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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医患之间融洽的关系已经日趋淡薄;更有甚者,医患双方矛盾升级,诉诸法律。为缓解医患矛盾,营造和谐的医患关系,我们必须对医疗法律关系中诸多基本概念重新认识,从法制方面来规范医生的医疗行为,显得刻不容缓。医患之间医疗合同关系的成立与一般的合同一样,经过要约和承诺达成合意而成立,即患者提出医疗要约,医务人员接受要求即承诺,医疗合同便成立。笔者就医疗合同中附随义务的内容以及医方违反附随义务应承担的责任方面谈一些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