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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省教育厅、福州市人民政府:省教育厅闽教发[2004]32号文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原国家教委《民办高等学校设置暂行规定》和省政府《关于审批设立高等职业学校有关事宜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经研究,同意建立福州海峡职业技术学院。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