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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偿家教是指少数教师利用节假期休息时间对有补课或课外辅导需求的学生提供有偿服务的活动或行为。“家教”成为有偿服务的行为,其负面影响很明显,不仅给教育涂上了功利化、商业化的色彩,也容易使师生之间的教学关系蜕变为赤裸裸的金钱关系。
一、有偿家教的危害
(一)严重亵渎师德
“传道、授业、解惑”是教师的天职,无论是课内还是课外,辅导学生都是教师分内的工作。一旦这种课外辅导变成收费行为,纯洁的师生关系就变成了金钱关系,这对孩子的心灵是一种伤害,也容易引发教师的师德问题。
(二)有失教育公平
每个孩子在学校接受的是同样的教育,在公平的教育环境中成长,这是政府保证社会公平、和谐的一份责任。目前,由于历史的、经济的等原因,地区之间、学校之间还很难真正做到教育公平,但是至少在小范围内,即在班级内,学生接受的教育应该是公平的。但是,当实施教育公平的责任人,从事了“有偿家教”,就很难做到对交钱的孩子与不交钱的孩子一个样,这样就在班级内也存在不公平了。
(三)影响整体质量
有偿家教不是以学业成绩优劣来决定是否补习,而是以是否交了钱为先决条件。“培优促差”“因材施教”,提高学生整体水体,是贯穿在教师整个教学过程的基本要求。如果把一部分待提高的学生延伸到课外的“家教”上,势必会冲淡教师正常教学过程中的一些环节。另外,教师的时间、精力是有限的,“有偿家教”从组织到实施,会占用教师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对学生来说,这种“有偿家教”,会使他们产生依赖的情绪,降低在正常学校学习过程中对自己的要求。短时期看,家教会对学生的成绩提高有一定的作用,但是一旦离开了这种家教,成绩会有大幅度下滑。
(四)增加学生和家长负担
一是“有偿家教”害苦了孩子,它在加重学生学习负担的同时,更加重了学生的心理负担。家长付了那么多钱,成绩还是上不去,孩子的心理怎么承受?另外,有偿家教使师生关系发生异化,影响了学生健康人格的形成。二是补课费成为家庭新负担。在“不能让孩子输在起跑线上”的口号下,不少家长把补课费作为家庭里仅次于吃饭的重要支出,对于普通职工来说,这确实是一笔很大的开支。
二、有偿家教产生的原因
(一)社会需求旺盛
随着中考、高考的压力与日俱增,为了让子女能够取得高分,家长不惜重金送孩子参加各种补习班。成绩不好的,理所当然要补;成绩优秀的,怕滑坡,为了增加取胜的砝码,也要补。经济条件好的,不管补课费多少,毫不“肉痛”;经济条件差的,更是把全家希望寄在孩子身上,自己勒紧裤带、省吃俭用,给孩子补习。也有一些家长,虽不想补习,但为了“取悦”教师,也不得不参加补习。另有一些家长忙于工作,没时间管教孩子,还担心自己的教育理念不对,认为出点钱让老师管着总比自己管教来得靠谱。所有这些情况,都助长了有偿家教的气焰。
(二)法律制度缺失
有偿家教作为长期存在的一种社会现象,对其是否合理一直存在争议,有人认为这是一种不正之风,有人认为这样“按劳取酬”是一种“合理的形式”。我国教育主管部门明确规定教师不得进行有偿家教,教育部颁发的《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第五条规定:“为人师表。坚守高尚情操,知荣明耻,严于律己,以身作则。衣着得体,语言规范,举止文明。关心集体,团结协作,尊重同事,尊重家长。作风正派,廉洁奉公。自觉抵制有偿家教,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然而,我国的《教育法》《教师法》《劳动法》《义务教育法》等上位法中,没有明文规定中小学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是否合法合理,找不到教师不得兼职的法律依据。一些地方教育部门,即使提出在职教师“不准从事有偿家教”,也没有相应的措施予以制止,所以我国教育部门的规定也基本是一纸空文。
(三)教师待遇偏低
目前,教师待遇偏低。国家法律规定:教师工资待遇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实际水平。但是,实际上,教师与公务员的收入相差较大。一些教师在从事大量工作却没有获得对等的收入的情况下,面对丰厚的额外收入,抵不住诱惑,也有其一定的社会原因。有教师认为,有偿家教也是劳动所得,只是不那么透明而已。如果政府能真正提高教师的待遇,让收入能应付正常的生活,如物价、房价、医疗等,那谁还愿意去加班赚这种不公开的收入?
三、有偿家教的防与治
(一)严肃制度治理
首先,国家应该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建立严格的教师教育行为管理和考核机制,明确规定教师的哪些行为和活动属于有偿家教,以及对在职教师进行有偿家教应处以什么样的处罚。对社会机构从事培训和补习的,也要通过检查考核,按照教师不同水平而采取不同的收费标准的方法来规范家教市场。其次,教育部门需要建章立制,为杜绝有偿家教提供制度保障。如余姚市教育局2013年出台了《关于禁止中小学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暂行规定》,明确:对进行有偿家教或给他人介绍家教生源的在职中小学教师,情节严重的将解聘。再次,建立严厉的惩罚机制,让中小学教师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和教育部门的相关规定,学校对从事有偿家教的在职教师,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考核直接定为“不合格”,并且让其认识到法律法规的不可侵犯性,彻底打消其“违法违规”的念头。
(二)强化教育引导
不同教师的思想境界是有差异的。对有偿家教,有的教师比较热衷,有的却显得淡然。不是每一个教师都在进行有偿家教,无论过去,还是现在,为学生义务补课的教师大有人在。对于这样的好教师,学校要多多表扬。同时,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领导,要经常引导教师,唤起教师的职业理想;要组织教师学习《教师法》《教育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守则》,认真领会其精神实质,加强文化修养,提高内在素质。
(三)倡导公益辅导
首先,学校可要求教师在完成本职教学任务的前提下,每天下午放学前至少留出一个小时免费为学生提供辅导、释疑解惑,并将学生对教师辅导的满意度作为教师考核的重要指标。其次,教研室、教师进修学校等机构,可以建立“课外辅导志愿者”服务团队,实施“名师义教”行动,充分发挥名、优、特教师的示范带动作用。各个地区,总有不少优秀的教师和正在成长的有突出才能的教师,他们是教育的宝贵资源,应该让这部分资源得到充分的发挥。再次,教育部门可以开辟“空中课堂”,开展大型公益网校辅导活动。如余姚市从2014年春节开始,由城区职校与大鹏网络公司合作,积极探索公益网校的构建与运作,组织中小学优秀教师,开设中小学各主要学科的网络辅导课,学生可以选择自己薄弱的或比较喜欢的学科进行听课和提问。这也使城区的优质教育资源辐射到各个乡村家庭,推进了教育均衡发展。又如近期辽宁电视台做了暑期“空中家教”的尝试,由媒体出资,让教师能合理地多劳多得,双方都受益,这也是一种新的尝试。
(四)改革招生办法
现行的高考、中考、会考制度,都是“以分数论英雄”。当前,如能改革升学考试的内容与办法,改革目前以分数为本的人才选拔机制,实行多元化招生办法,有偿家教一定会革除其消极、负面的影响,而发挥出积极、正面的作用。另外,为杜绝教师的额外违纪教育收费行为,在加强责任意识的同时,政府要严格按照《教师法》《教育法》的规定,尊重教师的合法权益,关心教师的工作与生活,政府公共财政应当要按照当地经济的增长幅度,同步增加对教育的投入,同步提高各级各类学校教师的工资待遇与生活福利待遇,真正落实“教师待遇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实际水平”的政策,为教师的依法履职与职业操守创造出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
一、有偿家教的危害
(一)严重亵渎师德
“传道、授业、解惑”是教师的天职,无论是课内还是课外,辅导学生都是教师分内的工作。一旦这种课外辅导变成收费行为,纯洁的师生关系就变成了金钱关系,这对孩子的心灵是一种伤害,也容易引发教师的师德问题。
(二)有失教育公平
每个孩子在学校接受的是同样的教育,在公平的教育环境中成长,这是政府保证社会公平、和谐的一份责任。目前,由于历史的、经济的等原因,地区之间、学校之间还很难真正做到教育公平,但是至少在小范围内,即在班级内,学生接受的教育应该是公平的。但是,当实施教育公平的责任人,从事了“有偿家教”,就很难做到对交钱的孩子与不交钱的孩子一个样,这样就在班级内也存在不公平了。
(三)影响整体质量
有偿家教不是以学业成绩优劣来决定是否补习,而是以是否交了钱为先决条件。“培优促差”“因材施教”,提高学生整体水体,是贯穿在教师整个教学过程的基本要求。如果把一部分待提高的学生延伸到课外的“家教”上,势必会冲淡教师正常教学过程中的一些环节。另外,教师的时间、精力是有限的,“有偿家教”从组织到实施,会占用教师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对学生来说,这种“有偿家教”,会使他们产生依赖的情绪,降低在正常学校学习过程中对自己的要求。短时期看,家教会对学生的成绩提高有一定的作用,但是一旦离开了这种家教,成绩会有大幅度下滑。
(四)增加学生和家长负担
一是“有偿家教”害苦了孩子,它在加重学生学习负担的同时,更加重了学生的心理负担。家长付了那么多钱,成绩还是上不去,孩子的心理怎么承受?另外,有偿家教使师生关系发生异化,影响了学生健康人格的形成。二是补课费成为家庭新负担。在“不能让孩子输在起跑线上”的口号下,不少家长把补课费作为家庭里仅次于吃饭的重要支出,对于普通职工来说,这确实是一笔很大的开支。
二、有偿家教产生的原因
(一)社会需求旺盛
随着中考、高考的压力与日俱增,为了让子女能够取得高分,家长不惜重金送孩子参加各种补习班。成绩不好的,理所当然要补;成绩优秀的,怕滑坡,为了增加取胜的砝码,也要补。经济条件好的,不管补课费多少,毫不“肉痛”;经济条件差的,更是把全家希望寄在孩子身上,自己勒紧裤带、省吃俭用,给孩子补习。也有一些家长,虽不想补习,但为了“取悦”教师,也不得不参加补习。另有一些家长忙于工作,没时间管教孩子,还担心自己的教育理念不对,认为出点钱让老师管着总比自己管教来得靠谱。所有这些情况,都助长了有偿家教的气焰。
(二)法律制度缺失
有偿家教作为长期存在的一种社会现象,对其是否合理一直存在争议,有人认为这是一种不正之风,有人认为这样“按劳取酬”是一种“合理的形式”。我国教育主管部门明确规定教师不得进行有偿家教,教育部颁发的《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第五条规定:“为人师表。坚守高尚情操,知荣明耻,严于律己,以身作则。衣着得体,语言规范,举止文明。关心集体,团结协作,尊重同事,尊重家长。作风正派,廉洁奉公。自觉抵制有偿家教,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然而,我国的《教育法》《教师法》《劳动法》《义务教育法》等上位法中,没有明文规定中小学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是否合法合理,找不到教师不得兼职的法律依据。一些地方教育部门,即使提出在职教师“不准从事有偿家教”,也没有相应的措施予以制止,所以我国教育部门的规定也基本是一纸空文。
(三)教师待遇偏低
目前,教师待遇偏低。国家法律规定:教师工资待遇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实际水平。但是,实际上,教师与公务员的收入相差较大。一些教师在从事大量工作却没有获得对等的收入的情况下,面对丰厚的额外收入,抵不住诱惑,也有其一定的社会原因。有教师认为,有偿家教也是劳动所得,只是不那么透明而已。如果政府能真正提高教师的待遇,让收入能应付正常的生活,如物价、房价、医疗等,那谁还愿意去加班赚这种不公开的收入?
三、有偿家教的防与治
(一)严肃制度治理
首先,国家应该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建立严格的教师教育行为管理和考核机制,明确规定教师的哪些行为和活动属于有偿家教,以及对在职教师进行有偿家教应处以什么样的处罚。对社会机构从事培训和补习的,也要通过检查考核,按照教师不同水平而采取不同的收费标准的方法来规范家教市场。其次,教育部门需要建章立制,为杜绝有偿家教提供制度保障。如余姚市教育局2013年出台了《关于禁止中小学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暂行规定》,明确:对进行有偿家教或给他人介绍家教生源的在职中小学教师,情节严重的将解聘。再次,建立严厉的惩罚机制,让中小学教师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和教育部门的相关规定,学校对从事有偿家教的在职教师,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考核直接定为“不合格”,并且让其认识到法律法规的不可侵犯性,彻底打消其“违法违规”的念头。
(二)强化教育引导
不同教师的思想境界是有差异的。对有偿家教,有的教师比较热衷,有的却显得淡然。不是每一个教师都在进行有偿家教,无论过去,还是现在,为学生义务补课的教师大有人在。对于这样的好教师,学校要多多表扬。同时,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领导,要经常引导教师,唤起教师的职业理想;要组织教师学习《教师法》《教育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守则》,认真领会其精神实质,加强文化修养,提高内在素质。
(三)倡导公益辅导
首先,学校可要求教师在完成本职教学任务的前提下,每天下午放学前至少留出一个小时免费为学生提供辅导、释疑解惑,并将学生对教师辅导的满意度作为教师考核的重要指标。其次,教研室、教师进修学校等机构,可以建立“课外辅导志愿者”服务团队,实施“名师义教”行动,充分发挥名、优、特教师的示范带动作用。各个地区,总有不少优秀的教师和正在成长的有突出才能的教师,他们是教育的宝贵资源,应该让这部分资源得到充分的发挥。再次,教育部门可以开辟“空中课堂”,开展大型公益网校辅导活动。如余姚市从2014年春节开始,由城区职校与大鹏网络公司合作,积极探索公益网校的构建与运作,组织中小学优秀教师,开设中小学各主要学科的网络辅导课,学生可以选择自己薄弱的或比较喜欢的学科进行听课和提问。这也使城区的优质教育资源辐射到各个乡村家庭,推进了教育均衡发展。又如近期辽宁电视台做了暑期“空中家教”的尝试,由媒体出资,让教师能合理地多劳多得,双方都受益,这也是一种新的尝试。
(四)改革招生办法
现行的高考、中考、会考制度,都是“以分数论英雄”。当前,如能改革升学考试的内容与办法,改革目前以分数为本的人才选拔机制,实行多元化招生办法,有偿家教一定会革除其消极、负面的影响,而发挥出积极、正面的作用。另外,为杜绝教师的额外违纪教育收费行为,在加强责任意识的同时,政府要严格按照《教师法》《教育法》的规定,尊重教师的合法权益,关心教师的工作与生活,政府公共财政应当要按照当地经济的增长幅度,同步增加对教育的投入,同步提高各级各类学校教师的工资待遇与生活福利待遇,真正落实“教师待遇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实际水平”的政策,为教师的依法履职与职业操守创造出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