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峡两岸直接“三通”和双向交流的法律思考

来源 :法学家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wwb518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正> 1991年6月7日中共中央台湾工作办公室负责人授权就海峡两岸关系与和平统一问题发表谈话中提出:"由海峡两岸有关部门和授权团体或人士,尽快商谈实现直接三通和双向交流问题,扩大交往,密切联系,繁荣民族经济,造福两岸人民,对于台湾当局有利于直接三通和双向交流的主张和措施,我们都予以欢迎"。这一谈话既反映了当前两岸关系的现实,也抓
其他文献
<正> 从字面看,无被害人犯罪不难理解,但其具体内涵却很不一致。通常指那些没有直接被害人或被害人不明显的犯罪。有人以有无明显被害人为尺度,把现行刑法上规定的犯罪分为两类:有被害人的犯罪和无被害人的犯罪。认为前一类犯罪需要保留,后一类犯罪则应该废除,即使之非犯罪化。
<正> 由于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对减刑的规定过于原则,减刑实践中许多问题无法可依。为此,最高人民法院于1988年和1991年先后印发了《全国法院减刑、假释工作座谈会纪要》和《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分别简称《纪要》和《规定》)。笔者仅就上述法律规定和减刑制度中亟待明确与修改的几个问题谈一管之见。一减刑制度中刍需明确的几个问题
<正> 行政处罚,对行政主体来说是一种采取具体措施的行政行为,对于相对人来说又是一种行政法律责任。两种意义上的行政处罚都是我们应予认真研究的。本文仅从行政法律责任角度来探讨行政处罚的若干问题。一、行政处罚责任的内容和形式
<正> 从司法实践看,挪用公款的方法是多种多样的,在不同部门、不同人员,所采取的方法也有所不同,即行为表现形式不一,情况比较复杂。因而给司法机关处理这类案件带来一定的难度。对于直接保管公款的人员未经合法批准,擅自动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因其性质比较明显,在处理这种形式挪用公款的案件,一般没有争议。但对其他表现形式的挪用公款,往往产生分歧意见。鉴此,笔者认为,对实践中常遇到的几种其他表现形式的挪用公款行为,作些粗浅的分析和探讨,还是必要的,也是有益的。
<正> 台湾公司法作为规范以营利为目的的各种公司的组织及其行为的法律关系的商事法,对台湾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产生了一定作用。了解和分析台湾公司法的演变、特点及其与台湾社会变迁之间的关系,对于促进海峡两岸的商贸往来不无意义。本文拟就台湾公司法的演变、特点等问题谈谈自己的看法,以就教于法界同仁。
<正> 马克思主义者认为,劳动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首要条件,是人们一切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的源泉。恩格斯说,劳动"是整个人类生活的第一个基本条件"。因此,劳动权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之一,是实现生存权的必要保障和重要基础,有人说它是公民权的权中之权。如果没有劳动权,公民的生存无法得到保障,其它一切人权也就无从谈起。新中国建立后,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历来高度重视保障公民的劳动权,把劳动者享有充分的劳动权作为自己长期奋斗的崇高目标之一。如果说在近代中国历史上,中国共产党领导各族人民争取人权斗争的核心是
<正> 缓刑是对判处一定刑罚的罪犯,当其具备法定的条件时,在一定期间内附条件暂缓执行原判刑罚的一种刑罚制度。缓刑可以弥补短朝自由刑的不足,可以运用社会力量监督罪犯,减轻国家负担,有利于轻刑罪犯的改造自新与复归社会,因而成为世界各国普遍规定的刑罚制度。在当代刑罚日趋缓和的形势下,缓刑的适用将逐渐增多。
<正> 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这个决定为严厉打击这一犯罪,保护妇女、儿童的人身安全提供了法律依据。
1991年10月,"海峡两岸法学界交流与合作学术座谈会"在北京举行。来自海峡两岸的法学界人士共30余人参加了座谈会。本刊将选择两岸学者与会论文在本专栏陆续发表,以飨读者。其中台湾学者因长期居住于台湾,其学术观点、分析问题的方法与角度乃至文字表达或许与大陆有所不同,读者诸君当自行判断。
<正> 台湾两岸地区经过四十多年之分隔,在其所管辖之地区内行使其主权,是以最近由于两岸之政府逐渐采取开放之措施,加以两岸地区之人民互相往来,设一方之人民来至他方时实施犯罪,尚未被法办以前即回去其原来居住之地区,抑或一方之人民在公海上实施走私行为而为他方之缉私单位查获时,应如何予以处理,难免发生问题。相信类似之问题在双方之政府采取更多之开放政策时,更加层出无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