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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的核心问题是公正地处理案件。在现实社会中,原告或受害人及其支持者、第三方(法官、检察官、警察等)的社会结构不可能完全相同,必然存在差异性。由于这种差异性的存在,会对司法主体的行为产生或大或小的影响,从而影响到司法公正的实现。因此,如何规制和约束这种差异性,保证相同或相似案件的公正处理,是理论界的一个重要课题。文章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考虑:第一,改变案件的社会结构,消除案件内部及案件与案件之间众多的社会差异,促使原告(或受害人)与被告的主体地位平等化。第二,减少进入法律处理过程中反映原告或者受害人、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