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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市场经济是建立在法制基础上的信用经济,高度发达的信用体系在防范金融风险、提高市场资源配置效率等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西方发达国家非常重视信用体系建设。实际上,西方国家信用制度已有一百多年的历史,相对完善的信用体系已经形成。西方国家信用体系将各种与信用相关的社会力量整合起来,共同带动社会信用的完善与发展。
在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西方国家,每个人、每个企业都有一个唯一的、伴随终身的信用号码,个人以及企业的所有信用表现都会永远记录在这个号码里。信用信息是全国联网共享的,人们的经济行为都有记录,缺乏信用将寸步难行。
了解发达国家信用制度的特点,将为我国建立与完善社会信用体系提供有益的经验。为此,《财经界》记者盘点了发达国家在建立社会信用体系过程中积累的主要经验和做法。
他山之石
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本内涵方面没有根本的区别,但各国国情和立法传统等方面的差异决定了主要有两种模式:一种是以美国为代表的市场主导型信用体系建设模式。另一种是以法国、德国等欧洲国家为代表的政府主导型信用体系建设模式。
◆美国——市场驱动型模式
美国是世界上最发达的征信国家,也是世界上信用交易额最高的国家。所谓征信国家,就是指一个国家建立了比较健全的信用管理体系,形成了独立、公正且市场化运作的征信服务企业主体,从而确保以信用交易为主要交易手段的成熟市场经济能够健康运行。美国信用体系具备了征信国家的基本内涵,不仅有比较完善、有效的信用管理体系,而且有完全市场化运作的信用服务企业主体,还有对信用产品有着强烈需求的信用产品使用者。这种模式是指所有征信企业或公司可以依法自由地经营信用调查和信用管理业务,政府不直接参与经营。但政府通过立法对之进行管理的企业征信制度,这是世界各国征信市场上的主流方式,也是一种纯市场化的方式。征信机构以营利为目的来收集、加工个人和企业的信用信息,为信用信息的使用者提供独立的第三方服务。
美国信用交易十分普遍,缺乏信用记录或信用记录很差的企业很难在业界生存和发展,而信用记录差的个人在信用消费、求职等诸多方面都会受到很大制约。不论是企业还是普通消费者,都有很强的信用意识。美国的企业中普遍建立了信用管理制度,在较大的企业中都有专门的信用管理部门,为有效防范风险,企业一般不愿与没有资信记录的客户打交道。由于信用交易与个人的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美国的消费者都十分注重自身的信用状况,并会定期向信用信息局查询自己的信用报告,尽可能避免在信用局的报告中出现自己的负面信息。
在美国,公民失信信息只要被有关征信机构记录在案。那么即使是仅仅一两张支票迟付,都会被保留污点长达五年。而使用征信机构数据库的银行以及其它商家就将拒绝为此人开立支票账户,拒绝使用其提供的信用卡。这样的征信机构美国多达几百家,其中比较著名的有美国邓白氏公司、美国中央信用调查公司,其中有些公司拥有会员数量达到5700万。
◆法、德等欧洲国家——政府驱动型模式
这种模式是指中央政府出资组建征信企业,建立全国数据库的网络系统,并对其实行直接经营管理的方式,由政府出资组建信用公司。此模式一般实行以中央银行建立的中央信贷登记为主体的企业征信制度,企业征信管理机构是非盈利性的,直接隶属于央行。法国,德国等一些欧洲国家的社会信用体系不同于美国,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信用信息服务机构是作为中央银行的一个部门建立起来的,而不是由私人部门发起设立的。在法国,法国中央银行的信用管理部门,以每月为间隔向银行采集它们向公司客户发行超过50万法郎的信息。
(2)银行需要依法向信用信息局提供相关信息。在一些欧洲国家,商业银行向中央银行建立的信用风险办公室或信用信息局提供要求的信息是一种强制行为。比如,在德国,银行和金融服务机构被要求向德国联邦银行报告负债总额达到或超过300万欧元的借款者详细资料。
(3)中央银行对信用管理部门承担主要的监管职能。以德国和法国为代表的一些欧洲国家,由于信用信息局被作为中央银行的一部分,因而对信用信息局的监管通常主要是由中央银行承担,有关信息的搜集与使用等方面的管制制度也由中央银行提供并执行。
此外,欧洲国家也非常注重制定与信用管理相关的立法。比如德国1970年制定的《个人数据保护法》、1997年制定的《通用商业总则》、国际经合组织1980年制定的《个人人格保护及个人数据国际交流准则》,欧盟1995年制定的《欧盟数据保护纲领》都较为著名。
我国信用体系建设现状
自20世纪90年代末以来,我国有关部门和地区相继开展了多种形式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人民银行建立了企业和个人信贷征信系统;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实施了“社会征信服务体系联合建设示范工程”;商务、工商、税务、质检等有关部门也开展了本行业的信用管理工作,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作为经济较发达地区,上海市、浙江省、深圳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起步较早,进展较快,率先在国内取得了一些经验,形成了较有代表性的信用建设运行模式。
总体来讲,我国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起步较晚,但各地已经从不同方向对个人联合征信体系与企业联合征信体系的建设模式进行了探索。目前虽然不能说哪种模式是成功的或失败的,但我们可以看到,我国信用基础薄弱,个人联合征信与企业联合征信体系建设存在很大差异,而且一个地区成功的模式并不一定能复制到另一个地区。因此关于信用体系建设,重点还是要找到适合本地特点的模式。
在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西方国家,每个人、每个企业都有一个唯一的、伴随终身的信用号码,个人以及企业的所有信用表现都会永远记录在这个号码里。信用信息是全国联网共享的,人们的经济行为都有记录,缺乏信用将寸步难行。
了解发达国家信用制度的特点,将为我国建立与完善社会信用体系提供有益的经验。为此,《财经界》记者盘点了发达国家在建立社会信用体系过程中积累的主要经验和做法。
他山之石
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本内涵方面没有根本的区别,但各国国情和立法传统等方面的差异决定了主要有两种模式:一种是以美国为代表的市场主导型信用体系建设模式。另一种是以法国、德国等欧洲国家为代表的政府主导型信用体系建设模式。
◆美国——市场驱动型模式
美国是世界上最发达的征信国家,也是世界上信用交易额最高的国家。所谓征信国家,就是指一个国家建立了比较健全的信用管理体系,形成了独立、公正且市场化运作的征信服务企业主体,从而确保以信用交易为主要交易手段的成熟市场经济能够健康运行。美国信用体系具备了征信国家的基本内涵,不仅有比较完善、有效的信用管理体系,而且有完全市场化运作的信用服务企业主体,还有对信用产品有着强烈需求的信用产品使用者。这种模式是指所有征信企业或公司可以依法自由地经营信用调查和信用管理业务,政府不直接参与经营。但政府通过立法对之进行管理的企业征信制度,这是世界各国征信市场上的主流方式,也是一种纯市场化的方式。征信机构以营利为目的来收集、加工个人和企业的信用信息,为信用信息的使用者提供独立的第三方服务。
美国信用交易十分普遍,缺乏信用记录或信用记录很差的企业很难在业界生存和发展,而信用记录差的个人在信用消费、求职等诸多方面都会受到很大制约。不论是企业还是普通消费者,都有很强的信用意识。美国的企业中普遍建立了信用管理制度,在较大的企业中都有专门的信用管理部门,为有效防范风险,企业一般不愿与没有资信记录的客户打交道。由于信用交易与个人的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美国的消费者都十分注重自身的信用状况,并会定期向信用信息局查询自己的信用报告,尽可能避免在信用局的报告中出现自己的负面信息。
在美国,公民失信信息只要被有关征信机构记录在案。那么即使是仅仅一两张支票迟付,都会被保留污点长达五年。而使用征信机构数据库的银行以及其它商家就将拒绝为此人开立支票账户,拒绝使用其提供的信用卡。这样的征信机构美国多达几百家,其中比较著名的有美国邓白氏公司、美国中央信用调查公司,其中有些公司拥有会员数量达到5700万。
◆法、德等欧洲国家——政府驱动型模式
这种模式是指中央政府出资组建征信企业,建立全国数据库的网络系统,并对其实行直接经营管理的方式,由政府出资组建信用公司。此模式一般实行以中央银行建立的中央信贷登记为主体的企业征信制度,企业征信管理机构是非盈利性的,直接隶属于央行。法国,德国等一些欧洲国家的社会信用体系不同于美国,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信用信息服务机构是作为中央银行的一个部门建立起来的,而不是由私人部门发起设立的。在法国,法国中央银行的信用管理部门,以每月为间隔向银行采集它们向公司客户发行超过50万法郎的信息。
(2)银行需要依法向信用信息局提供相关信息。在一些欧洲国家,商业银行向中央银行建立的信用风险办公室或信用信息局提供要求的信息是一种强制行为。比如,在德国,银行和金融服务机构被要求向德国联邦银行报告负债总额达到或超过300万欧元的借款者详细资料。
(3)中央银行对信用管理部门承担主要的监管职能。以德国和法国为代表的一些欧洲国家,由于信用信息局被作为中央银行的一部分,因而对信用信息局的监管通常主要是由中央银行承担,有关信息的搜集与使用等方面的管制制度也由中央银行提供并执行。
此外,欧洲国家也非常注重制定与信用管理相关的立法。比如德国1970年制定的《个人数据保护法》、1997年制定的《通用商业总则》、国际经合组织1980年制定的《个人人格保护及个人数据国际交流准则》,欧盟1995年制定的《欧盟数据保护纲领》都较为著名。
我国信用体系建设现状
自20世纪90年代末以来,我国有关部门和地区相继开展了多种形式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人民银行建立了企业和个人信贷征信系统;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实施了“社会征信服务体系联合建设示范工程”;商务、工商、税务、质检等有关部门也开展了本行业的信用管理工作,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作为经济较发达地区,上海市、浙江省、深圳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起步较早,进展较快,率先在国内取得了一些经验,形成了较有代表性的信用建设运行模式。
总体来讲,我国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起步较晚,但各地已经从不同方向对个人联合征信体系与企业联合征信体系的建设模式进行了探索。目前虽然不能说哪种模式是成功的或失败的,但我们可以看到,我国信用基础薄弱,个人联合征信与企业联合征信体系建设存在很大差异,而且一个地区成功的模式并不一定能复制到另一个地区。因此关于信用体系建设,重点还是要找到适合本地特点的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