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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司法专门化是绿色发展与法律制度创新相结合的产物,其亦是环境案件专业性、特殊性的必然要求,但在司法实务中环境司法专门化面临着公益诉讼“门庭冷清”、审判庭设立规范不统一、受案范围界定不清、执行效率低等诸多挑战。在环境保护司法体制改革的推动下,应当以公益性、恢复性审判理念为指导,从设立适当层级审判庭、健全特殊诉讼规则、组建专业化审判团队、开展便民性司法以及健全问责机制等方面保障环境司法专门化的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