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黑格尔法哲学中的意志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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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本文讨论了黑格尔法哲学中意志概念的内涵,对意志的相关概念做了辨析,还梳理了黑格尔意志概念的理论渊源,指出了黑格尔的意志理论当中既含有意志理性的维度,又含有意志自由的维度,实质上表现了对近代自由主义的超越。
  关键词: 意志 自由 反思意志
  在黑格尔《法哲学原理》当中,意志占据着重要的地位。理解黑格尔的法哲学思想需要辨析法哲学中的意志概念、辨析意志概念及相关概念。此外,黑格尔关于意志概念的理论,需要放到整个西方哲学史当中考察。
  一、意志概念的内涵
  意志是黑格尔法哲学中的一个最基本的概念。黑格尔认为:“法的基地一般说来是精神的东西,它的确定的地位和出发点是意志。意志是自由的,所以自由就构成法的实体和规定性。至于法的体系是实现了的自由的王国,是从精神自身产生出来的、作为第二天性的精神的世界。”①与康德等人对法的本质看法不同,黑格尔强调法是自由的定在。法的地位和出发点在于自由意志本身,因此意志概念的澄明显得尤为重要。
  (一)意志即自由
  黑格尔在谈到意志自由问题时,对宗教、神学、心理学、以表象为前提论证意志自由的方法非常不满。黑格尔论证意志自由的方法是他特有的“圆圈理论”,即先设定一个没有规定的起点,它的全部规定是在逻辑演进及现实化展开的,这个过程反过来说明起点是什么。黑格尔采用思辨的而非经验的方法给意志下定义。黑格尔直接断定意志就是自由的,即把它作为根本的规定给接受下来,通过现实的逻辑展开证明自身的合理性。因此,对于黑格尔来说,意志就是自由。他通常把这两个词放在一起使用,认为没有无自由的意志,也没有无意志的自由。
  (二)意志与思维
  黑格尔反对将思维与意志割裂开来,他认为思维与意志根本不是两个不同的东西,而是一而二、二而一的关系。“有些人把思维作为一种特殊的独特的官能,把它跟意志分离而作为另一个独特的官能考察,并且进一步认为思维对意志、特别是对善良意志是有害的。这些人一开始就暴露出对意志的本性一无所知”②。在他看来,意志和思维不是两种不同的官能,意志是特殊的思维方式,它们的区别无非是理论态度和实践态度的区别。
  体现理论态度的思维是一个从外向内的发展过程,即通过抽象的方式把对象身上感性、偶性的东西去掉,以此达到对事物本质的认识,本质的东西就是以思想的方式存在的东西。思想就是我的东西,从而扬弃了对象。而体现实践态度的意志则不同,它是一个从内向外的发展过程,即通过实践活动达到我的目的,将我的目的、要求對象化到外部世界当中,那么外部世界也是我的,因为它是经过我的手造成的。意志作为实践的态度就是将自我对象化即走向定在,此外实践的东西包含理论的东西。
  (三)意志概念发展的环节
  意志的发展需要经过三个环节。第一个环节是“纯无规定性或自我在自身中纯反思的要素。在这种反思中,所有出于本性、需要、欲望和冲动而直接存在的限制,或者不论通过什么方式而成为现成的和被规定的内容都消除了。这就是绝对抽象或普遍性的那无界限的无限性,对它自身的纯思维”③。这种纯粹自我把自我从一切界限、规定、有限制的东西抽象出来,使之具有一种无限制的无限性。我有很多规定性,但我不认同这些规定性,我可以把我从一切规定中抽象出来。自由意志的一个方面、一个抽象规定就是意志作为纯粹自我的那种无界限的无限性,这是意志自由的出发点。但如果把自由当成一个抽象的自我,那这个就是“否定的自由”,等于把自由看成一个毫无规定的东西,这种自由一旦成为一个观念,就会带来很多问题。因此意志过渡到第二个环节,即:“自我就是过渡,即从无差别的无规定性过渡到区分、规定和设定一个规定性作为一种内容和对象。现在进一步谈,这种内容或者自然所给予,或者从精神的概念中产生出来的。通过把它自身设定为一个特定的东西,自我进入到一般的定在。这就是自我有限性或特殊化的绝对环节。”④第二个环节是特殊化的环节,是对第一个环节的否定,特点是把无规定的抽象的自我过渡到一个有规定、有差别的自我。在黑格尔看来,第一个环节的意志根本不是意志,因为他希求的是抽象普遍物的意志,实际上根本不希求任何事物。而到第二个环节意志开始走向定在,即希求特殊的属于我的事物,这就造成了事物对自身的限制,因而它是一种有限的意志。总之第一环节和第二环节在黑格尔看来都是片面的,它们都是自由的一个方面,但是并不构成自由的全体。
  意志发展到第三个环节也是最后一个环节,它是前两个环节的统一,即:“意志是这两个环节的统一,是经过在自身中反思而返回到普遍性的特殊性——即单一性。”⑤如果说自由意志的第一个环节表现为自由意志的无规定性的普遍性,第二个环节表现为自由意志的有规定性的特殊性的话,那么第三个环节在黑格尔看来则表现为普遍性和特殊性的统一,它表现为更高的逻辑环节。我在我的意志当中我是普遍的,我可以把我从一切规定中抽象出来。但是作为意志,我又必然希求某种特殊的东西,而且要把这特殊的东西作为我的意志的对象和内容,这样就使我成为有规定的特殊的自我。但是这些特殊事物又是作为我的规定由我设定的,所以就达到了普遍性和特殊性的统一,即单一性。在这个单一性中,自由意志既有特殊性又有普遍性,是真实的自由意志,是“自由的具体概念”。
  二、意志的几组概念辨析
  在黑格尔《法哲学原理》中出现过很多关于意志的类型,分别辨析几种意志的类型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黑格尔的意志理论,进而更加深入地把握黑格尔法权哲学的理论内涵和现实意义。
  (一)直接的意志与反思的意志
  直接的意志又被称为自然的意志,它是自在的意志,因为它还是以自然冲动、情欲等为内容。就人和动物的自然本能而言,人和动物并无差别。但是人比动物的高明之处在于人有意志可以主宰冲动,不用受冲动摆布,所以黑格尔说:“冲动是一种自然的东西,但是我把它设定在这个自我中,这件事却依赖于我的意志。因此,我的意志就不能以冲动是一种自然的东西为借口替自己辩解。”⑥意志自由首先表现为一种冲动的形式,这些冲动是被设定为目的,这些目的的内容是各种各样的冲动。就冲动还没实现而言,它只是代表着一种可能性,因而直接的意志是一种普遍的和无规定的意志。   但是现实的意志必须走向定在,指向特殊的事物和对象,直接意志走向反思意志或有限意志。反思的意志指的是意志通过做出决定把自身设定为特定的个人的意志,把自己与他人区分开来。而意志作为个人的意志此时仅仅是有限的意志。反思意志在形式上是无限的,即我可以有各种各样的目的和冲动,我在形式上是无限的。但是在特定的内容上,每个目的地实现都必然要受外部限制。只要你指向一个特定的对象,你就要受到它的束缚。尽管并不必定受这个或那个对象的束缚,但是你只要走向定在就必然受到内容的束缚。现实的意志一定要做决定,一旦做决定,就被限在特定的对象和方法中了,但是不做决定,就不能使意志走向现实。一个善于做决定的人,看上去被限制在某一个特定对象和方法中,好像失去了无限性,但实际上自信心强的人,他敢于做这样的决定,知道他不会丧失在特殊性当中,他还能从自己的决定中返回到自身,永远保持那种自主的地位,因而反思意志最终走向“真实的意志”。
  (二)意志的主观性与客观性
  按照黑格尔的看法,意志的主观性有下列三点:“(甲)意志的纯形式,自我意识同自身的绝对统一(在这统一中自我意识,作为自我=自我,纯粹是内在的,而且抽象地停留在自己那里),对它本身的纯确信(这与真理有别);(乙)意志的特殊性,即任性及任意目的的偶然内容;(丙)一般地说意志的片面形式,因为所希求的东西,不问其内容如何,还只是属于自我意识的内容,也是没有得到实现的目的。”⑦
  意志的主观性第一点与自由意志的第一个环节即纯粹意义上的抽象自我一致,就是把自我从一切规定、界限当中抽象出来。此时意志只是一种抽象意义上的普遍意志,没有它的现实性。第二点对应的是自由意志的第二个环节,即特殊化的环节,意志指向某个特定的对象。就此而言,意志在各种冲动之间做出决定时,受到任性和偶然因素的影响。第三点指的是我有目标,但我没有实现这个目标,这个时候的目标对我来说就是主观的。
  同样黑格尔也对意志的客观性做了详尽的描述,与意志的主观性相对应分为三点。即:“意志(甲)当它以自身为它的规定,因而符合它的概念,并且是真实的意志时,才是完全客观的意志;(乙)但是客观意志由于欠缺自我意志的无限形式,乃是没入于它的客体或状态的意志,这是儿童的意志,伦理性的意志、奴隶的意志、迷信的意志、如此等等;(丙)最后,客观性是与主观的意志规定相对立的片面形式,从而它是作为外部实存的那定在的直接性;在这个意义上,意志只有通过实现它的目标,才成为客观的。”⑧
  需要注意的是意志主观性的三个方面和意志客观性的三个方面可以一一对应。就意志客观性的第一点而言,意志的概念就是以自身为规定,自我设定自身,所以它又是客观的、符合概念的,也就是意志的主观性的第一条。即意志的纯形式本身又是客观性的第一条,因为这样设定自身,自我等于自我,这个本身又是意志的一个客观规定,符合意志的概念,所以它具有客观性。第二点是说客观意志指向了特殊对象的内容和方法,但是它仅仅属于自在的意志,因为它还没有从特定对象当中返回到自身,这个阶段是有限的意志。意志客观性的第三点是指与主观意志相对立的外部实存。外部世界是客观的,它是我欲求所指向的特殊对象。意志把它的目的变成了现实的东西,对象化到外部世界当中了,因而主观的目的就变成客观的东西了。
  黑格尔认为主观性和客观性这样的逻辑范畴它们并不是绝对对立的,而是可以相互转化的。例如:如果你把有限性的概念充分地揭示出来,你会发现它就过渡到无限性。反过来如果你把无限性的概念充分揭示出来之后,你就会发现它又过渡到有限性了,这就是思辨逻辑所要揭示的内容。在他看来,抽象理智往往把这些东西,例如主观性看作是与客观性相对立的东西,因为抽象理智看不到其内在的统一性。内在的统一性只有通过思辨逻辑才能揭示出来。
  三、意志概念的理论渊源
  黑格尔关于意志的观点有其理论渊源,深深受整个西方哲学史的影响。理解西方哲学史上关于意志概念的阐述,能使我们更好地理解黑格尔的意志概念。
  古希腊哲学中意志问题并未受到重视,正如策勒尔所言:“希腊人由于他们那明白无误的唯理智论不那么看重意志,在他们的语言中,一个表达意志的词汇也没有。”⑨到罗马化时期,伊壁鸠鲁主义用原子偏离直线的运动强调人的意志具有能动性,能打破外在束缚和命定论的哲学思想,因而正式开启了西方哲学史上关于意志概念的探讨。到罗马帝国晚期,“古罗马人的社会政治背景和文化特质使他们的伦理观更倾向于对内心安宁的追求,在古罗马人那里,意志已被提到哲学层面上,它总是和人在宇宙中的地位、人的心灵的归依、人的精神境界等关涉在一起”⑩,这时的意志理论侧重于一种普遍性。
  意志问题在中世纪得到了深化,教父哲学代表奥古斯丁在与无神论者论战的过程当中,开始探讨意志自由的问题。在他看来世间之所以会有恶的事情发生,这完全是由人自己造成的。上帝赋予了人以意志自由,因而人可以自由地行使这项权利。运用不当则会导致恶的事情发生。因此世间的恶不是上帝造成的而是人主觀自为的。
  如果说中世纪哲学探讨意志问题是在神和人关系框架来探讨的话,那么近代哲学则将意志问题放到和理性的关系当中考察。近代哲学不同于中世纪哲学的一点在于人的理性逐渐挺立起来。一般而言,笛卡尔是西方近代哲学的代表人物,也算是开山鼻祖。他的“我思故我在”思想振聋发聩,开启了理性主义的路数。毫无疑问在理性和意志的关系当中,笛卡尔坚决将理性放到第一位,而意志做任何决定都要服从理性。在笛卡尔看来人的认识犯了错误,是由人的意志运用不当造成的,而非人的理性所导致。因此,笛卡尔自始至终强调,理性的认识一定要优先于意志的决定,要将意志限制在理智的认识框架当中,不得僭越。笛卡尔的继承者斯宾诺莎比笛卡尔走得更加彻底,斯宾诺莎对笛卡尔将理性和意志看作心灵的两种不同能力感到不满意。斯宾诺莎通过将意志和理智同一化而达到了一种彻底的理智主义意志观,笛卡尔还将意志保留在伦理学领域当中,但斯宾诺莎根本不承认意志在伦理学还存在地位而只能是存在认知领域,如此一来,想要过有德行的生活,与意志一点关系也没有,关键在于理智对激情的控制。英国经验主义哲学家洛克也同样坚持理性对意志的优先性,洛克说:“当理性被抛到一边时,人的意志便随时可以做出种种无法无天的事情来。”?輥?輯?訛洛克的意志观有一个重要的命题即“自由不属于意志”。洛克认为意志是人的一种能力,自由也是人的一种能力,但是意志和自由不能画等号,因此意志与自由的关系在洛克这里是处于分裂状态的。   意志自由的思想得到了贯彻,主要以卢梭和康德为代表。卢将意志自由以信条的方式确立了起来,并且详细地阐述了为什么意志是自由的。在他看来,意志是受感官对象的影响的,当意志受到各种外在因素,例如欲望、诱惑的统治时,这时的意志是软弱的,容易受到操控。然而意志有自我决断的、自我选择的能力,坚定的意志又可以使我超出外部的各种干扰和束缚,将自我给超拔出来,所以它是一体两面的。正如卢梭所言,人是自由的,却往往不在枷锁之中。在某种意义上,这句话是对卢梭意志自由的最好诠释。自由就在于意志选择了善和正义,意志要获得自由就必须做出正确的选择。康德意志观的一个特色在于将意志理论与道德学合二为一了,前康德的近代哲学家总是将意志当作知识学的一部分来探讨。在道德哲学的框架内,康德以他固有的严谨态度对意志进行了深入的研究。首先康德研究的是一种“纯粹的意志”,因而康德的意志观又可以理解为“先验意志论”。其次,康德将意志分为意志他律和意志自律两个层次。康德认为意志自律是道德的最高原则,因而主张意志必须排除经验性的质料的影响,否则就会陷入意志他律当中。
  黑格尔受到了上述理论的影响,在他的意志理论当中既有意志的理性这一维度,又含有意志自由的维度。在意志的这一理性层面上,黑格尔赞同斯宾诺莎将自由看作对必然性的认识。同时承认意志和理性的关系并不是截然对立的。另一方面,在意志自由这一层面上,黑格尔接受康德的观点,认为真正的意志自由必须抛弃各种欲望的干扰。因此,黑格尔的意志理论乃是对西方哲学史中意志理论的继承与发展,在黑格尔这里,意志理论达到顶点。
  四、结语
  黑格尔法哲学以意志为基础,批判了之前对自由抱有肤浅认识的理论家,真正把握了自由的实质内涵,也为现代自由做了理论奠基。黑格尔自由理论的出发点在于自由意志,自由意志这一出发点彰显了黑格尔法哲学中的这一自由属性。哲学是对时代的反思和体现,毋庸置疑,黑格尔的法哲学乃是对于他所处的时代自由的最好体现。
  注释:
  ①②③④⑤⑥⑦⑧黑格尔.范扬,张启泰,译.法哲学原理[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12.
  ⑨策勒尔.翁绍军译.古希腊哲学史纲[M].上海: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7:147.
  ⑩周凡.从传统西方哲学意志理论的演变看康德意志观的创新[J].兰州學刊,2003(3).
  ?輥?輯?訛洛克.叶启芳,瞿菊农译.政府论(上篇)[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1:49.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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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林喆.权利的法哲学——黑格尔法哲学研究[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1999.
  [3]高兆明.黑格尔法哲学原理导读[M].北京:商务印书馆,2014.
  [4]卢梭.社会契约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
  [5]黑格尔.小逻辑[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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