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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宗教宽容是在洛克的思想中占有重要地位,洛克在《论宗教宽容》一书中基于对人的不可侵犯的自然权利和人类理性的缺陷的分析,系统而明确的阐述了宗教宽容的思想,提出宗教信仰自由原则和政教分离原则。本文试图通过对洛克的这一思想的考察,并通过与我国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比较,把握宗教宽容思想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宗教宽容宗教政策信仰自由意义
一 洛克提出宗教宽容思想的背景
(一)基督教的不宽容传统
“基督教”一词最早出现于2世纪,指那些虽然来源于犹太教、却又不同于犹太教的传统信仰、主张以耶稣基督作为救世主的派别。在创教之初,基督教被犹太教视为异端,罗马帝国驻犹太的总督将耶稣逮捕。耶稣被钉在十字架上而死。
基督教在建立之初,“教主耶稣是宗教不宽容的第一个受害者”,罗马帝国的统治阶层对于基督教主要是采取压制的态度,在3世纪出现了几次全国性的迫害事件。许多主教和信徒被烧死,在竞技场中被野兽吃掉,但耶稣的门徒们坚持传教,社会各阶层愈来愈多人加入教会。直到313年,东西罗马帝国皇帝联合颁布了“宽容敕令”,基督宗教成为官方认可的合法宗教。但是,当392年基督教成为罗马国教后,基督教却立即毫不留情的迫害异教徒和基督教内部的异端分子。
(二)中世纪宗教宽容的思想的趋势
1555年,《奥格斯堡宗教和约》中的“谁的领地,信仰谁的宗教”的原则,确定了“教随国定”原则,此后新教取得和天主教同等地位,信仰成为公民的私事。人们逐渐对不同教派的并存与和平共处习以为常,对教派的斗争感到厌倦。“通过三十年战争,人人深信无论新教徒活旧教徒,哪一方也不能获全胜:统一教义这个中世纪的愿望必须放弃,这于是扩大了甚至在种种根本问题上人的独立思考的自由。不同国家的宗教信条各异,因此便可能靠侨居国外逃脱迫害。”在这种情况下,首先在荷兰、继而在大多数欧洲国家出现了宗教宽容的精神。
(三)洛克的宗教宽容思想的产生及形成
洛克的父亲是清教徒,受家庭氛围的影响,从小就倾向清教徒。在牛津大学学习的洛克,受到院长兼牛津大学副校长并身为独立派领袖之一的约翰.欧文的影响。洛克感受到宗教宽容的氛围。但是,随着斯图亚特王朝的复辟,洛克对宗教宽容的看法有所转变。洛克对空位时期的社会动荡的结束感到高兴,并对在一个君主统治下的英国充满和平、快乐和统一抱有极大的希望。
二 洛克的宗教宽容思想的主要内容
洛克的宗教宽容思想主要体现:
(一)反对迫害“不同宗教信仰”教徒的行为。宗教迫害是有罪的,因为谁也无权企图站在人类灵魂和上帝之间。“任何人都无权因为他人属于另一教会或另一宗教以任何方式危害其公民权利的享受。他作为一个人而享有的一切权利以及作为一个公民而享有的公民权,都是圣神不可侵犯的……无论他是基督徒,还是异教徒,都不得对他使用暴力或予以伤害。”洛克认为真正的宗教史为依据德性和虔诚的准则,规范人们的生活,而不是为了制定浮华的仪式、攫取教会的管辖权和行使强制力。对那些在宗教问题上持有异见的人实行宽容与耶稣基督的福音和人类的额理智是一致的。
(二)信仰是自愿的,不能诉诸武力。真正的信仰必然是出自内心的虔诚的相信,而不是在外在强迫的压力下的归顺。“谁都不能使自己的信仰屈从于他人的指令,即便他想这样做也罢。真正的宗教的全部生命和动力,只在于内在的心灵里德确信,没有这种确信,信仰就不成其为信仰。”凭借武力强行灌输的信仰,不是内心的心悦诚服,不为上帝所喜悦。因为没有纯正信仰的礼拜,实际上是对神圣陛下的伪善和蔑视。在宗教问题上任何人都不应当受到法律和暴力的强迫。诉诸武力只会引起骚乱,“基督教世界之所以发生以宗教为借口的一切纷乱和战争,并非因为存在着各式各样的不同意见(这是不可避免的),而是因为拒绝对那些持有不同意见的人实行宽容(而这是能够做到的)”
(三)异端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圣经没有系统地阐述过异端的概念,只涉及渎神。异端这个词通常只适用于宗教的教义部分。洛克认为“首先,所谓异端,指的是教会里属于同一宗教的人们之间由于某些与宗教法则无关的不同意见而产生的分离。其次,在那些只承认《圣经》为其信仰法则的人们中间,所谓异端,则指的是因为与《圣经》明文规定无关的一些意见分歧而在自己的基督教会里产生的分离。”洛克对异端的界定,很清晰地表明所谓的异端不过是因为一些毫不重要的与原则无关的东西的不同看法,而产生的分歧。但是这种微小的分歧被人主观的无限夸大,甚至导致双方你死我活的斗争。这就由观念上的异端走向了事实和行动上的异端了。“只有那些将教会分裂为若干部分,打着各种名目和招牌,并以此为理由自觉地制造分离的人才是异端。任何个人因为教会不愿公开承认《圣经》里未明确教诲的某些见解而自行脱离教会。以上两种人均属异端。”
三、宗教宽容思想与我国宗教政策的一致性及意义
(一)洛克宗教宽容思想与我国宗教政策的一致性
宗教信仰自由原则。我国宗教信仰自由是指公民思想信仰的自由选择。包括:公民有信教的自由,也有不信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在同一宗教里,有信仰这个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个教派的自由;有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信教而现在不信教的自由。洛克认为宗教信仰自由,教会是一个自由、自愿的团体,任何人都不是生来就属于某一教会。否则,父母宗教信仰就像他们的世俗财产一样,可以凭借继承关系而转归自己的子女,这岂不是很荒唐。所以事情只能是这样,“谁都不是生来就属于教会或宗派,但每个人都自愿地加入某个教会,因为他确信在其加入的那个教会里,确实找到了为上帝所喜欢的表达信仰和礼拜的方式。
(二)纷繁复杂的社会现实需要宗教宽容思想
当今世界,由于宗教的原因,或者在一定程度上有宗教的原因,一些国家动荡不安,一些地区冲突不断。这种现象令人不安,已经引起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作为一位倡导宗教宽容学说的思想家,洛克提出的宗教宽容理论开拓了人们的视野,也健全了人们的思想。对当今的多元主义趋向化的宗教间如何相处有着积极地意义。
参考文献:
[1]阿龙.《约翰.洛克》[M]. 陈恢钦译.沈阳:辽宁教育出版社,2003,P327
关键词:宗教宽容宗教政策信仰自由意义
一 洛克提出宗教宽容思想的背景
(一)基督教的不宽容传统
“基督教”一词最早出现于2世纪,指那些虽然来源于犹太教、却又不同于犹太教的传统信仰、主张以耶稣基督作为救世主的派别。在创教之初,基督教被犹太教视为异端,罗马帝国驻犹太的总督将耶稣逮捕。耶稣被钉在十字架上而死。
基督教在建立之初,“教主耶稣是宗教不宽容的第一个受害者”,罗马帝国的统治阶层对于基督教主要是采取压制的态度,在3世纪出现了几次全国性的迫害事件。许多主教和信徒被烧死,在竞技场中被野兽吃掉,但耶稣的门徒们坚持传教,社会各阶层愈来愈多人加入教会。直到313年,东西罗马帝国皇帝联合颁布了“宽容敕令”,基督宗教成为官方认可的合法宗教。但是,当392年基督教成为罗马国教后,基督教却立即毫不留情的迫害异教徒和基督教内部的异端分子。
(二)中世纪宗教宽容的思想的趋势
1555年,《奥格斯堡宗教和约》中的“谁的领地,信仰谁的宗教”的原则,确定了“教随国定”原则,此后新教取得和天主教同等地位,信仰成为公民的私事。人们逐渐对不同教派的并存与和平共处习以为常,对教派的斗争感到厌倦。“通过三十年战争,人人深信无论新教徒活旧教徒,哪一方也不能获全胜:统一教义这个中世纪的愿望必须放弃,这于是扩大了甚至在种种根本问题上人的独立思考的自由。不同国家的宗教信条各异,因此便可能靠侨居国外逃脱迫害。”在这种情况下,首先在荷兰、继而在大多数欧洲国家出现了宗教宽容的精神。
(三)洛克的宗教宽容思想的产生及形成
洛克的父亲是清教徒,受家庭氛围的影响,从小就倾向清教徒。在牛津大学学习的洛克,受到院长兼牛津大学副校长并身为独立派领袖之一的约翰.欧文的影响。洛克感受到宗教宽容的氛围。但是,随着斯图亚特王朝的复辟,洛克对宗教宽容的看法有所转变。洛克对空位时期的社会动荡的结束感到高兴,并对在一个君主统治下的英国充满和平、快乐和统一抱有极大的希望。
二 洛克的宗教宽容思想的主要内容
洛克的宗教宽容思想主要体现:
(一)反对迫害“不同宗教信仰”教徒的行为。宗教迫害是有罪的,因为谁也无权企图站在人类灵魂和上帝之间。“任何人都无权因为他人属于另一教会或另一宗教以任何方式危害其公民权利的享受。他作为一个人而享有的一切权利以及作为一个公民而享有的公民权,都是圣神不可侵犯的……无论他是基督徒,还是异教徒,都不得对他使用暴力或予以伤害。”洛克认为真正的宗教史为依据德性和虔诚的准则,规范人们的生活,而不是为了制定浮华的仪式、攫取教会的管辖权和行使强制力。对那些在宗教问题上持有异见的人实行宽容与耶稣基督的福音和人类的额理智是一致的。
(二)信仰是自愿的,不能诉诸武力。真正的信仰必然是出自内心的虔诚的相信,而不是在外在强迫的压力下的归顺。“谁都不能使自己的信仰屈从于他人的指令,即便他想这样做也罢。真正的宗教的全部生命和动力,只在于内在的心灵里德确信,没有这种确信,信仰就不成其为信仰。”凭借武力强行灌输的信仰,不是内心的心悦诚服,不为上帝所喜悦。因为没有纯正信仰的礼拜,实际上是对神圣陛下的伪善和蔑视。在宗教问题上任何人都不应当受到法律和暴力的强迫。诉诸武力只会引起骚乱,“基督教世界之所以发生以宗教为借口的一切纷乱和战争,并非因为存在着各式各样的不同意见(这是不可避免的),而是因为拒绝对那些持有不同意见的人实行宽容(而这是能够做到的)”
(三)异端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圣经没有系统地阐述过异端的概念,只涉及渎神。异端这个词通常只适用于宗教的教义部分。洛克认为“首先,所谓异端,指的是教会里属于同一宗教的人们之间由于某些与宗教法则无关的不同意见而产生的分离。其次,在那些只承认《圣经》为其信仰法则的人们中间,所谓异端,则指的是因为与《圣经》明文规定无关的一些意见分歧而在自己的基督教会里产生的分离。”洛克对异端的界定,很清晰地表明所谓的异端不过是因为一些毫不重要的与原则无关的东西的不同看法,而产生的分歧。但是这种微小的分歧被人主观的无限夸大,甚至导致双方你死我活的斗争。这就由观念上的异端走向了事实和行动上的异端了。“只有那些将教会分裂为若干部分,打着各种名目和招牌,并以此为理由自觉地制造分离的人才是异端。任何个人因为教会不愿公开承认《圣经》里未明确教诲的某些见解而自行脱离教会。以上两种人均属异端。”
三、宗教宽容思想与我国宗教政策的一致性及意义
(一)洛克宗教宽容思想与我国宗教政策的一致性
宗教信仰自由原则。我国宗教信仰自由是指公民思想信仰的自由选择。包括:公民有信教的自由,也有不信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在同一宗教里,有信仰这个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个教派的自由;有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信教而现在不信教的自由。洛克认为宗教信仰自由,教会是一个自由、自愿的团体,任何人都不是生来就属于某一教会。否则,父母宗教信仰就像他们的世俗财产一样,可以凭借继承关系而转归自己的子女,这岂不是很荒唐。所以事情只能是这样,“谁都不是生来就属于教会或宗派,但每个人都自愿地加入某个教会,因为他确信在其加入的那个教会里,确实找到了为上帝所喜欢的表达信仰和礼拜的方式。
(二)纷繁复杂的社会现实需要宗教宽容思想
当今世界,由于宗教的原因,或者在一定程度上有宗教的原因,一些国家动荡不安,一些地区冲突不断。这种现象令人不安,已经引起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作为一位倡导宗教宽容学说的思想家,洛克提出的宗教宽容理论开拓了人们的视野,也健全了人们的思想。对当今的多元主义趋向化的宗教间如何相处有着积极地意义。
参考文献:
[1]阿龙.《约翰.洛克》[M]. 陈恢钦译.沈阳:辽宁教育出版社,2003,P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