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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5月11日下午2时,被称为“豪门恩怨”的刘海粟6子女系争48幅书画案,历经原告方多次改变诉讼人数和请求,终于在一年零7个月所谓的“沉寂”后,由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主持,正式拉开了帷幕。
也许是从“刘海粟遗作被盗”到“夏伊乔(刘海粟遗孀)女士已无民事行为能力”到“拍卖行愤然反诉”,所有若隐若现的与此案有关的信息,至此会有一个让人明明白白的摊牌,因此,庭审此案的C214法庭挤满了各路记者。
此前,被告方刘海粟的女婿白庭荫曾发话:“清官难断家务事”,似乎在暗示本案复杂纷扰的内幕。显然,刘家定居在海外或香港的5兄妹此次异常团结地将他们的另一姐妹诉之法庭,其中的情仇恩怨是剪不断,理还乱的。
“难道仅凭其作为宣告母亲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人,就可以当然成为母亲的监护人?”眼看母亲也成了原告,被告刘虹对监护权提出了异议,她认为夏伊乔生育的3个子女中,只有自己拥有上海户口,守着母亲,关心着母亲的日常起居,更适合担任母亲的监护人,故要求根据法律规定由上海文史馆和刘海粟美术馆等单位指定自己为母亲夏伊乔的监护人,但遭到了上述单位的婉拒。之后,刘虹又以“不作为”起诉这几家单位,未被法院立案,法院只是将此当作信访信件处理了。
没有指定监护人,意味着所有的子女都有监护权。2006年3月16日,刘虹“以其人之道治其人之身”,以夏伊乔监护人的身份向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请求依法撤诉函”。
从2007年5月11日法院开庭情况看,夏伊乔已经从原告名单中除去。
是非法占有还是生前赠与
历经多次改变诉讼人数、诉讼请求以及诉讼对象后,此案终于在原被告双方翘首以盼中开始了实质性的庭审。
然而,庭中依然“状况”频现:
首先,下午1时30分准时开庭后,原告方代理律师刘振芳就以此案“拖了1年零7个月迟迟未能开庭”,原告对审判长在案件审查过程中的行为和态度不满为由,向法庭提出请求“审判长回避”,休庭半小时后,该请求被法院驳回。
其次,在原告律师向法庭宣读诉讼请求时,提出的7项诉讼请求归属财产侵权和名誉侵权两大类:被指财产侵权的是刘虹、白庭荫、傅伟明,间接涉及两大拍卖行;被指名誉侵权的是大众和工美两大拍卖行。由于这是两种不同的侵权行为,不能并案审理,法官要求原告在两者间选择其一,原告选择在本案中起诉侵犯财产权,暂时撤回了“侵害名誉权”诉讼。至此,法庭再度休庭,15分钟后,由于涉及起诉对象变更,大众和工美两家拍卖行要求延期应诉。法庭裁定予以15天的答辩期。
尽管“状况”不断,却并未干扰本案讼争的焦点:即刘虹夫妇委托拍卖的刘海粟作品与藏品究竟是非法占有,还是海老生前亲自赠与?
原告称,他们5子女都长期生活在国外和香港,父亲刘海粟过世后,为配合“刘海粟旧居”的修复,考虑到刘虹夫妇俩长期住在上海,并一开始就配合政府做了很多工作,在刘麟的倡议下,他们推举刘虹夫妇作为家属代表,“继续积极努力地去配合政府的工作。”为此,刘虹夫妇的确做了不少事情。
原告调查认为,刘虹、白庭荫、傅伟明从2004年起就开始拍卖刘海粟的收藏品和书画了。目前涉案的48幅作品毫无疑问是通过修复故居获取的,父亲的遗产理应是他们这些子女们的共同财产。
对此,被告律师上海新文泯律师事务所主任富敏荣则指出,“按照物权法规定,如果说刘虹、傅伟明、白庭荫是非法获得刘海粟收藏品和书画,其他子女应当承担举证的责任”。实事上,刘虹夫妇的女儿是刘海粟和夏伊乔唯一的外孙女,从小在外祖父家长大,感情深厚,而且刘海粟曾亲手教她学画,很多作品都是他信手拈来的练习之作,同时,刘海粟生前陆续给过外孙女一些画,而身为知名画家的夏伊乔也给过外孙女一些画,其中有他们两人的作品,也有收藏品。这些画的所有权属于外孙女,与刘海粟的遗产并无关联,并非是从故居获取。
对于这样的解释,原告方代理律师刘振芳则表示:“这不可能。”按照刘海粟生前一贯的做法,从不随便将自己的画作赠给孩子,只有在结婚之类的重要日子,他才会送上一幅画给孩子,且都有签字,而涉案的画作没有签字。另外,刘海粟赠送给子女的作品一般都送一幅,唯有曾任联合国秘书长特别助理的长子刘虎获得几幅,儿子刘豹曾也想要几幅画,但被老人拒绝了。
这一说法得到了刘海粟的儿子刘麟的印证。另外他说,这次被白庭荫拿到拍卖行的作品中,绝大多数都是别人赠送给刘海粟先生的。其中还有3件是别人送给老太太夏伊乔的,一件甚至还是别人送给刘海粟大儿子刘虎的,上面都题写着名字。
究竟孰是孰非?在本案进一步审理和判决前,恐怕还将是个谜。
刘海粟的遗址和遗愿
“刘海粟旧居”坐落于上海复兴中路512号,这是幢三层楼花园洋房,底楼为汽车库和佣人、司机住房和厨房。二楼为会客厅和餐厅,三楼为工作室和卧室。
从1935年起刘海粟先生就与家人一起住在这里,直到1989年,刘海粟偕夫人巡游世界各地,后旅居美国和香港儿女处,该楼房才空关了几年。这就是后来刘海粟的定居海外香港的子女对媒体所说的“父亲的故居长期空关”,“复兴中路512号的房子多年来一直是老人家存放作品以及朋友赠送礼品的地方”原因所在。
在旅居的那段日子,刘海粟的影响是巨大的。在美国,每年3月16日他生日那天,被定为“南加州刘海粟日”;而在香港,1992年,港大为其建造了一座现代化设施齐全的“刘海粟中国现代美术馆”,为此他捐赠了自己各个时期的代表作80幅。
1993年11月22日下午,上海文化局党委书记周渝生等5同志专程赴香港拜访了刘海粟,并向海老详细介绍了上海刘海粟美术馆的筹建工作,其时,海老欣然表示捐赠意愿,“我在那里(指上海复兴中路512号寓所内)保存的重要的东西(指海老的作品、文物和图书资料等)都要放在(上海刘海粟美术)馆里”,“片纸只页不能漏掉,要统统保留起来”,“我一次可展览的东西不得了,收藏的瓷器等东西全部拿出来。”“请你们回(上海)去组织人清理”,“不能(让画)出毛病”。“要成立一个清理委员会,请李国机参加,他是律师,其他人员由你们去想。”
1994年,刘海粟和夫人一起回到了相别5年的上海,在上海市文化局举办的刘海粟百岁诞辰庆典上,他激动地说“我一生孜孜不倦,志在报国!志在弘扬中国文化。我觉得最好最留恋的还是我的祖国!”
1994年8月3日,志在报国的刘海粟铺纸挥毫,给江泽民总书记写信道:
“……经公批准建立的刘海粟美术馆,现已竣工,我决定将一生收藏的稀世珍品:唐、宋、元、明、清历代名家书画真迹三百多件,以及自己创作的三百六十件油画,二百多件书画作品,全部无偿捐献给国家。此举得到家属子女的理解支持。”
也许海老报国心愿已了,就在写这封信的第四天,刘海粟在上海华东医院安然谢世。
一前一后的两份捐赠清单
1994年11月29日,在刘海粟的法律顾问李国机律师的见证下,上海市文化局(乙方)受上海市人民政府委托,与刘海粟夫人夏伊乔(甲方)签下了一份协议书。协议明确:
其一,甲方除交给常州刘海粟美术馆和南京艺术学院各30幅刘海粟的作品及少量作品、文物藏品自己留作纪念外,其余刘海粟先生的油画、国画和历代名家书画墨迹及文物、奖牌等共913件全部作为刘海粟先生的遗赠交给乙方;
其二,对遗赠物品,乙方不得赠送他人或出售,任何单位或个人无权调拨;
其三,乙方投资人民币3000万元在虹桥路1660号新建的刘海粟美术馆,用以收藏陈列遗赠物品;
其四,乙方特奖励150万美元,用于给甲方购置吴兴路某号28层A、B两套共458平方米新居;
其五,刘海粟美术馆开馆,即聘夏伊乔女士为名誉馆长,享受一级美术师的工资待遇,并雇用工作人员一名,照顾夏伊乔的生活起居
……
可以说,这份协议实践了刘海粟先生的遗愿,也充分体现了政府对刘海粟先生及其家属义举的赞赏和感谢。
但这份协议所明确的刘海粟的作品和藏品,并非其所有的作品藏品。其实,刘海粟故居的字画曾在1994年有过两次清点。除上述捐赠时有过一次清点,在刘海粟生前,即1994年3月下旬至5月上旬还有一次清点,由上海市文化局等部门进行,并作了全程录像。
“我们的工作程序十分严谨,有文化局的保安及李国机律师事务所的人员参与并监督全过程。按照规定,工作人员不得携带包进入清点现场。工作时,我们需要穿着工作服进行清点。”
据当时文化局委派担任清点组组长的杜乐行回忆,那次清点统计,刘海粟的作品和藏品总数大约在1400件左右,清点完成后,他们将工作清单汇总,又制作了一份“刘海粟作品、文物藏品及有关资料清册”,由当时的现场见证人刘蟾、文化局和李国机律师事务所各持一份。
显然,前后两次清点留下的清单,数目相去甚远,“差额”竟达400幅左右。
对此,原告代理律师刘振芳的诠释是,“那是因为刘海粟先生在给上海市文化局有关领导的信中明确表示‘将留下一部分作品和文物继续为我和我的夫人夏伊乔研究与创作,并为少数子女留作纪念’。”
被告律师富敏荣告诉记者,“差额”的一部分作品已有原告所掌管,并且那份一式三份的记录有1400件作品藏品的清单,至今未找到。李国机已过世,那份留在其律所的清单因为不是正式捐赠单而未装订在册,文化局也因该清单内物品所有权未正式转移,只是捐赠前的准备,也未正式归档。刘海粟小女儿刘蟾处的那份也被称作“交母亲夏伊乔了”而查无对证。
但有一点可以肯定,涉案的48幅画作并不在两份清单内,因为清点过程有全程录像。被告据此认为,由于两次清点非常详细,连签名册都列入其中,应该包括了刘海粟的全部遗产。既然涉案的作品都不在清单内,说明在刘海粟去世捐赠前,已经将这部分作品赠与外孙女了。
“捐赠不是抄家”,原告人之一的刘蟾则认为,清单记录并不是全部遗产。“家里房子很大,有三层的房间全放着父亲的作品,怎么可能才有那么点儿呢”。父亲向国家捐赠的作品都是较为优秀的画作,至于那些练习手卷、残次品均不包括在捐赠的范围之中,涉案的48幅作品完全可能是当初遗漏的物品。
拍卖公司反诉原告承担赔偿责任
从本案开战之始,上海的两家拍卖公司就因“诉讼保全”叫停拍卖而甚感冤枉,他们认为,拍卖行与原告不存在任何委托关系,也无任何纠纷,何以成为侵权方,而被列为被告?
“原告要求追究工美过错责任、负有举证责任的有二点:其一,白庭荫持有的刘海粟《遥岑烟霭图》是不法行为所得。其二,工美明知白庭荫的委拍品是不法行为所得。但是在诉状和证据中均没有陈述和证明这一情况。”
工美拍卖行代理律师项志卫说,拍卖行没有审核其是不是完全的所有人的义务,也不可能有那样的能力。根据拍卖法的规定,拍卖行只在明知委托人委托拍卖之物不属于委托人所有而依然进行拍卖才承担连带责任。
“刘虹是刘海粟的亲生女儿,我们没有怀疑的理由。”
即使该拍品权属是有争议或是共同共有的,这类诉争也应在他们亲属之间进行。拍卖行可以作为第三人保全涉案画作,拍卖行根本就不是画作的持有人,将拍卖行列为被告是错误的。
大众拍卖行的委托律师钱钧则表示,“对于书画作品这样的动产来说,推定持有人就是所有人,除非有相反证明。”根据他的分析,如果刘虹夫妇是用不正当的方式取得了这批画,他们即使要转让也不会通过公开拍卖的方式,拍卖行还做了大量的推广宣传工作。他们完全可以私下里直接卖给画廊。
据悉,目前,原告方提出的诉讼保全一年期已满,依法已经自动解除了保全。本着负责的态度,委托方和两家拍卖行暂时没有重启拍卖程序。
但对于因涉案而造成的经济上的损失和商业信誉的影响,工美拍卖行已向法院提起了要求“支付赔偿金人民币100.1万元,律师费10万元”的反诉。
本案引出的一些话题
“赠予的东西属于动产,谁持有谁拥有,除非有证据证明它是非法所得,这就是物权法的基本理念”,采访时记者发现,几乎所有被告方的律师都提到了“物权”的概念。
由于系争的48幅刘海粟作品、藏品其来源原被告各执一词,如果原告方的主张没有证据可举,那么,要法院解开来源之“谜”也是不现实的。本案究竟会是个怎样的结果?恐怕有待时日。
然而,由本案引出的有关刘海粟遗留遗产该如何处置,则成为人们又一关注焦点。
有人认为这是一个旷世难题,这主要因为刘海粟的三次婚姻及留下的众多血脉。
如果用我国继承法来分条析缕,那么会有以下的情况出现:
刘海粟在未婚时期所创作的画作,由他个人所有。以他和张韵士女士的婚姻为第一次婚姻,在此婚姻存续期内,刘海粟创作的作品是他和张韵士的夫妻共同财产。在张女士去世后,张女士的那部分夫妻共同财产发生继承:由刘海粟和其子刘虎、刘豹继承。
依此类推,刘海粟在第二段婚姻期间创作的作品,是其与成家和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与成家和离婚,刘海粟那部分财产承续下去。
刘海粟在第三个婚姻阶段创作的画作,由其与夏伊乔共同所有,在刘海粟去世后,会涉及一支巨大的遗产继承队伍:由其第三任妻子夏伊乔和其所生之子女刘虬、刘虹和刘蟾,以及前妻所生的刘虎、刘豹、刘英伦和刘麟来继承。
由于长子刘虎已经过世,所以刘虎的继承人将会加入这支浩大的继承队伍。
而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据刘海粟生前多次提出要将自己全部作品藏品捐献给国家,且有据可查,况且,得到了政府相应的回馈。后人未将之全部捐出,是违背刘海粟意愿的。所以,刘海粟作品、藏品未捐部分,所有权应属国家所有。
刘海粟,这位中国现代美术事业的开拓者和奠基人,当我们感念他愿将毕生的心血捐给祖国,捐给社会时,我们耳边回响着作为海老子女的原告的话:“我们不是为争夺遗产,而是希望通过诉讼将涉案书画保留下来,充实复兴中路上的刘海粟旧居。”期待本案有个圆满的结局。
也许是从“刘海粟遗作被盗”到“夏伊乔(刘海粟遗孀)女士已无民事行为能力”到“拍卖行愤然反诉”,所有若隐若现的与此案有关的信息,至此会有一个让人明明白白的摊牌,因此,庭审此案的C214法庭挤满了各路记者。
此前,被告方刘海粟的女婿白庭荫曾发话:“清官难断家务事”,似乎在暗示本案复杂纷扰的内幕。显然,刘家定居在海外或香港的5兄妹此次异常团结地将他们的另一姐妹诉之法庭,其中的情仇恩怨是剪不断,理还乱的。
“难道仅凭其作为宣告母亲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人,就可以当然成为母亲的监护人?”眼看母亲也成了原告,被告刘虹对监护权提出了异议,她认为夏伊乔生育的3个子女中,只有自己拥有上海户口,守着母亲,关心着母亲的日常起居,更适合担任母亲的监护人,故要求根据法律规定由上海文史馆和刘海粟美术馆等单位指定自己为母亲夏伊乔的监护人,但遭到了上述单位的婉拒。之后,刘虹又以“不作为”起诉这几家单位,未被法院立案,法院只是将此当作信访信件处理了。
没有指定监护人,意味着所有的子女都有监护权。2006年3月16日,刘虹“以其人之道治其人之身”,以夏伊乔监护人的身份向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请求依法撤诉函”。
从2007年5月11日法院开庭情况看,夏伊乔已经从原告名单中除去。
是非法占有还是生前赠与
历经多次改变诉讼人数、诉讼请求以及诉讼对象后,此案终于在原被告双方翘首以盼中开始了实质性的庭审。
然而,庭中依然“状况”频现:
首先,下午1时30分准时开庭后,原告方代理律师刘振芳就以此案“拖了1年零7个月迟迟未能开庭”,原告对审判长在案件审查过程中的行为和态度不满为由,向法庭提出请求“审判长回避”,休庭半小时后,该请求被法院驳回。
其次,在原告律师向法庭宣读诉讼请求时,提出的7项诉讼请求归属财产侵权和名誉侵权两大类:被指财产侵权的是刘虹、白庭荫、傅伟明,间接涉及两大拍卖行;被指名誉侵权的是大众和工美两大拍卖行。由于这是两种不同的侵权行为,不能并案审理,法官要求原告在两者间选择其一,原告选择在本案中起诉侵犯财产权,暂时撤回了“侵害名誉权”诉讼。至此,法庭再度休庭,15分钟后,由于涉及起诉对象变更,大众和工美两家拍卖行要求延期应诉。法庭裁定予以15天的答辩期。
尽管“状况”不断,却并未干扰本案讼争的焦点:即刘虹夫妇委托拍卖的刘海粟作品与藏品究竟是非法占有,还是海老生前亲自赠与?
原告称,他们5子女都长期生活在国外和香港,父亲刘海粟过世后,为配合“刘海粟旧居”的修复,考虑到刘虹夫妇俩长期住在上海,并一开始就配合政府做了很多工作,在刘麟的倡议下,他们推举刘虹夫妇作为家属代表,“继续积极努力地去配合政府的工作。”为此,刘虹夫妇的确做了不少事情。
原告调查认为,刘虹、白庭荫、傅伟明从2004年起就开始拍卖刘海粟的收藏品和书画了。目前涉案的48幅作品毫无疑问是通过修复故居获取的,父亲的遗产理应是他们这些子女们的共同财产。
对此,被告律师上海新文泯律师事务所主任富敏荣则指出,“按照物权法规定,如果说刘虹、傅伟明、白庭荫是非法获得刘海粟收藏品和书画,其他子女应当承担举证的责任”。实事上,刘虹夫妇的女儿是刘海粟和夏伊乔唯一的外孙女,从小在外祖父家长大,感情深厚,而且刘海粟曾亲手教她学画,很多作品都是他信手拈来的练习之作,同时,刘海粟生前陆续给过外孙女一些画,而身为知名画家的夏伊乔也给过外孙女一些画,其中有他们两人的作品,也有收藏品。这些画的所有权属于外孙女,与刘海粟的遗产并无关联,并非是从故居获取。
对于这样的解释,原告方代理律师刘振芳则表示:“这不可能。”按照刘海粟生前一贯的做法,从不随便将自己的画作赠给孩子,只有在结婚之类的重要日子,他才会送上一幅画给孩子,且都有签字,而涉案的画作没有签字。另外,刘海粟赠送给子女的作品一般都送一幅,唯有曾任联合国秘书长特别助理的长子刘虎获得几幅,儿子刘豹曾也想要几幅画,但被老人拒绝了。
这一说法得到了刘海粟的儿子刘麟的印证。另外他说,这次被白庭荫拿到拍卖行的作品中,绝大多数都是别人赠送给刘海粟先生的。其中还有3件是别人送给老太太夏伊乔的,一件甚至还是别人送给刘海粟大儿子刘虎的,上面都题写着名字。
究竟孰是孰非?在本案进一步审理和判决前,恐怕还将是个谜。
刘海粟的遗址和遗愿
“刘海粟旧居”坐落于上海复兴中路512号,这是幢三层楼花园洋房,底楼为汽车库和佣人、司机住房和厨房。二楼为会客厅和餐厅,三楼为工作室和卧室。
从1935年起刘海粟先生就与家人一起住在这里,直到1989年,刘海粟偕夫人巡游世界各地,后旅居美国和香港儿女处,该楼房才空关了几年。这就是后来刘海粟的定居海外香港的子女对媒体所说的“父亲的故居长期空关”,“复兴中路512号的房子多年来一直是老人家存放作品以及朋友赠送礼品的地方”原因所在。
在旅居的那段日子,刘海粟的影响是巨大的。在美国,每年3月16日他生日那天,被定为“南加州刘海粟日”;而在香港,1992年,港大为其建造了一座现代化设施齐全的“刘海粟中国现代美术馆”,为此他捐赠了自己各个时期的代表作80幅。
1993年11月22日下午,上海文化局党委书记周渝生等5同志专程赴香港拜访了刘海粟,并向海老详细介绍了上海刘海粟美术馆的筹建工作,其时,海老欣然表示捐赠意愿,“我在那里(指上海复兴中路512号寓所内)保存的重要的东西(指海老的作品、文物和图书资料等)都要放在(上海刘海粟美术)馆里”,“片纸只页不能漏掉,要统统保留起来”,“我一次可展览的东西不得了,收藏的瓷器等东西全部拿出来。”“请你们回(上海)去组织人清理”,“不能(让画)出毛病”。“要成立一个清理委员会,请李国机参加,他是律师,其他人员由你们去想。”
1994年,刘海粟和夫人一起回到了相别5年的上海,在上海市文化局举办的刘海粟百岁诞辰庆典上,他激动地说“我一生孜孜不倦,志在报国!志在弘扬中国文化。我觉得最好最留恋的还是我的祖国!”
1994年8月3日,志在报国的刘海粟铺纸挥毫,给江泽民总书记写信道:
“……经公批准建立的刘海粟美术馆,现已竣工,我决定将一生收藏的稀世珍品:唐、宋、元、明、清历代名家书画真迹三百多件,以及自己创作的三百六十件油画,二百多件书画作品,全部无偿捐献给国家。此举得到家属子女的理解支持。”
也许海老报国心愿已了,就在写这封信的第四天,刘海粟在上海华东医院安然谢世。
一前一后的两份捐赠清单
1994年11月29日,在刘海粟的法律顾问李国机律师的见证下,上海市文化局(乙方)受上海市人民政府委托,与刘海粟夫人夏伊乔(甲方)签下了一份协议书。协议明确:
其一,甲方除交给常州刘海粟美术馆和南京艺术学院各30幅刘海粟的作品及少量作品、文物藏品自己留作纪念外,其余刘海粟先生的油画、国画和历代名家书画墨迹及文物、奖牌等共913件全部作为刘海粟先生的遗赠交给乙方;
其二,对遗赠物品,乙方不得赠送他人或出售,任何单位或个人无权调拨;
其三,乙方投资人民币3000万元在虹桥路1660号新建的刘海粟美术馆,用以收藏陈列遗赠物品;
其四,乙方特奖励150万美元,用于给甲方购置吴兴路某号28层A、B两套共458平方米新居;
其五,刘海粟美术馆开馆,即聘夏伊乔女士为名誉馆长,享受一级美术师的工资待遇,并雇用工作人员一名,照顾夏伊乔的生活起居
……
可以说,这份协议实践了刘海粟先生的遗愿,也充分体现了政府对刘海粟先生及其家属义举的赞赏和感谢。
但这份协议所明确的刘海粟的作品和藏品,并非其所有的作品藏品。其实,刘海粟故居的字画曾在1994年有过两次清点。除上述捐赠时有过一次清点,在刘海粟生前,即1994年3月下旬至5月上旬还有一次清点,由上海市文化局等部门进行,并作了全程录像。
“我们的工作程序十分严谨,有文化局的保安及李国机律师事务所的人员参与并监督全过程。按照规定,工作人员不得携带包进入清点现场。工作时,我们需要穿着工作服进行清点。”
据当时文化局委派担任清点组组长的杜乐行回忆,那次清点统计,刘海粟的作品和藏品总数大约在1400件左右,清点完成后,他们将工作清单汇总,又制作了一份“刘海粟作品、文物藏品及有关资料清册”,由当时的现场见证人刘蟾、文化局和李国机律师事务所各持一份。
显然,前后两次清点留下的清单,数目相去甚远,“差额”竟达400幅左右。
对此,原告代理律师刘振芳的诠释是,“那是因为刘海粟先生在给上海市文化局有关领导的信中明确表示‘将留下一部分作品和文物继续为我和我的夫人夏伊乔研究与创作,并为少数子女留作纪念’。”
被告律师富敏荣告诉记者,“差额”的一部分作品已有原告所掌管,并且那份一式三份的记录有1400件作品藏品的清单,至今未找到。李国机已过世,那份留在其律所的清单因为不是正式捐赠单而未装订在册,文化局也因该清单内物品所有权未正式转移,只是捐赠前的准备,也未正式归档。刘海粟小女儿刘蟾处的那份也被称作“交母亲夏伊乔了”而查无对证。
但有一点可以肯定,涉案的48幅画作并不在两份清单内,因为清点过程有全程录像。被告据此认为,由于两次清点非常详细,连签名册都列入其中,应该包括了刘海粟的全部遗产。既然涉案的作品都不在清单内,说明在刘海粟去世捐赠前,已经将这部分作品赠与外孙女了。
“捐赠不是抄家”,原告人之一的刘蟾则认为,清单记录并不是全部遗产。“家里房子很大,有三层的房间全放着父亲的作品,怎么可能才有那么点儿呢”。父亲向国家捐赠的作品都是较为优秀的画作,至于那些练习手卷、残次品均不包括在捐赠的范围之中,涉案的48幅作品完全可能是当初遗漏的物品。
拍卖公司反诉原告承担赔偿责任
从本案开战之始,上海的两家拍卖公司就因“诉讼保全”叫停拍卖而甚感冤枉,他们认为,拍卖行与原告不存在任何委托关系,也无任何纠纷,何以成为侵权方,而被列为被告?
“原告要求追究工美过错责任、负有举证责任的有二点:其一,白庭荫持有的刘海粟《遥岑烟霭图》是不法行为所得。其二,工美明知白庭荫的委拍品是不法行为所得。但是在诉状和证据中均没有陈述和证明这一情况。”
工美拍卖行代理律师项志卫说,拍卖行没有审核其是不是完全的所有人的义务,也不可能有那样的能力。根据拍卖法的规定,拍卖行只在明知委托人委托拍卖之物不属于委托人所有而依然进行拍卖才承担连带责任。
“刘虹是刘海粟的亲生女儿,我们没有怀疑的理由。”
即使该拍品权属是有争议或是共同共有的,这类诉争也应在他们亲属之间进行。拍卖行可以作为第三人保全涉案画作,拍卖行根本就不是画作的持有人,将拍卖行列为被告是错误的。
大众拍卖行的委托律师钱钧则表示,“对于书画作品这样的动产来说,推定持有人就是所有人,除非有相反证明。”根据他的分析,如果刘虹夫妇是用不正当的方式取得了这批画,他们即使要转让也不会通过公开拍卖的方式,拍卖行还做了大量的推广宣传工作。他们完全可以私下里直接卖给画廊。
据悉,目前,原告方提出的诉讼保全一年期已满,依法已经自动解除了保全。本着负责的态度,委托方和两家拍卖行暂时没有重启拍卖程序。
但对于因涉案而造成的经济上的损失和商业信誉的影响,工美拍卖行已向法院提起了要求“支付赔偿金人民币100.1万元,律师费10万元”的反诉。
本案引出的一些话题
“赠予的东西属于动产,谁持有谁拥有,除非有证据证明它是非法所得,这就是物权法的基本理念”,采访时记者发现,几乎所有被告方的律师都提到了“物权”的概念。
由于系争的48幅刘海粟作品、藏品其来源原被告各执一词,如果原告方的主张没有证据可举,那么,要法院解开来源之“谜”也是不现实的。本案究竟会是个怎样的结果?恐怕有待时日。
然而,由本案引出的有关刘海粟遗留遗产该如何处置,则成为人们又一关注焦点。
有人认为这是一个旷世难题,这主要因为刘海粟的三次婚姻及留下的众多血脉。
如果用我国继承法来分条析缕,那么会有以下的情况出现:
刘海粟在未婚时期所创作的画作,由他个人所有。以他和张韵士女士的婚姻为第一次婚姻,在此婚姻存续期内,刘海粟创作的作品是他和张韵士的夫妻共同财产。在张女士去世后,张女士的那部分夫妻共同财产发生继承:由刘海粟和其子刘虎、刘豹继承。
依此类推,刘海粟在第二段婚姻期间创作的作品,是其与成家和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与成家和离婚,刘海粟那部分财产承续下去。
刘海粟在第三个婚姻阶段创作的画作,由其与夏伊乔共同所有,在刘海粟去世后,会涉及一支巨大的遗产继承队伍:由其第三任妻子夏伊乔和其所生之子女刘虬、刘虹和刘蟾,以及前妻所生的刘虎、刘豹、刘英伦和刘麟来继承。
由于长子刘虎已经过世,所以刘虎的继承人将会加入这支浩大的继承队伍。
而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据刘海粟生前多次提出要将自己全部作品藏品捐献给国家,且有据可查,况且,得到了政府相应的回馈。后人未将之全部捐出,是违背刘海粟意愿的。所以,刘海粟作品、藏品未捐部分,所有权应属国家所有。
刘海粟,这位中国现代美术事业的开拓者和奠基人,当我们感念他愿将毕生的心血捐给祖国,捐给社会时,我们耳边回响着作为海老子女的原告的话:“我们不是为争夺遗产,而是希望通过诉讼将涉案书画保留下来,充实复兴中路上的刘海粟旧居。”期待本案有个圆满的结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