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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1月3日,重庆主城几乎所有的出租车集体罢工,这一事件轰动了重庆的社会各界,最终经过多方的协商在11月5日,重庆出租车营运才全面恢复。这一事件又将我国罢工权缺失这一问题推到了风口浪尖,在这一案件中由于相关立法的缺失,政府的无法可依,最终的结局只能是双方的妥协、公众的无奈与批判。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的不断发展,所有制关系的变更以及劳资双方利益诉求的不同,使劳资双方的矛盾日益凸显,所以健全、完善罢工权的相关立法显得尤为重要。
罢工发生的必然性
在我国步入市场经济之后,所有制关系的变化,将劳方与资方放到了两个近乎对立的层面上,经营者以扩大经济获取更多的经济利益为目标而劳动者以提高工资和福利待遇、改善工作条件等为自己追求的目标,劳资双方在经济利益上存在着固有的矛盾,这就决定了罢工问题发生的必然性。
根据我国最高任命法院的统计发现,从1995年到1999年全国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正在以每年26.9%的速度在增长,劳动部专家综合多方面的信息分析得出,我国从1990年到1994年这五年的时间里参加劳动罢工的人数分别为24.3万、28.86万、26.84万、26.84万、31.03万、49.56万,短短五年的时间,我国参与罢工的人数足足增加了一倍。在加入世贸组织之后,罢工人数依旧是有增无减,种种数据更加验证了我国的罢工事件发生的必然性以及其逐步增长的趋势。
罢工法缺失引起的负面影响
到目前为止我国在立法方面的对罢工问题一直采取回避的态度,导致罢工发生时执法机关无法可依,最终只能采取行政干预的方式解决,政府机关需要从中协商、调节,而且使得政府不干预企业行为的规则受到破坏,企业产生惯性的依赖心理,这无疑是增加了政府机关的工作难度和工作压力。
罢工立法也是我国践行国际义务、与世界接轨的重要步骤,我国已与1998年10月27日签署了联合国大会1966年12月16日通过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约中明确指出“各国公民有权罢工,但应按照各国法律依法罢工”,作为这项公约的缔约国之一我们更应当积极建立罢工法,促进我国更快更好地与世界接轨。
罢工立法的缺失,使一系列的罢工行为呈现无序化的状态,罢工事件发生后的无法可依,使得罢工的劳动者在罢工时缺乏合理的领导、组织者,甚至会出现违法犯罪的行为,我国形同虚设的工会也无法起到实质性的作用,企业也会采取一些不够合理的方式处理罢工案件,最终的结果可能是三败俱伤。在劳动关系日益复杂化的情况下,很多正当的罢工得不到合理的保护,有时还会被很多别有用心的非法分子混迹其中,使其演变为政治性罢工,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安定与和谐。
罢工立法的重要性
罢工立法是体现我国尊重人权的方式。很多西方国家经常以中国的人权问 题对中国进行各种形式的抨击,罢工法的建立将为我国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更好地保证人权提供了法律依据,减少西方国家对我国进行抨击的机会。
劳资双方作为不同的利益群体出现争议是难以避免的,与企业相比劳动者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需要立法的支持来平衡劳资双方的地位,罢工法将为劳资双方解决正常的劳动争议得到有效地解决,而不是采取无序的罢工,这只会加重劳资双方的矛盾。
罢工法为正常的罢工行为提供法律依据,让劳动者在必要的时候能够采取正当的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减少因为担心罢工而引发的后顾之忧。如果有法可依,资方就不会以解除劳动关系、终止劳动合同为由来威胁劳动者无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罢工过程中也难免会影响雇主的正常营业,罢工法可以让劳动者有序罢工,不影响总体市场的正常運作,即使对雇主造成损失也不能以破坏生产的罪名追究刑事责任。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今天,劳资关系日趋复杂化、多样化,劳资双方的矛盾日益加剧,罢工的发生难以避免,由于罢工立法的缺失导致的社会不安定、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破坏等等,所以罢工立法的确立显得至关重要。
(作者单位:山东大学管理学院)
罢工发生的必然性
在我国步入市场经济之后,所有制关系的变化,将劳方与资方放到了两个近乎对立的层面上,经营者以扩大经济获取更多的经济利益为目标而劳动者以提高工资和福利待遇、改善工作条件等为自己追求的目标,劳资双方在经济利益上存在着固有的矛盾,这就决定了罢工问题发生的必然性。
根据我国最高任命法院的统计发现,从1995年到1999年全国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正在以每年26.9%的速度在增长,劳动部专家综合多方面的信息分析得出,我国从1990年到1994年这五年的时间里参加劳动罢工的人数分别为24.3万、28.86万、26.84万、26.84万、31.03万、49.56万,短短五年的时间,我国参与罢工的人数足足增加了一倍。在加入世贸组织之后,罢工人数依旧是有增无减,种种数据更加验证了我国的罢工事件发生的必然性以及其逐步增长的趋势。
罢工法缺失引起的负面影响
到目前为止我国在立法方面的对罢工问题一直采取回避的态度,导致罢工发生时执法机关无法可依,最终只能采取行政干预的方式解决,政府机关需要从中协商、调节,而且使得政府不干预企业行为的规则受到破坏,企业产生惯性的依赖心理,这无疑是增加了政府机关的工作难度和工作压力。
罢工立法也是我国践行国际义务、与世界接轨的重要步骤,我国已与1998年10月27日签署了联合国大会1966年12月16日通过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约中明确指出“各国公民有权罢工,但应按照各国法律依法罢工”,作为这项公约的缔约国之一我们更应当积极建立罢工法,促进我国更快更好地与世界接轨。
罢工立法的缺失,使一系列的罢工行为呈现无序化的状态,罢工事件发生后的无法可依,使得罢工的劳动者在罢工时缺乏合理的领导、组织者,甚至会出现违法犯罪的行为,我国形同虚设的工会也无法起到实质性的作用,企业也会采取一些不够合理的方式处理罢工案件,最终的结果可能是三败俱伤。在劳动关系日益复杂化的情况下,很多正当的罢工得不到合理的保护,有时还会被很多别有用心的非法分子混迹其中,使其演变为政治性罢工,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安定与和谐。
罢工立法的重要性
罢工立法是体现我国尊重人权的方式。很多西方国家经常以中国的人权问 题对中国进行各种形式的抨击,罢工法的建立将为我国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更好地保证人权提供了法律依据,减少西方国家对我国进行抨击的机会。
劳资双方作为不同的利益群体出现争议是难以避免的,与企业相比劳动者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需要立法的支持来平衡劳资双方的地位,罢工法将为劳资双方解决正常的劳动争议得到有效地解决,而不是采取无序的罢工,这只会加重劳资双方的矛盾。
罢工法为正常的罢工行为提供法律依据,让劳动者在必要的时候能够采取正当的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减少因为担心罢工而引发的后顾之忧。如果有法可依,资方就不会以解除劳动关系、终止劳动合同为由来威胁劳动者无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罢工过程中也难免会影响雇主的正常营业,罢工法可以让劳动者有序罢工,不影响总体市场的正常運作,即使对雇主造成损失也不能以破坏生产的罪名追究刑事责任。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今天,劳资关系日趋复杂化、多样化,劳资双方的矛盾日益加剧,罢工的发生难以避免,由于罢工立法的缺失导致的社会不安定、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破坏等等,所以罢工立法的确立显得至关重要。
(作者单位:山东大学管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