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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的转型,经济发展迅速,我国的城市化进程也进一步加速。本文对农民工犯罪现象进行概述,并结合文献综述对农民工犯罪的原因进行解释,最终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
关键词 农民工 犯罪 社会控制理论
作者简介:武丹彤,甘肃天释律师事务所,研究方向:转型期中国犯罪原因及对策。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1.368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的转型,经济发展迅速,我国的城市化进程也进一步加速。城市化背景下大量农民工进城,由于农民工社会地位、政治地位等无法保证,导致农民工犯罪有上升趋势。为此,本文将针对这一问题进行讨论。
一、 农民工犯罪现象概述
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大批的农民陆续进入城市打工,到21世纪初达到了高潮。据国家统计局2015年发布的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显示:2015年农民工总量达到27747万人,比上年增加352万人。同时,报告中也显示农民工超时劳动、未签订劳动合同、被拖欠工资的状况虽有改善,但没有得到根本性的解决。农民大量的从农村涌入到城市,但是他们并没有成为城市的主人,城乡二元的体制成为了农民工与城市之间无形的屏障。与此同时,与之相伴的一系列社会问题也开始凸显,例如留守儿童犯罪与被害问题,农民工维权不当所产生的犯罪问题,以及失业农民工的越轨问题等。国内对于农民工犯罪的研究大多数停留在思辨的研究,大规模的实证研究数量有限,但是我们也可以从中分析出农民工犯罪的一些基本的群体特征以及犯罪类型特征。通过对数10个省市2006年到2011年办理的农民工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进行统计显示,犯罪农民工以从事服务业为主,侵财及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类型多发,并呈现出多样化态势,年龄多为40岁以下的青壮年男性,就业主要集中在服务性行业。
二、国内关于农民工犯罪原因研究
农民工犯罪作为中国社会转型期伴生的一种社会现象,其源生群体增长速度较快,同时农民工犯罪被认为是城市犯罪率居高不下的重要原因之一。当然这种说法有其片面之处,同时也缺乏实证数据的支撑,但是客观上农民工犯罪率的增长的确引起了法学与犯罪学等相关学科的重视,试图从不同的理论角度探寻其犯罪的深层次原因。
《新生代农民工犯罪问题研究》一书采用了实证分析的研究方法,从 社会认同、道义认同、情感认同三个自变量去分析其与新生代农民工犯罪之间的关系。该研究随机抽取了四所监狱1777個样本,对其进行问卷调查以及随机访谈,最后得出,从地位认同的维度分析,教育、家庭以及收入状况等直接影响农民工犯罪的发生。同时,个人收入状况会对暴力犯罪产生一定的影响。农民工进城务工的时间越短,发生暴力犯罪的风险也就越高。从道义认同的维度分析,邻里关系、价值导向、情绪等与违法犯罪和累犯率之间存在着显著相关性。价值导向越负面,个人情绪越消极,则违法犯罪率与累犯率就越高。同时,邻里关系处理的越融洽,其违法犯罪与累犯率就更低。这种同事与邻里之间的社会关系才真正反映了农民工与城市居民的矛盾。研究表明,农民工的交际群体基本以老乡、同学为主,很少与本地人有交往。有些新生代的农民工还可以回避与同村人的交往。从情感认同的的维度分析,家庭关系、家庭教育以及父母的行为对其违法犯罪和暴力产生一定的影响。例如父母监管越松,则报告的违法犯罪就越高,重新犯罪率也就越高。该研究证明父母的教育和监管对子女的成长十分重要,父母监管也是子女情感认同的重要方面,同时,父母的不良行为与其子女违法报告率也成正相关。
除了从社会结构的视角去分析农民工犯罪的原因,还有学者从文化冲突的角度去解释农民工犯罪。具体来讲就是认为在转型期的中国,经济方面的匮乏是诱导犯罪的主要因素,同时也要看到,离开土地的农民进入城市后身份突然发生了改变,失去了原有的熟人社会农耕文化以及乡俗民约的制约,其价值生活环境和生活方式均被改变,这种异质文化的冲突使部分农民心理上无法适应,最终引发了犯罪。
其他对农民工犯罪原因的研究主要是从犯罪的三原因论出发进行分析,但主要还是从农民工犯罪生成的社会因素和个体因素来做思辨的研究。具体来讲,第一,户籍制度的缺失使得农民工在城市中生活处于边缘化的状态,并且时常遭受歧视以及不公平的待遇;第二,户籍制度所导致的教育的缺位,城市的教育体系对非居民的就学机制缺位使得新生代农民工在就业竞争力以及继续职业教育等方面的落后状态得不到改善;第三,社会保障及社会福利制度的缺失导致农民工的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障,加重其挫折感,积累对社会的怨气,促使反社会行为的发生。在个体因素方面主要表现在农民工个体的挫折反应,这种挫折感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期望值过高导致的心理失衡,这种心理失衡在新生代农民工群体中有着更为突出的体现,在城市中现实的压力超出了他们的心理预期,同时城市中较为突出的贫富差距使农民工在对比之下产生了相对剥夺感,而一些对抗社会的群体性犯罪事件的发生往往是因为这种心理失衡导致的。第二,农民工缺乏文化归属感。农民工从农村进入城市打工不仅仅是地域上的转移,更是不同的两种文化以及观念的碰撞。城市居民对农民工的文化歧视使得他们无法真正融入城市生活,无法成为城市的一份子。对城市边缘人身份的角色认同使他们徘徊在城市人与农村人的夹缝之中,消减了代农民工的社会责任,增大犯罪风险。
综上所述,农民工犯罪现象作为一种中国转型时期高发的犯罪,既有与国际上移民犯罪所共通的方面,同时也带有在中国特殊的历史文化背景下的一些特殊性,因而关于农民工犯罪我们不能单纯的照搬国际上关于移民犯罪的研究成果,还要从多角度、多视角进行分析,使其更符合中国的国情。
三、 社会控制理论的启示
社会控制理论由美国社会学家特拉维斯在《少年犯罪原因》一书中提出,该理论的一个共同观点是:所有的人都有潜在的违法犯罪的可能,因而只需要解释人不犯罪的原因。人之所以不犯罪,是考虑到违法行为将损害自己与朋友、父母、邻居、老师、雇主等的社会联系,因而保持了克制。假如一个人缺乏这些社会联系,或者社会联系相对较弱,那么他就会放任自己的行为,进而实施越轨行为。因此,制约人们犯罪的重要因素就是社会联系,也就是一个人对传统社会的依附程度。犯罪源自薄弱的社会联系。 所谓的社会联系主要由四个因素构成:一是依恋,即一个人对他人的情感和兴趣;二是奉献,即将时间和精力使用于传统的活动内容上,例如,传统的生活、财产、教育、名誉等活动;三是卷入,即花费时间和精力参加传统的活动,总是全力以赴的忙于各种传统事务;四是信念,就是对共同的价值体系和道德观念的赞同、承认和相信。该理论中所谓的社会控制包括正式的社会控制和非正式的社会控制,正式的社会控制包括国家法律、制度的镇压及制裁,如监视、监禁等。而非正式的社会控制在该理论中有着更为重要的意义,例如,儿童时期家庭及学校的控制,成年时期的家庭、就业等控制。
具体到农民工犯罪而言,在我国,正式的社会控制与非正式的社会控制均有缺位。首先,在制度层面上,城乡二元结构造成农民工在城市生活中处于边缘化的状态,这对犯罪的发生具有促成作用,是犯罪发生机制中的重要因素,同时这种城乡二元的体制对农民工在就业及分享城市公共服务和社会福利等方面都会受到不公平的待遇。其次,在社会联系层面上,农民工由于其自身的能力以及城市就业制度各方面的影响,从事简单体力劳动的比例较多,并且雇佣关系相对比较松散,没有形成长期稳定的雇佣关系;在住房问题上,农民工多以租住或单位提供设施简陋的居所为主,住所的流动性较大,没有形成一个相对稳定的社区;在家庭关系上,大多数农民工由于经济状况及城市户籍制度的限制,孤身一人来到城市,子女多留在农村由老人照顾,成了留守儿童。综上所述,由于社会正处于现代化进城中的深度转型时期,社会结构发生重大改变,新旧体制的转换必然在社会的某些方面造成某种程度上的社会秩序的失序。在制度层面出现断层的情况下,非正式的社会控制对于农民工这个群体而言也相对比较薄弱。农民工在进入城市之前处于熟人社会之中,有家庭的温暖,生活在自己的社会圈子中,不同程度的可以得到他人的尊重。一旦犯罪,农民就会受到来自亲属、乡俗、社会道德等多方面的压力,这对个人形成了诸多的约束体系,一旦出现越轨行为,个人甚至整个家庭都要面臨多方面的斥责,背负否定性评价的巨大压力 。然而农民进入城市以后,人与人之间的社会联系松散,熟人社会的非正式的社会控制机制不再有效,农民工的自我约束变得松弛。同时家庭关系的松散也对其犯罪的起到的催化剂的作用,控制理论强调的是社会联系的品质和强度,以婚姻关系而言,婚姻这一事实本身并不能决定提高社会控制水平的高低,而与配偶的情感深厚与否以及关系紧密与否一定程度上决定了犯罪可能性的大小。同样的,就业这一事件本身也并不能提高社会纽带的作用,但如果就业与工作的稳定性、工作责任心以及雇主与雇员的高度依赖性一起,就会提高社会控制的作用。
四、可预见的防范途径
以下针对农民工犯罪的防范途径主要是建立在社会控制理论基础上提出的。
(一) 重视预防性的社会政策
刑罚无疑在当今的刑事司法领域起着主导地位,但是这种一味的通过刑罚这种事后控制的手段打击农民工犯罪往往忽略了这种犯罪发生的基本的社会结构背景。通过分析农民工犯罪的原因,可以得出这种犯罪发生的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非正式社会控制的弱化,农民工离开农村之后,其与原来家庭、工作、社会的纽带发生了断裂,而重新建立的非正式社会控制又不足以遏制其犯罪。因而打破城乡二元体制是根本之策,这样才能鼓励农民举家迁移,尤其是对于新生代农民工而言,可以提高家庭的完整性和稳定性。例如:通过解决公租房以及农民工子女的入学问题创造条件让农民工实现举家迁移,通过完整的婚姻家庭生活,达到非正式的社会控制的目的。
(二) 提高农民工聚居地的社区服务水平,改善邻里关系
要积极发挥社区教育的作用,改善农民工的工作环境和生活环境,使其建立一个稳定的邻里关系。这种稳定的邻里关系可以有效的促使农民工的社会融入,从而达到类似与农村熟人社会的非正式社会控制的目的。
参考文献:
[1]汪明亮.逐级年龄非正式社会控制理论及其犯罪学意义.中国犯罪学学会学术研讨会.2009.
[2]张小虎.转型期中国社会犯罪原因探析.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2.
[3]张勇濂.流动与犯罪:转型期中国农民流动的社会秩序研究.华中师范大学.2009.
[4]廖荣辉.当前农民工犯罪若干问题研究.犯罪学论丛.2009.
[5]金诚.新生代农民工犯罪问题研究.人民出版社.2015.
[6]王春林、冷勇.农民工犯罪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3.
[7]国家统计局.2015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http://www.stats.gov.cn/tjsj/zxfb/201604/t20160428_1349713.html.
[8]岳平.新生代农民工犯罪问题初探.犯罪学论丛.2009.
关键词 农民工 犯罪 社会控制理论
作者简介:武丹彤,甘肃天释律师事务所,研究方向:转型期中国犯罪原因及对策。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1.368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的转型,经济发展迅速,我国的城市化进程也进一步加速。城市化背景下大量农民工进城,由于农民工社会地位、政治地位等无法保证,导致农民工犯罪有上升趋势。为此,本文将针对这一问题进行讨论。
一、 农民工犯罪现象概述
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大批的农民陆续进入城市打工,到21世纪初达到了高潮。据国家统计局2015年发布的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显示:2015年农民工总量达到27747万人,比上年增加352万人。同时,报告中也显示农民工超时劳动、未签订劳动合同、被拖欠工资的状况虽有改善,但没有得到根本性的解决。农民大量的从农村涌入到城市,但是他们并没有成为城市的主人,城乡二元的体制成为了农民工与城市之间无形的屏障。与此同时,与之相伴的一系列社会问题也开始凸显,例如留守儿童犯罪与被害问题,农民工维权不当所产生的犯罪问题,以及失业农民工的越轨问题等。国内对于农民工犯罪的研究大多数停留在思辨的研究,大规模的实证研究数量有限,但是我们也可以从中分析出农民工犯罪的一些基本的群体特征以及犯罪类型特征。通过对数10个省市2006年到2011年办理的农民工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进行统计显示,犯罪农民工以从事服务业为主,侵财及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类型多发,并呈现出多样化态势,年龄多为40岁以下的青壮年男性,就业主要集中在服务性行业。
二、国内关于农民工犯罪原因研究
农民工犯罪作为中国社会转型期伴生的一种社会现象,其源生群体增长速度较快,同时农民工犯罪被认为是城市犯罪率居高不下的重要原因之一。当然这种说法有其片面之处,同时也缺乏实证数据的支撑,但是客观上农民工犯罪率的增长的确引起了法学与犯罪学等相关学科的重视,试图从不同的理论角度探寻其犯罪的深层次原因。
《新生代农民工犯罪问题研究》一书采用了实证分析的研究方法,从 社会认同、道义认同、情感认同三个自变量去分析其与新生代农民工犯罪之间的关系。该研究随机抽取了四所监狱1777個样本,对其进行问卷调查以及随机访谈,最后得出,从地位认同的维度分析,教育、家庭以及收入状况等直接影响农民工犯罪的发生。同时,个人收入状况会对暴力犯罪产生一定的影响。农民工进城务工的时间越短,发生暴力犯罪的风险也就越高。从道义认同的维度分析,邻里关系、价值导向、情绪等与违法犯罪和累犯率之间存在着显著相关性。价值导向越负面,个人情绪越消极,则违法犯罪率与累犯率就越高。同时,邻里关系处理的越融洽,其违法犯罪与累犯率就更低。这种同事与邻里之间的社会关系才真正反映了农民工与城市居民的矛盾。研究表明,农民工的交际群体基本以老乡、同学为主,很少与本地人有交往。有些新生代的农民工还可以回避与同村人的交往。从情感认同的的维度分析,家庭关系、家庭教育以及父母的行为对其违法犯罪和暴力产生一定的影响。例如父母监管越松,则报告的违法犯罪就越高,重新犯罪率也就越高。该研究证明父母的教育和监管对子女的成长十分重要,父母监管也是子女情感认同的重要方面,同时,父母的不良行为与其子女违法报告率也成正相关。
除了从社会结构的视角去分析农民工犯罪的原因,还有学者从文化冲突的角度去解释农民工犯罪。具体来讲就是认为在转型期的中国,经济方面的匮乏是诱导犯罪的主要因素,同时也要看到,离开土地的农民进入城市后身份突然发生了改变,失去了原有的熟人社会农耕文化以及乡俗民约的制约,其价值生活环境和生活方式均被改变,这种异质文化的冲突使部分农民心理上无法适应,最终引发了犯罪。
其他对农民工犯罪原因的研究主要是从犯罪的三原因论出发进行分析,但主要还是从农民工犯罪生成的社会因素和个体因素来做思辨的研究。具体来讲,第一,户籍制度的缺失使得农民工在城市中生活处于边缘化的状态,并且时常遭受歧视以及不公平的待遇;第二,户籍制度所导致的教育的缺位,城市的教育体系对非居民的就学机制缺位使得新生代农民工在就业竞争力以及继续职业教育等方面的落后状态得不到改善;第三,社会保障及社会福利制度的缺失导致农民工的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障,加重其挫折感,积累对社会的怨气,促使反社会行为的发生。在个体因素方面主要表现在农民工个体的挫折反应,这种挫折感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期望值过高导致的心理失衡,这种心理失衡在新生代农民工群体中有着更为突出的体现,在城市中现实的压力超出了他们的心理预期,同时城市中较为突出的贫富差距使农民工在对比之下产生了相对剥夺感,而一些对抗社会的群体性犯罪事件的发生往往是因为这种心理失衡导致的。第二,农民工缺乏文化归属感。农民工从农村进入城市打工不仅仅是地域上的转移,更是不同的两种文化以及观念的碰撞。城市居民对农民工的文化歧视使得他们无法真正融入城市生活,无法成为城市的一份子。对城市边缘人身份的角色认同使他们徘徊在城市人与农村人的夹缝之中,消减了代农民工的社会责任,增大犯罪风险。
综上所述,农民工犯罪现象作为一种中国转型时期高发的犯罪,既有与国际上移民犯罪所共通的方面,同时也带有在中国特殊的历史文化背景下的一些特殊性,因而关于农民工犯罪我们不能单纯的照搬国际上关于移民犯罪的研究成果,还要从多角度、多视角进行分析,使其更符合中国的国情。
三、 社会控制理论的启示
社会控制理论由美国社会学家特拉维斯在《少年犯罪原因》一书中提出,该理论的一个共同观点是:所有的人都有潜在的违法犯罪的可能,因而只需要解释人不犯罪的原因。人之所以不犯罪,是考虑到违法行为将损害自己与朋友、父母、邻居、老师、雇主等的社会联系,因而保持了克制。假如一个人缺乏这些社会联系,或者社会联系相对较弱,那么他就会放任自己的行为,进而实施越轨行为。因此,制约人们犯罪的重要因素就是社会联系,也就是一个人对传统社会的依附程度。犯罪源自薄弱的社会联系。 所谓的社会联系主要由四个因素构成:一是依恋,即一个人对他人的情感和兴趣;二是奉献,即将时间和精力使用于传统的活动内容上,例如,传统的生活、财产、教育、名誉等活动;三是卷入,即花费时间和精力参加传统的活动,总是全力以赴的忙于各种传统事务;四是信念,就是对共同的价值体系和道德观念的赞同、承认和相信。该理论中所谓的社会控制包括正式的社会控制和非正式的社会控制,正式的社会控制包括国家法律、制度的镇压及制裁,如监视、监禁等。而非正式的社会控制在该理论中有着更为重要的意义,例如,儿童时期家庭及学校的控制,成年时期的家庭、就业等控制。
具体到农民工犯罪而言,在我国,正式的社会控制与非正式的社会控制均有缺位。首先,在制度层面上,城乡二元结构造成农民工在城市生活中处于边缘化的状态,这对犯罪的发生具有促成作用,是犯罪发生机制中的重要因素,同时这种城乡二元的体制对农民工在就业及分享城市公共服务和社会福利等方面都会受到不公平的待遇。其次,在社会联系层面上,农民工由于其自身的能力以及城市就业制度各方面的影响,从事简单体力劳动的比例较多,并且雇佣关系相对比较松散,没有形成长期稳定的雇佣关系;在住房问题上,农民工多以租住或单位提供设施简陋的居所为主,住所的流动性较大,没有形成一个相对稳定的社区;在家庭关系上,大多数农民工由于经济状况及城市户籍制度的限制,孤身一人来到城市,子女多留在农村由老人照顾,成了留守儿童。综上所述,由于社会正处于现代化进城中的深度转型时期,社会结构发生重大改变,新旧体制的转换必然在社会的某些方面造成某种程度上的社会秩序的失序。在制度层面出现断层的情况下,非正式的社会控制对于农民工这个群体而言也相对比较薄弱。农民工在进入城市之前处于熟人社会之中,有家庭的温暖,生活在自己的社会圈子中,不同程度的可以得到他人的尊重。一旦犯罪,农民就会受到来自亲属、乡俗、社会道德等多方面的压力,这对个人形成了诸多的约束体系,一旦出现越轨行为,个人甚至整个家庭都要面臨多方面的斥责,背负否定性评价的巨大压力 。然而农民进入城市以后,人与人之间的社会联系松散,熟人社会的非正式的社会控制机制不再有效,农民工的自我约束变得松弛。同时家庭关系的松散也对其犯罪的起到的催化剂的作用,控制理论强调的是社会联系的品质和强度,以婚姻关系而言,婚姻这一事实本身并不能决定提高社会控制水平的高低,而与配偶的情感深厚与否以及关系紧密与否一定程度上决定了犯罪可能性的大小。同样的,就业这一事件本身也并不能提高社会纽带的作用,但如果就业与工作的稳定性、工作责任心以及雇主与雇员的高度依赖性一起,就会提高社会控制的作用。
四、可预见的防范途径
以下针对农民工犯罪的防范途径主要是建立在社会控制理论基础上提出的。
(一) 重视预防性的社会政策
刑罚无疑在当今的刑事司法领域起着主导地位,但是这种一味的通过刑罚这种事后控制的手段打击农民工犯罪往往忽略了这种犯罪发生的基本的社会结构背景。通过分析农民工犯罪的原因,可以得出这种犯罪发生的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非正式社会控制的弱化,农民工离开农村之后,其与原来家庭、工作、社会的纽带发生了断裂,而重新建立的非正式社会控制又不足以遏制其犯罪。因而打破城乡二元体制是根本之策,这样才能鼓励农民举家迁移,尤其是对于新生代农民工而言,可以提高家庭的完整性和稳定性。例如:通过解决公租房以及农民工子女的入学问题创造条件让农民工实现举家迁移,通过完整的婚姻家庭生活,达到非正式的社会控制的目的。
(二) 提高农民工聚居地的社区服务水平,改善邻里关系
要积极发挥社区教育的作用,改善农民工的工作环境和生活环境,使其建立一个稳定的邻里关系。这种稳定的邻里关系可以有效的促使农民工的社会融入,从而达到类似与农村熟人社会的非正式社会控制的目的。
参考文献:
[1]汪明亮.逐级年龄非正式社会控制理论及其犯罪学意义.中国犯罪学学会学术研讨会.2009.
[2]张小虎.转型期中国社会犯罪原因探析.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2.
[3]张勇濂.流动与犯罪:转型期中国农民流动的社会秩序研究.华中师范大学.2009.
[4]廖荣辉.当前农民工犯罪若干问题研究.犯罪学论丛.2009.
[5]金诚.新生代农民工犯罪问题研究.人民出版社.2015.
[6]王春林、冷勇.农民工犯罪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3.
[7]国家统计局.2015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http://www.stats.gov.cn/tjsj/zxfb/201604/t20160428_1349713.html.
[8]岳平.新生代农民工犯罪问题初探.犯罪学论丛.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