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舆论背景下的公正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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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互联网已经无法避免的进入了法官的视野,充分接触互联网是法官获取信息的重要途径,对法官接触互联网信息不应该禁止,而应该帮助法官学会辨别各种互联网信息,合法的做出自己独立的判断,不受干涉的司法体系是实现司法公正的最可靠保障。
  关键词互联网 信息 法官独立
  中图分类号:D92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3-124-02
  
  当下社会是一个互联网环绕的社会,法官也经常处在互联网信息的包围中,在网络舆论背景下如何能够保证公正而独立的审判活动,这是一个值得探讨的话题。
  一、法官接触互联网是听取民意的一种途径
  对于互联网上的有关案件信息,法官可否自由的收集,学界有两种看法,一种是法官为了免受外界不良信息的负面影响,最好不接触互联网的信息,甚至有个别法院禁止法官在上班期间接触互联网。一种看法是法官可以自由的获取互联网信息作为裁判的参考,本人持后一种观点。
  其理由主要有如下几点:首先,通过行政命令方式禁止法官接触自己承办案件的互联网信息是难以实施的,现代社会接触互联网信息的途径是多元的,法官上班时不上网,但是其回家后可以在家中上网或者下班后到网吧,除了下班后上网外,法官还可以利用手机上网,而手机上网是难以禁止的。既然事实上难以禁止法官上网,还不如取消对上网限制的规定。其次,信息自由是《宪法》第35条规定的言论自由的重要方面,言论自由包含了合法获取信息的自由,法官显然受到宪法规定的言论自由的保障,言论自由的宪法规定决定了对于法官上网自由接触信息不应有不必要的限制。再次,法官要获取案件的相关法律资讯,传统的方式主要靠书籍,而现代社会随着法律数据库的建立,法官在互联网上获取法律资讯相比传统查阅书籍的和法律法规汇编的方式更加快捷和全面。这样法官接触互联网也就难以避免了。最后,互联网资讯是法官信息的重要来源,离开互联网法官获取的信息就可能更加偏狭,因此,对于互联网信息不应该视为洪水猛兽,而应该以开放的胸襟接纳之。
  二、法官要依法辨别互联网信息
   既然法官接触互联网信息具有必要性,以何种态度来应对互联网信息才是法官要考量的重点。
   互联网信息具有特殊性,这些特殊性主要表现为上网者接触的互联网信息不全面,不同的法官上网习惯和惯常浏览的网站差异较大,而不同的网站提供的同一个案件的信息可能大相径庭,不同的上网习惯导致接触的信息不全面。接触不全面的信息可能误导法官,这样就对于法官的上网技术和信息甄别能力提出了较高的要求,法官应尽可能的全面了解信息。除此之外,法官还要做到以下几点:立场公正,法官首先要正确的定位自己的角色,法官职业要求其不偏不倚的看待互联网上的各种信息;尽力收集全面的信息,包括对于双方的不同观点都要收集,偏听则暗,兼听则明;法官还要客观的看待和分析这些信息,《宪法》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因此,法官对于各种信息都要以平常心对待,只有这样才能在海量信息面前不迷失自己,也不被个别的带有偏见的信息所左右。当然,接触的信息越多,甄别就越发困难,正如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中所说:“公共舆论中的真理和无穷错误直接混杂在一起,所以决不能把它们任何一个看作的确认真的东西。”这样,法官以专业的眼光独立分析辨别互联网上的各种信息就至为关键。
  三、独立审判是公正的关键因素
  在网络舆论氛围中,要处理好法官接触互联网信息和公正审判的关系,最主要的一条是法官独立审判权的落实,没有独立审判权的审判,法官仅仅是权力的傀儡,法官的专业判断和独立思考会被权力所干涉和侵犯,公正审判也就成了空话。独立审判权要求法官在审判中只是服从法律和职业道德操守的要求。要坚守这一点,首先是法官要有较高的职业素养,明白自己的角色定位。避免被媒体和公众舆论牵着鼻子走,避免“未审先判”的舆论压力。除了法官自身的因素外,国家法律的健全和完善也极为重要,从法律上杜绝对法官独立审判权的干涉,坚持《宪法》第126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的精神。要想真正司法公正,必须保证司法机关独立于地方党委政府和上级法院。摆脱地方保护主义最有效的方法之一便是将人事权和财政权上收,使得法官在判决案子时不至于畏手畏脚,瞻前顾后,这其中法官职位和薪资保障最为关键。只有这样,法官才可能把互联网信息与其他普通信息一样对待,应用专业法律的眼光来审视互联网上的各种信息,不被舆论所左右。也只有法官独立审判,公正的司法制度才可能出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才可能被公平保障。
  
  参考文献:
  [1]桑斯坦著. 毕竞悦译.信息乌托邦.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
  [2]波斯纳著. 苏力译.法官如何思考.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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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哈贝马斯著. 童世骏译.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关于法律和民主法治国的商谈理论.三联书店.200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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