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曾国藩(1811—1872)作为清代杰出的政治家和“名相”,其在政治生涯中形成的经世致用的思想。其的法律思想中所体现的立法观、执法观、守法观对后世而言均非常有研究意义。
曾国藩作为中国传统文化最后一位集大成者,一方面继承了儒家礼学的精华,主张“治国以礼为本”,强调“以礼治人”,另一方面又认为,要实现天下真正大治,也离不开法制。
一、立法观:法不朝令夕改
曾国藩所处的清末,天下已是一片混乱。清王朝正面临大厦将倾的生存危局。太平天国虽被镇压下去后,但战后城乡到处是断垣颓壁,四野皆空。以前那些散兵游勇,穷无所归,便堕落为匪,四处劫掠。
曾国藩对这一严峻形势有着清醒的认识,“巨寇”横行这种现象,他认为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以往地方查办不力所致,因而使得“以为法律不足凭”。因此,他主张严刑峻法,重典以锄暴乱。为此,其还在在长沙设立了“审案局”,专门对付所谓的“不法分子”曾国藩一直强调,天下随乱,但法不可废。法律的稳定性不仅是社会稳定的基础,也是社会发展的基础。社会的发展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社会主体对未来的信心和计划,这种信心和计划又是以对法律稳定性的信念为前提的。
早在古希腊,著名的哲学家亚里士多德就曾说过:“法律所以能见成效,全靠民众服从,而遵守法律的习性须经长期的培养,如果轻易地对这种或那种法制常常作这样或那样的废改,民众守法的习性必然消灭,而法律的威信也就跟着削弱了。”
曾国藩在一份批文中阐述了这一相同观点:“凡立法,出一令,期在必行。若待不行而后更改,不如不轻法令之为愈。”这可以看出曾国藩的法律思想中,非常重视法律的稳定性。并强调不能朝令夕改。如果立法,就必须执行,如果不执行而去变更法律,还不如不轻易颁布法律。
对法的稳定性的重视对曾国藩清讼治吏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我们也应该注意到,无论是维护法的稳定性,还是简明程序,曾国藩的目的都是通过减少社会动荡而保障腐朽的清王朝的统治。
二、执法观:谨慎执法
曾国藩认为执法不仅要严,而且必须郑重。为了产生良好的行法效果,应该做到“赏一人而天下劝,刑一人而天下怨。”
晚清司法腐败,一桩官司,原告被告往往混写多人,其中“妄抓者居多”,还有“差役勾串,牵入呈内者”。 然而滥传滥押人犯就是造成晚清积案冤案之累的重要原因。曾国藩在《十条》就此专门规定:各级官吏在清理讼案时,不准多传人犯、人证,所传人证如非命盗大案,不准轻于管押,而目必须将在押人姓名写在粉牌上,使众人周知。一旦发现并未悬牌,或牌上人数与在押人数不相符合,则记过重惩。
对重大的、疑难的案件,曾国藩常常要亲自处理。同治八年三月初八晚上,他仔细阅读一则案件,觉得其中判绞刑但缓刑的犯人张世沉,罪行较重,应该改为立即执行,他自己对此事“沉吟良久”,然后写一封信与按察使商量。可见关乎人命之事,他相当慎重。
曾国藩认为要“以精微之意,行吾威厉之事,期于死者无怨,生者知警,而后寸心乃安。”因此“从政者当审慎赏罚,勿任爱憎,近忠正,远候诀,勿使左右窃弄威福。……听讼折狱,必和颜任理,慎勿逆诈意。必轻加声色,务广咨询,勿自专用。”
在外忧内患、国弱民穷的清朝末年,曾国藩能坚持执法审慎,是非常具有先进性的。同时,我们也应该认识到,曾国藩的执法观与现代法治的执法观是有本质不同的。在其法律思想中程序并没有真正的意义,仅仅只是维护实体法运行的一种手段。在特定的条件下,甚至会漠视甚至完全牺牲程序正义。
三、守法观:严以治吏
从严治吏是曾国藩吏治思想的核心之一。曾国藩认为执法效果的好坏,则主要决定于执法者的素质与水平。在他看来,公正明理是执法者的必备素质,也是决定办案效果的重要保证。他说,如果“心不公明,则虽有良法百条,行之全失本意。心诚公明,则法所未备者,临时可增新法,以期便民。”故得其人,便行其法,“断词讼,诘盗贼,日可见功,否则接奉檄饬,徒以一卷文册,虚名故事,甚且假手胥吏劣绅,设局敛钱,转滋纷扰,非为无益而已。”
《批饬密查厅汛员弁办工情形》说,厅汛员弁有廉俸银两,有津贴银两,待遇优厚,本应洁以奉公,实际情形却是“领款一到,先肥私囊,于购料修工不过奉行故事,漠不关心”,且已成积习《批永定河徐道禀漫口不克抢堵》则痛斥借抢修决口,从中按项浮开侵吞国库库银的文武官吏,“文武兵吏均洁津润,千把弁目获利尤多”。对这些积习,曾国藩批示要痛加革除,“必当痛切重创一番,勿谓言不豫也”。
可以看出曾国藩那时已经认识到,官吏的所做作为必须与公布的法律相一致,否则将会对社会造成极坏的影响。因为如果官吏可以随意行使法律并未规定的权利,人们的消极自由即排除非正当权力干涉的自由就不能得到保护。但这并不是说曾国藩认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其规定这些的意义只是为了保障清末法律的实施。而清末的法律只是封建统治阶级统治百姓的工具而已。无论是严以吏治还是法不阿贵,都只是曾国藩为了维护封建皇权做的努力。
(作者简介:李相洵 (1989-),女,湘潭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事诉讼法方向。
曾国藩作为中国传统文化最后一位集大成者,一方面继承了儒家礼学的精华,主张“治国以礼为本”,强调“以礼治人”,另一方面又认为,要实现天下真正大治,也离不开法制。
一、立法观:法不朝令夕改
曾国藩所处的清末,天下已是一片混乱。清王朝正面临大厦将倾的生存危局。太平天国虽被镇压下去后,但战后城乡到处是断垣颓壁,四野皆空。以前那些散兵游勇,穷无所归,便堕落为匪,四处劫掠。
曾国藩对这一严峻形势有着清醒的认识,“巨寇”横行这种现象,他认为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以往地方查办不力所致,因而使得“以为法律不足凭”。因此,他主张严刑峻法,重典以锄暴乱。为此,其还在在长沙设立了“审案局”,专门对付所谓的“不法分子”曾国藩一直强调,天下随乱,但法不可废。法律的稳定性不仅是社会稳定的基础,也是社会发展的基础。社会的发展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社会主体对未来的信心和计划,这种信心和计划又是以对法律稳定性的信念为前提的。
早在古希腊,著名的哲学家亚里士多德就曾说过:“法律所以能见成效,全靠民众服从,而遵守法律的习性须经长期的培养,如果轻易地对这种或那种法制常常作这样或那样的废改,民众守法的习性必然消灭,而法律的威信也就跟着削弱了。”
曾国藩在一份批文中阐述了这一相同观点:“凡立法,出一令,期在必行。若待不行而后更改,不如不轻法令之为愈。”这可以看出曾国藩的法律思想中,非常重视法律的稳定性。并强调不能朝令夕改。如果立法,就必须执行,如果不执行而去变更法律,还不如不轻易颁布法律。
对法的稳定性的重视对曾国藩清讼治吏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我们也应该注意到,无论是维护法的稳定性,还是简明程序,曾国藩的目的都是通过减少社会动荡而保障腐朽的清王朝的统治。
二、执法观:谨慎执法
曾国藩认为执法不仅要严,而且必须郑重。为了产生良好的行法效果,应该做到“赏一人而天下劝,刑一人而天下怨。”
晚清司法腐败,一桩官司,原告被告往往混写多人,其中“妄抓者居多”,还有“差役勾串,牵入呈内者”。 然而滥传滥押人犯就是造成晚清积案冤案之累的重要原因。曾国藩在《十条》就此专门规定:各级官吏在清理讼案时,不准多传人犯、人证,所传人证如非命盗大案,不准轻于管押,而目必须将在押人姓名写在粉牌上,使众人周知。一旦发现并未悬牌,或牌上人数与在押人数不相符合,则记过重惩。
对重大的、疑难的案件,曾国藩常常要亲自处理。同治八年三月初八晚上,他仔细阅读一则案件,觉得其中判绞刑但缓刑的犯人张世沉,罪行较重,应该改为立即执行,他自己对此事“沉吟良久”,然后写一封信与按察使商量。可见关乎人命之事,他相当慎重。
曾国藩认为要“以精微之意,行吾威厉之事,期于死者无怨,生者知警,而后寸心乃安。”因此“从政者当审慎赏罚,勿任爱憎,近忠正,远候诀,勿使左右窃弄威福。……听讼折狱,必和颜任理,慎勿逆诈意。必轻加声色,务广咨询,勿自专用。”
在外忧内患、国弱民穷的清朝末年,曾国藩能坚持执法审慎,是非常具有先进性的。同时,我们也应该认识到,曾国藩的执法观与现代法治的执法观是有本质不同的。在其法律思想中程序并没有真正的意义,仅仅只是维护实体法运行的一种手段。在特定的条件下,甚至会漠视甚至完全牺牲程序正义。
三、守法观:严以治吏
从严治吏是曾国藩吏治思想的核心之一。曾国藩认为执法效果的好坏,则主要决定于执法者的素质与水平。在他看来,公正明理是执法者的必备素质,也是决定办案效果的重要保证。他说,如果“心不公明,则虽有良法百条,行之全失本意。心诚公明,则法所未备者,临时可增新法,以期便民。”故得其人,便行其法,“断词讼,诘盗贼,日可见功,否则接奉檄饬,徒以一卷文册,虚名故事,甚且假手胥吏劣绅,设局敛钱,转滋纷扰,非为无益而已。”
《批饬密查厅汛员弁办工情形》说,厅汛员弁有廉俸银两,有津贴银两,待遇优厚,本应洁以奉公,实际情形却是“领款一到,先肥私囊,于购料修工不过奉行故事,漠不关心”,且已成积习《批永定河徐道禀漫口不克抢堵》则痛斥借抢修决口,从中按项浮开侵吞国库库银的文武官吏,“文武兵吏均洁津润,千把弁目获利尤多”。对这些积习,曾国藩批示要痛加革除,“必当痛切重创一番,勿谓言不豫也”。
可以看出曾国藩那时已经认识到,官吏的所做作为必须与公布的法律相一致,否则将会对社会造成极坏的影响。因为如果官吏可以随意行使法律并未规定的权利,人们的消极自由即排除非正当权力干涉的自由就不能得到保护。但这并不是说曾国藩认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其规定这些的意义只是为了保障清末法律的实施。而清末的法律只是封建统治阶级统治百姓的工具而已。无论是严以吏治还是法不阿贵,都只是曾国藩为了维护封建皇权做的努力。
(作者简介:李相洵 (1989-),女,湘潭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事诉讼法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