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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交通事故损害领域,除了严格化的侵权损害赔偿机制,机动车强制性责任保险得到全面推行,还有各种类型的无过失保险机制。受害人人身伤亡中的收入损失、医疗费用以及部分财产损害等实际损失均能通过保险机制在缴纳保费的机动车保有人之间进行分担,但大部分精神损害仍由受害人承担。由于强制责任保险与侵权制度相结合,在减少事故纠纷、降低运行成本方面不能发挥很好的作用,而纯粹无过失保险具有较为突出的优势。此种历史与比较法视角下的交通事故损害分担模式无疑对我国交通事故问题的解决极具启发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