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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风云:请您简单谈一下您对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看法?
陈光中:应该说无论从国内的角度还是国际的角度,未成年人犯罪学都是一个很大的问题,它又有很多分支,从刑法角度研究有未成年人刑法学、刑事政策、犯罪心理等等。
少年是祖国的花朵,祖国的未来,祖国的希望,我们国家、我们党一贯重视未成年人的教育和培养。但是,我们也不得不承认,随着改革开放,市场经济的发展变化,目前我国未成年失足犯罪的现象也令人非常地担忧。新的情况下,未成年人犯罪不仅是犯罪率很高,而且出现一些新的特点。怎么对待未成年人犯罪、如何预防、犯罪以后如何处理,这些都成为刑事司法非常重要的一个组成部分。我们国家制定了相应的方针原则,而且也制定了法律。刑诉法中也有一定的法律规定,规范对未成年人这方面一些问题的处理。
检察风云:您认为,在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方面,我国目前的司法制度现状如何?
陈光中:应该讲,从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角度来讲,在这方面如何进一步法制化,进一步将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得更好,我认为任务仍很艰巨,可谓任重道远。我们实务界、理论界还是要携起手来做更多的努力。有的问题我认为还需要进一步解放思想,以人为本,坚持推进民主法治。
我举一个例子谈我的体会。比如讲,多年前,北京召开一个刑事国际研讨会,当时分4个专题,其中一个专题就是关于未成年人的。据我所知,国际上针对未成年人犯罪,从逮捕羁押来讲,原则上不逮捕,这个是总的基调;从行政处罚方面,也是原则上不监禁。当年,我是一个分会中方的召集人,在写决议的时候,我曾与国外的专家出现分歧。我强调,按照中国的现实,未成年人不抓是做不到的,抓得少现在都很难。我们能做到的只能是少抓,但是不可能不逮捕。至于行政处罚,更不可能不采用拘禁等手段。后来经过反复争论,通过含混的措辞,才把这个决议最后定夺了。
我的意思是说,外国在这方面也未必做得尽善尽美,但现在从中国情况说,实事求是地讲,我们未成年人的逮捕率太高了。
检察风云:您的意思是,在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办理上,我们应该尽可能地去靠近国际上较为通行的做法?
陈光中:现在这些问题上,我们既要惩治犯罪,维护社会安定,又要对未成年人认真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对未成年人是否立案、是否拘捕、是否起诉,是否上法庭?这些对未成年人心理的影响是非常大的。从我个人认为,我们当然要考虑维护社会治安,我们国家现在流动人口很多,这也给我们貫彻未成年人的刑事政策带来一些困难。即便如此,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应该坚持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所谓宽严相济,对待未成年人的问题重点在于宽,但是不是不要严。所谓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如何具体化,有些问题还可以进一步研究。总的来说,能不立案的尽量不立案,也就是少立、能不捕的尽量不捕,少捕,能不起诉的尽量不起诉,少诉。已经起诉了的,在法庭阶段,能免刑的尽量免刑,能轻判的轻判。
这个说起来容易,贯彻起来既有实际问题,也有理念问题,并不是容易的事情。当然还要有配套的措施,不捕了,是否能有一些现代科技等手段的跟踪监护,保证他不影响社会治安。这确实需要我们在各方面做出更多的努力。
检察风云:那么从立法角度,我国对于未成年人刑事司法方面可能会有哪些变化或者说改进?比如目前正在修改进程中的刑事诉讼法。
陈光中:我个人来讲,作为刑事诉讼法的专家学者,在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工作这一块,我是关注的,也写过文章。我个人组织起草的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建议稿中,其中关于未成年,我也作为专章设计。
从目前的情况看,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还是下决心加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这方面的规范,想要建立专门的程序,进一步贯彻我国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政策原则。
当然也有一定的争议,比如讲到逮捕问题,是笼统地写一个“逮捕从严掌握”,还是要规定得实一点。批捕的条件我们是否应该相应地再提高一点?比如,现在根据我国的刑诉法规定:有可能判有期徒刑以上的就可以捕,未成年人这个标准是否应该提高。我觉得可以改为有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以上的,即便达到这个标准的未成年人,也不是一定都要捕。
另外,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和解这方面是不是可以力度加大一点?特别像伤害罪这样的罪行,即便可以判3年以上,但已经达成了刑事和解,是否就可以考虑轻判。
如何采取有效措施把未成年人的逮捕率真正地降下来,这在立法方面需要努力,我觉得实务方面我们也可以进一步的探索,走在前面一点儿。
检察风云:在理论界,我们在这方面的进展如何呢?
陈光中:就理论界而言,虽然我们的研究还是取得了相当的成果,但是从综合的成果深度广度来看,还是不够的,仍然跟不上国内未成年人犯罪形势的需要。而且从国际的角度,也是滞后一些,同一些发达的国家相比还不够深入细致。
从刑事诉讼程序角度看,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理程序大家关注得更多一些,但未成年刑事司法这一块包括刑事执行的研究应该说我们的空间很大。比如,未成年人涉案后的矫正,也就是在监狱里的矫正,以及在社区里的矫正,这一块非常重要。换句话说,就是执行阶段非常重要。事实证明,社区矫正是一种有效改造犯罪,以及促使社会稳定的重要措施。这块搞得好,再犯率就会明显减少。那么具体到未成年的社区矫正与成年之间有什么区别,社区矫正如何体现未成年这方面的特点?这是需要我们深入研究的问题。
我的基础想法是,有些问题要将司法与社会结合起来考虑,如何更好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特别是减少重新犯罪的可能性,减少再犯率,这里我觉得有很多问题值得我们进一步去探讨。
检察风云:对于上海市检察机关的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您作何评价?
陈光中:据我了解,上海市司法部门在未成年刑事犯罪的预防以及惩治方面,无论是检察院还是法院都走在全国的前列,创造了很多经验。在过去的25年中,上海市检察院在未成年人的检察工作方面确确实实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丰富的经验,也锻炼了一支高素质的队伍。这个是很不容易的,非常值得庆贺的。也正因为上海走在前面,上海在未成年人刑事检察方面的工作成绩、经验不仅推动了全国未成年人的检察和审判工作,也为我们的立法工作提供了非常有意义的经验。
在会上,我看到他们提供的一些材料和论文,有经验做法的介绍、也有理论上的探讨。说实话,这让我很感动,他们做了这么多的工作,费了那么大的心血,而且眼光开阔。他们不仅是注意总结自己的经验,而且注意到国际上的人权公约“北京规则”等,借鉴了外国的很多先进做法。在上海未检工作开展25周年之际,总结经验,找出努力的方向,我觉得非常好。我相信,上海市检察机关对于刑事诉讼程序的改革工作会有一定的推动作用。
总体来讲,我认为我们应该进一步解放思想,开创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工作的新局面。■
陈光中:应该说无论从国内的角度还是国际的角度,未成年人犯罪学都是一个很大的问题,它又有很多分支,从刑法角度研究有未成年人刑法学、刑事政策、犯罪心理等等。
少年是祖国的花朵,祖国的未来,祖国的希望,我们国家、我们党一贯重视未成年人的教育和培养。但是,我们也不得不承认,随着改革开放,市场经济的发展变化,目前我国未成年失足犯罪的现象也令人非常地担忧。新的情况下,未成年人犯罪不仅是犯罪率很高,而且出现一些新的特点。怎么对待未成年人犯罪、如何预防、犯罪以后如何处理,这些都成为刑事司法非常重要的一个组成部分。我们国家制定了相应的方针原则,而且也制定了法律。刑诉法中也有一定的法律规定,规范对未成年人这方面一些问题的处理。
检察风云:您认为,在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方面,我国目前的司法制度现状如何?
陈光中:应该讲,从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角度来讲,在这方面如何进一步法制化,进一步将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得更好,我认为任务仍很艰巨,可谓任重道远。我们实务界、理论界还是要携起手来做更多的努力。有的问题我认为还需要进一步解放思想,以人为本,坚持推进民主法治。
我举一个例子谈我的体会。比如讲,多年前,北京召开一个刑事国际研讨会,当时分4个专题,其中一个专题就是关于未成年人的。据我所知,国际上针对未成年人犯罪,从逮捕羁押来讲,原则上不逮捕,这个是总的基调;从行政处罚方面,也是原则上不监禁。当年,我是一个分会中方的召集人,在写决议的时候,我曾与国外的专家出现分歧。我强调,按照中国的现实,未成年人不抓是做不到的,抓得少现在都很难。我们能做到的只能是少抓,但是不可能不逮捕。至于行政处罚,更不可能不采用拘禁等手段。后来经过反复争论,通过含混的措辞,才把这个决议最后定夺了。
我的意思是说,外国在这方面也未必做得尽善尽美,但现在从中国情况说,实事求是地讲,我们未成年人的逮捕率太高了。
检察风云:您的意思是,在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办理上,我们应该尽可能地去靠近国际上较为通行的做法?
陈光中:现在这些问题上,我们既要惩治犯罪,维护社会安定,又要对未成年人认真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对未成年人是否立案、是否拘捕、是否起诉,是否上法庭?这些对未成年人心理的影响是非常大的。从我个人认为,我们当然要考虑维护社会治安,我们国家现在流动人口很多,这也给我们貫彻未成年人的刑事政策带来一些困难。即便如此,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应该坚持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所谓宽严相济,对待未成年人的问题重点在于宽,但是不是不要严。所谓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如何具体化,有些问题还可以进一步研究。总的来说,能不立案的尽量不立案,也就是少立、能不捕的尽量不捕,少捕,能不起诉的尽量不起诉,少诉。已经起诉了的,在法庭阶段,能免刑的尽量免刑,能轻判的轻判。
这个说起来容易,贯彻起来既有实际问题,也有理念问题,并不是容易的事情。当然还要有配套的措施,不捕了,是否能有一些现代科技等手段的跟踪监护,保证他不影响社会治安。这确实需要我们在各方面做出更多的努力。
检察风云:那么从立法角度,我国对于未成年人刑事司法方面可能会有哪些变化或者说改进?比如目前正在修改进程中的刑事诉讼法。
陈光中:我个人来讲,作为刑事诉讼法的专家学者,在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工作这一块,我是关注的,也写过文章。我个人组织起草的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建议稿中,其中关于未成年,我也作为专章设计。
从目前的情况看,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还是下决心加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这方面的规范,想要建立专门的程序,进一步贯彻我国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政策原则。
当然也有一定的争议,比如讲到逮捕问题,是笼统地写一个“逮捕从严掌握”,还是要规定得实一点。批捕的条件我们是否应该相应地再提高一点?比如,现在根据我国的刑诉法规定:有可能判有期徒刑以上的就可以捕,未成年人这个标准是否应该提高。我觉得可以改为有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以上的,即便达到这个标准的未成年人,也不是一定都要捕。
另外,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和解这方面是不是可以力度加大一点?特别像伤害罪这样的罪行,即便可以判3年以上,但已经达成了刑事和解,是否就可以考虑轻判。
如何采取有效措施把未成年人的逮捕率真正地降下来,这在立法方面需要努力,我觉得实务方面我们也可以进一步的探索,走在前面一点儿。
检察风云:在理论界,我们在这方面的进展如何呢?
陈光中:就理论界而言,虽然我们的研究还是取得了相当的成果,但是从综合的成果深度广度来看,还是不够的,仍然跟不上国内未成年人犯罪形势的需要。而且从国际的角度,也是滞后一些,同一些发达的国家相比还不够深入细致。
从刑事诉讼程序角度看,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理程序大家关注得更多一些,但未成年刑事司法这一块包括刑事执行的研究应该说我们的空间很大。比如,未成年人涉案后的矫正,也就是在监狱里的矫正,以及在社区里的矫正,这一块非常重要。换句话说,就是执行阶段非常重要。事实证明,社区矫正是一种有效改造犯罪,以及促使社会稳定的重要措施。这块搞得好,再犯率就会明显减少。那么具体到未成年的社区矫正与成年之间有什么区别,社区矫正如何体现未成年这方面的特点?这是需要我们深入研究的问题。
我的基础想法是,有些问题要将司法与社会结合起来考虑,如何更好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特别是减少重新犯罪的可能性,减少再犯率,这里我觉得有很多问题值得我们进一步去探讨。
检察风云:对于上海市检察机关的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您作何评价?
陈光中:据我了解,上海市司法部门在未成年刑事犯罪的预防以及惩治方面,无论是检察院还是法院都走在全国的前列,创造了很多经验。在过去的25年中,上海市检察院在未成年人的检察工作方面确确实实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丰富的经验,也锻炼了一支高素质的队伍。这个是很不容易的,非常值得庆贺的。也正因为上海走在前面,上海在未成年人刑事检察方面的工作成绩、经验不仅推动了全国未成年人的检察和审判工作,也为我们的立法工作提供了非常有意义的经验。
在会上,我看到他们提供的一些材料和论文,有经验做法的介绍、也有理论上的探讨。说实话,这让我很感动,他们做了这么多的工作,费了那么大的心血,而且眼光开阔。他们不仅是注意总结自己的经验,而且注意到国际上的人权公约“北京规则”等,借鉴了外国的很多先进做法。在上海未检工作开展25周年之际,总结经验,找出努力的方向,我觉得非常好。我相信,上海市检察机关对于刑事诉讼程序的改革工作会有一定的推动作用。
总体来讲,我认为我们应该进一步解放思想,开创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工作的新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