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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概念界定及二者关系的历史演变
1.学术权力
高等学校的管理体系中涉及两种形式的管理活动,即行政管理和学术管理,管理活动所体现出的权力相应的为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所谓权力,是根据行使者的目的去影响他人行为的能力。目前学界对学术权力有着不同的理解,如约翰·H·范德格拉夫将其定义为,从高等教育管理的最上层(即国家)到最基层(即教师)等各个层次的管理机构和人员所享有的高等教育管理权力。有研究者认为“从学理和实践上看,简单地说学术权力就是学术人员所拥有和控制的权力”;或“就学理而言,学术权力指管理学术事务的权力”。各种定义存在分歧的原因在于研究的视角不同,存在着从广义或从狭义、从主体或从客体定义的不同。我们倾向于将学术权力定义为学术人员或组织拥有的处理学术事务的权力。
学术权力来源于学术,来源于专业研究。
“既然高深学问需要超出一般的、复杂的甚至是神秘的知识,那么,自然只有学者能够深刻地理解它的复杂性。因而,在知识问题上,应该让专家单独解决这一领域中的问题。他们应该是一个自治团体。这就是为什么学院和大学常常被称为学者王国的原因。”学术权力的主体是高等学校内部从事教学和科研的学术人员和学术组织。学术权力的客体当然为高校中教学、科研等学术事务。在西方,大学拥有自治的传统,“如果把这种自治试用于高等教育的实际,那么按照推论,教师就应该广泛控制学术活动。由于他们最清楚高深学问的内容,因此他们最有资格决定应该开设哪些科目以及如何讲授。此外,教师还应该决定谁最有资格学习高深学问(招生)、谁已经掌握了知识(考试)并应该获得学位(毕业要求)。更显而易见的是,教师比其他人更清楚谁有资格成为教授。最重要的是,教师必须是他们的学术自由最不受到侵犯的公证人。”学术权力的行使方式应是根据学术发展的规律来处理相关事务,“无论学院还是大学都不是一个政治团体。它的职责不是行政管理,而是发现、发表和讲授高深学问。它的管理不是根据人数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而是以知识为基础。”毫无疑问,学术权力的价值目标是更好地探索未知发现知识,促进学术生产。
2.行政权力
行政权力是组织运行过程中依据一定的法律、规章制度等对行政事务进行管理的权力。大学作为一种组织,其运行过程也需要处理行政事务,大学的行政权力即是大学中按照一定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对行政事务进行管理的权力。与其他组织一样,大学的行政权力来源于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赋予,是一种依附于科层制中特定职位的权力。行政权力的主体是大学行政管理机构及各职能部门的行政人员,客体不仅包括行政机构以及行政人员,也包括高等学校的全体人员。全体人员中有众多具有学术权力的教师,因而这种行政权力的主客体关系实际上包含着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的矛盾。行政权力的价值取向为公平和效率,主要以自上而下地行政指令、决议的方式行使。
3.两种权力关系的历史演进
从源头上看,现代大学起源于中世纪,是一种具有行会组织性质的人才培养机构。最初,既有学生负责管理的大学(学生型大学),也有教师负责管理的大学(教师型大学)。后来学生型大学逐渐衰落,教师型大学则不断发展。中世纪大学是一种培养神学、法学、医学及文学专业人才的职业学校,其职能相对简单,有时一名教师(师傅)就可以形成一所大学,校址也不固定,与社会的关系与一般的行会并无多大差别。因此,中世纪大学需要处理的内外部事务也比较简单。在这种情况下,大学的组织结构也比较单一,几乎不需要任何的行政机构,日常事务完全由教师管理。教师行使的权力与行会中师傅行使的权力相同,因此不存在着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的冲突。
随着大学逐渐走出象牙塔走向社会的中心,大学与社会的关系越来越紧密,国家逐渐加强对大学的控制,政治权力逐渐渗透到大学内部,形成大学内部的行政机构和行政权力。同时,随着大学自身组织机构的复杂化程度提高,其需要专门的行政人员从事行政管理工作,处理行政事务,大学的行政权力也便有了合法性基础。而由于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的价值取向、权力来源、权力行使方式等的不同,冲突也就不可避免了。
二、当前我国高校存在着学术权力被行政权力挤压的现象
我国现代意义上的大学是西学东渐的产物。可以说,我国在引进西方大学组织制度的过程中,忽视了这种制度的基石:学术自由与大学自治。我国大学在建立之初便被赋予了太多的政治使命,其行政机构的性质多于学术机构的性质。我们引进西方大学的组织框架,却忽视了大学是学术殿堂、学者王国的精神内涵。而大学一旦缺少了学者王国的精神内涵,加上外部强有力的行政控制,其内部也必然是行政权力占绝对的主导地位。建国后,我国大学又受到多次政治运动的影响,学术权力依然无法得到保障。改革开放后,高等教育管理权限逐渐下放,高校的自主权逐渐增强,与之相应,高校内部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的关系也在发生变化。但就目前而言,我国高校的学术权力还处于弱势地位,存在着被行政权力挤压的现象。
1.行政组织代替学术组织管理学术事务
在高校内部,行政组织占有绝对的主导地位,学术组织的地位被弱化,学术事务的管理也被行政管理所代替。如学术委员会的作用被弱化甚至是形同虚设,而许多学术事务的管理如科研规划、科研经费预算和审核、科研项目确定、学术带头人的评选、教师职称的评审、学科建设、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和教学、学生学位授予等,都大多是以行政管理的方式运作,学术委员会及其他学术组织或学术主体很少参与其中。一项关于“高校学术委员会与各专业委员会发挥的作用”的问卷调查结果显示,764位被调查者当中有523位认为高校学术委员会与各专业委员会发挥的作用不明显或是很不明显,占68.5%;只有159位认为发挥的作用很明显或明显,占20.8%。也就是说,教授在学术事务方面,如学科发展规划、学生录取标准、学位授予、教学计划、课程设置、教师聘用、学术评价等领域的决策权没有得到有效发挥。同一调查还显示,教授中有76.9%的人同意或非常同意高校的行政权力过度压制了教授的学术权力。
2.以行政性价值取向处理学术事务
以行政组织代替学术组织管理学术事务必然导致以行政性价值取向处理学术事务,使学术发展丧失本真。如在评估学术成就时急功近利,以数量的标准统计学术的发展,而忽视了“质量”这个学术发展的永恒价值指标;在对学术事务做出决策时,并不一定按学术的标准,而是以行政标准、行政级别的高低做取舍。学术的发展需要自由宽松的环境,学术成果的取得需要不断的积累,真正有价值的研究成果不可能通过行政化的手段在短期内取得。而目前我国的学术评价多是以短期内发表文章多少为标准,使得科研变成了“写文章”;或以科研经费、科研创收多少衡量学术人才,使得研究人员花费太多的精力跑项目,无法安心科研;学术评价的行政效率取向,周期过短,不利于基础研究的深入发展;评价过程被行政主导,学术性淡化。
3.学术事务被行政事务不断挤压
学术好比高校的灵魂,一所高校没有学术是可以运行的,但却失掉了其尊贵的灵魂。因此大学的性质决定了学术事务应处于高校内部事务中十分重要的地位。我国向来有“学而优则仕”的传统,学术人员一旦在科学上取得了成就,一般会委以相应的行政职务,于是便有了所谓“双肩挑”的独特现象,学术人员既是学术研究者又是行政管理者,行政机构既要管理行政事务又要管理学术事务。但随着我国高校规模的扩大,高校运转经费的筹措与分配问题、硬件配备问题、后勤管理问题、学校规模膨胀所带来的学生管理问题以及需要不断地应付各种形式的评估等问题日益需要花费越来越多的时间。“双肩挑”的学术人员实际花在学术事务管理的时间也越来越少。
三、协调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的思考
1.改变行政管理的价值取向
现代大学越来越趋于复杂化,且已经变成现代社会的“轴心机构”,其运行必须有一个完整的、能按照现代社会组织运行方式经营大学的行政组织来完成,一些学术事务决策后还需要行政组织作相应的行政处理。因此,行政组织是现代大学正常运行必不可少的,行政权力的存在有其合法性和合理性根源。既然高等学校的运必须依靠行政组织,行政权力有其合法性和合理性,那么行政的存在为什么会阻碍大学功能正常的发挥、职能的正常行使呢?为什么还要“去行政化”呢?任何事物的存在都有一个合理性的限度,一旦超出这个既定的限度,便会出现“过犹不及”的情况。行政组织和行政权力也如此,但一旦过分强调行政的重要性,以行政为中心,事事按行政的逻辑处理,就会出现“行政化”的现象,便会影响高校的正常运行。当前中国大学“行政化”背后的根源便是按行政的思维和方式办学、搞科研,其背后是以行政为中心的官本位思想在作怪,而这恰恰偏离了行政组织和行政权力合法性和合理性基础。就教育领域而言,行政存在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基础是服务于教育发展的,包括保障教学、科研等的正常运行,而不是与教学、科研争夺资源。因此,行政存在的合理性基础是“服务”,应掉行政管理中的官本位思想,树立一种“服务型”行政观,建立服务于教学、科研的教育行政。
2.根据高校类型和层次的不同合理设计治理框架
相对而言,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有着各自相对独立的行使范围,学术权力限于学术事务的管理和决策,行政权力限于对行政事务进行处理。不应以行政权力干预学术权力,学术权力也不应干涉行政事务的处理。就二者的分工而言,应根据院校类型的不同而有所区别。教学型高校,应以行政权力为学校管理的主导。这类高校与市场的供需紧密相关,其目的直接与就业挂钩。培养适应市场需求的劳动者,紧密联系市场的供需,服务于高校消费者,是这类高校的发展理念。因此需要及时地反映市场的动态。更多地加强与社会的沟通,以及了解消费者对学校的要求。这类事务成为高校发展的核心任务,相对应地,处理这类事务需要强有力的行政力量进行效率的干预。研究教学型高校或教学研究型高校一般院系或学科发展已经比较成熟,学院已具备独立的学术管理条件,因此应加强院系的学术组织建设,赋予院系更多的学术权力,明确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的分工,可以更好地实现专业学院的学术建设。研究型高校,以研究为目的,以追求高深学问为核心任务。其人才培养类型主要是具有宽厚坚实学科知识基础的科研创新型人才,科研类型主要以知识生产和创新为主的基础研究或应用基础研究,为社会的发展提供理论的支撑。因此,研究型高校应以学术权力主导,行政权力切实履行好 服务于学术发展的职能。这类高校的“中低层次行政权力要与学术权力协调一致,并对学术权力起到维护和保障的作用;高层次行政权力要为学术权力提供制度和环境保证。要做到这一点,学校组织的主要行政领导人(如校长、院长、系主任等)应由专家、学者或某方面的学术权威担任。这样一来,既有利于解决“以往大学中长期存在的从上至下的行政权力这条线过粗,影响教师从事学术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的问题,又有利于解决“学术权力松散,不便统一协调指挥”的难题,从而使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有效地融为一 体”。
3.建立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沟通的机制
任何权力都是一把双刃剑,必须进行约束和制衡,否则将导致权力的异化。高校不能完全在行 政权力的主导下运行,“行政化”的弊端我们已深有体会。当然,高校也不能完全由学术权力来主导, “就像战争意义重大,不能完全交给将军们决定一样,高等教育也相当重要,不能完全留给教授们决定。”因此,需要建立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协调发展的机制。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冲突的原因主要在于价值标准不同,作用方式不同。但二者也有共同的目标,即是为了院校的发展。大学内部需要建立起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沟通协商、相互监督的机制,制衡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的主体行为,使二者的行为统一到院校发展的目标上。
首先是建立行政权力引导学术权力的机制。“学术权力是与学科专业知识联系在一起的,本身具有松散性。过分松散的学术权力不利于大学效率的提高和整体目标的实现。作为学术权力主体的大学教授,由于受自身专业知识的限制,行使学术权力往往局限于一个学科专业,或是某一领域,难以顾及到全局利益”。因此,行政权力需要从全局的高度协调高校内部学术群体的利益,引导学术权力正确发挥。其次是建立学术权力制约行政力的机制。就我国目前的情况而言,学术权力处于弱势地位,因此需要提高学术群体、学术组织的地位,加强学术权力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力度。要切实建立正式的学术组织如教授会,并从法规和制度上明确其权力范围,发挥其应有的监督和制约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