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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2014年3月5日以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发布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严密监控和有效清缴欠缴社会保险费,维护广大参保缴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一所称欠缴社会保险费(以下简称:欠费),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纳入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管理的用人单位(不含灵活就业人员、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无雇工个体工商户)未依法缴纳或补足的社会保险费,包括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