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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否则保险合同无效.此规定与民法中无因管理制度相冲突.本文认为,无因管理制度为法律所允许,为社会性所承认,因此要求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并不具有其合理性,故应当在现行立法中不必再做要求,只需在指定受益人的人身保险合同中要求受益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