侵财犯罪、涉众型经济犯罪;严肃查办教育、就业、社会保障、医药卫生、征地拆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民生领域的职务犯罪,及时化解因职务犯罪可能引发和激化的社会矛盾。通过查办这类案件来维护群众利益,二是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坚持区别对待的原则,对于初犯、偶犯、未成年人和老年人犯罪以及因邻里、亲友纠纷引发的轻伤害等轻微刑事案件,依法落实从宽处理的政策,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抗。建立健全关于办理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的刑事案件的相关制度,完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办案机制,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全面推行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探索非羁押诉讼办案方式,慎重使用逮捕强制措施。三是完善诉讼活动法律监督机制。以人民群众关注的民生问题为工作重点,加大对执法不严、司法不公、司法腐败问题查处力度,做到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依法监督、规范监督,促进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切实保障人民合法权益,努力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需求。
三、完善群众权益协调机制
群众权益在本质上是利益问题,因此,必须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引导社会利益主体培育正确的价值取向,合理定位利益需求,科学选择利益行为,正确处理利益关系,营造良好的利益协调环境。一是建立执法办案风险评估机制。加强办理重大复杂案件和做出不批捕、不起诉、不立案、不赔偿、不抗诉、撤案等决定时的风险评估预警,并针对个案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加强释法说理工作,消除群众因不明真相而产生的误解。二是完善矛盾风险预知预警机制。对执法办案过程中拟决定事项和其他检察行为是否存在影响办案质量、易于引起社会矛盾或涉检信访风险进行全面论证,对可能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制订风险化解、处置方案,及时解决矛盾,并在必要时发出预警通报,对于涉及其它部门的风险,及时提出检察建议,并跟上帮促,有效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涉检信访发生。三是健全处理诉求协作机制。加强与纪委、法院、信访等外部机关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通报机制。通过在纵向的检察系统内部和横向的同级相关信访单位接受和分流信访申诉,实现信访申诉情况的纵横对接,使协作单位能够及时了解有关信访情况有准备地应对群众诉求,及时化解矛盾纠纷,努力克服因信访申诉人盲目投诉、反复投诉、多方投诉造成的资源浪费和国家机关公信力降低,引导群众理性信访、合理诉求。
四、完善社会矛盾调处机制
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矛盾特别是利益矛盾凸显期,各方面的矛盾积累较多,因此,应建立健全利益矛盾调处机制,及时发现、妥善处理检察工作中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切实把不稳定因素消除在萌芽状态、解决在基层。维护社会稳定。一是规范检调对接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大调解的优势,通过基层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等多元化调解机构的专业资源开展和解工作,利用地方党委政府、村级自治组织在群众中的影响力,做好案件当事人的说服教育工作。同时,要积极开展回访考察工作,确保刑事和解效果。一方面加强与办案单位的联系,走访犯罪嫌疑人所在社区,了解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状态,防止违法犯罪行为再度出现;另一方面,对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坚持定期回访,了解受害人的态度,核实赔偿情况,确保社会矛盾化解工作取得实效。健全源头预防机制。二是健全检察环节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机制。对当前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社会保障等重点领域信访突出问题和信访问题比较突出的重点地区开展重点排查、事前监控,及时发现、预判可能出现的矛盾纠纷和信访问题,建立从源头上解决引发矛盾的工作机制。调动可帮助化解矛盾的社会力量,多角度、多渠道开展矛盾化解工作。三是建立健全特殊人群管教机制。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和刑释解教人员的监督管理。经常深入乡镇街道社区和基层派出所,掌握了解这两类人的生活生产状况、思想动态及遵守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对社区矫正进行监督,防止和纠正脱管、漏管等问题,有效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切实消除不安定因素。加强对青少年群体的教育保护。帮助未成年人重塑道德理念、培养法律意识,尽量减少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现象发生。
五、完善群众权利救济机制
权利救济机制可以恢复和弥补受损的合法权益,使失衡的社会关系迅速得以修复,使失和的人际关系重新达到和谐状态。一是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树立正确执法观念,坚持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认真贯彻执行高检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进一步加强对立案、侦查活动、刑事审判、民事审判、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完善和细化加强诉讼监督的措施,强化检察机关诉讼监督内部衔接配合和检察机关与其他执法、司法机关的协调协作,坚决监督纠正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不严、司法不公问题。二是健全执法内外部监督制约机制。积极探索和扩大民众参与司法的有效途径和方式,坚持和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加大对“三类案件”、五种情形”的监督。健全检察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违法违纪责任和领导干部失职渎职责任追究制度。深入贯彻落实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对于检察机关及检察人员在执法办案中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依法及时足额赔偿,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三是积极推进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积极采取法律资助、维权救济等手段,关爱留守儿童、维护农民工和外来务工人员权益,加强对困难群体的司法保护。切实维护刑事被害人的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不稳定因素。
(作者通讯地址: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江苏 南通 226301)
一、完善群众权益诉求表达机制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构建人民群众诉求表达机制要有新举措,要坚持科学化、民主化的原则,充分考虑诉求表达机制的快速性、有效性和可行性,将传统表达手段和现代表达手段相结合。一是完善畅通信访渠道。构建 “信、访、网、电、巡、通”六位一体的信访渠道,其中“信、访、网、电”是指传统的来信、来访、网络、电话四种方式,“巡”是指检察长下访、巡访接受群众举报、控告、申诉,察民情、听民意,“通”是指“检务直通车”,设立检务直通车站点,直接接受群众的举报、控告、申诉,从司法便民的角度,畅通群众诉求渠道。使得群众表达利益诉求的渠道更加畅通,提高化解社会矛盾的及时性。二是建立多种接访制度。要引导群众依法有序表达诉求。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加强对《信访条例》等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引导群众依法、合理、文明、有序表达诉求。进一步加大接待群众来访的力度。通过定期接访、预约接访、对口接访和带案下访的工作形式,提高了化解社会矛盾的实效性。三是延伸社会矛盾化解工作触角。依托派驻检察室、检察工作站,开展举报申诉受理、法制宣传和社会矛盾化解等活动,使控申工作窗口前移,直通基层、直面群众,更好地发挥听民声、释民惑、排民忧、解民难的作用,以赢得群众的尊重与信任。
二、完善群众权益保障机制
保障广大群众由宪法和法律赋子的基木权益,使他们在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参与、管理、监督等权益不受侵犯;使他们的教育、医疗、养老、住房等民生权益得到有效维护。一是完善执法办案机制。突出重点,针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民生安全、公平正义、权益保障等问题,严厉打击侵害群众利益、影响群众安全感的严重暴力犯罪、多发性侵财犯罪、涉众型经济犯罪;严肃查办教育、就业、社会保障、医药卫生、征地拆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民生领域的职务犯罪,及时化解因职务犯罪可能引发和激化的社会矛盾。通过查办这类案件来维护群众利益,二是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坚持区别对待的原则,对于初犯、偶犯、未成年人和老年人犯罪以及因邻里、亲友纠纷引发的轻伤害等轻微刑事案件,依法落实从宽处理的政策,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抗。建立健全关于办理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的刑事案件的相关制度,完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办案机制,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全面推行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探索非羁押诉讼办案方式,慎重使用逮捕强制措施。三是完善诉讼活动法律监督机制。以人民群众关注的民生问题为工作重点,加大对执法不严、司法不公、司法腐败问题查处力度,做到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依法监督、规范监督,促进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切实保障人民合法权益,努力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需求。
三、完善群众权益协调机制
群众权益在本质上是利益问题,因此,必须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引导社会利益主体培育正确的价值取向,合理定位利益需求,科学选择利益行为,正确处理利益关系,营造良好的利益协调环境。一是建立执法办案风险评估机制。加强办理重大复杂案件和做出不批捕、不起诉、不立案、不赔偿、不抗诉、撤案等决定时的风险评估预警,并针对个案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加强释法说理工作,消除群众因不明真相而产生的误解。二是完善矛盾风险预知预警机制。对执法办案过程中拟决定事项和其他检察行为是否存在影响办案质量、易于引起社会矛盾或涉检信访风险进行全面论证,对可能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制订风险化解、处置方案,及时解决矛盾,并在必要时发出预警通报,对于涉及其它部门的风险,及时提出检察建议,并跟上帮促,有效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涉检信访发生。三是健全处理诉求协作机制。加强与纪委、法院、信访等外部机关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通报机制。通过在纵向的检察系统内部和横向的同级相关信访单位接受和分流信访申诉,实现信访申诉情况的纵横对接,使协作单位能够及时了解有关信访情况有准备地应对群众诉求,及时化解矛盾纠纷,努力克服因信访申诉人盲目投诉、反复投诉、多方投诉造成的资源浪费和国家机关公信力降低,引导群众理性信访、合理诉求。
四、完善社会矛盾调处机制
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矛盾特别是利益矛盾凸显期,各方面的矛盾积累较多,因此,应建立健全利益矛盾调处机制,及时发现、妥善处理检察工作中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切实把不稳定因素消除在萌芽状态、解决在基层。维护社会稳定。一是规范检调对接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大调解的优势,通过基层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等多元化调解机构的专业资源开展和解工作,利用地方党委政府、村级自治组织在群众中的影响力,做好案件当事人的说服教育工作。同时,要积极开展回访考察工作,确保刑事和解效果。一方面加强与办案单位的联系,走访犯罪嫌疑人所在社区,了解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状态,防止违法犯罪行为再度出现;另一方面,对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坚持定期回访,了解受害人的态度,核实赔偿情况,确保社会矛盾化解工作取得实效。健全源头预防机制。二是健全检察环节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机制。对当前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社会保障等重点领域信访突出问题和信访问题比较突出的重点地区开展重点排查、事前监控,及时发现、预判可能出现的矛盾纠纷和信访问题,建立从源头上解决引发矛盾的工作机制。调动可帮助化解矛盾的社会力量,多角度、多渠道开展矛盾化解工作。三是建立健全特殊人群管教机制。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和刑释解教人员的监督管理。经常深入乡镇街道社区和基层派出所,掌握了解这两类人的生活生产状况、思想动态及遵守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对社区矫正进行监督,防止和纠正脱管、漏管等问题,有效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切实消除不安定因素。加强对青少年群体的教育保护。帮助未成年人重塑道德理念、培养法律意识,尽量减少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现象发生。
五、完善群众权利救济机制
权利救济机制可以恢复和弥补受损的合法权益,使失衡的社会关系迅速得以修复,使失和的人际关系重新达到和谐状态。一是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树立正确执法观念,坚持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认真贯彻执行高检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进一步加强对立案、侦查活动、刑事审判、民事审判、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完善和细化加强诉讼监督的措施,强化检察机关诉讼监督内部衔接配合和检察机关与其他执法、司法机关的协调协作,坚决监督纠正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不严、司法不公问题。二是健全执法内外部监督制约机制。积极探索和扩大民众参与司法的有效途径和方式,坚持和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加大对“三类案件”、五种情形”的监督。健全检察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违法违纪责任和领导干部失职渎职责任追究制度。深入贯彻落实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对于检察机关及检察人员在执法办案中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依法及时足额赔偿,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三是积极推进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积极采取法律资助、维权救济等手段,关爱留守儿童、维护农民工和外来务工人员权益,加强对困难群体的司法保护。切实维护刑事被害人的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不稳定因素。
(作者通讯地址: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江苏 南通 226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