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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无论何种企业,只要是独立运转且经营,便均要纳税。税务成本是企业成本管控中需要重点考虑的一项成本开支。为了有效降低税务成本,很多企业都开展税务筹划研究。而在所有的税务筹划研究内容中,所得税无疑是一项重点。笔者对此试展开研究,并重点分析了所得税税务筹划的切入点和方式方法。希望有助于我国企业的发展。
【关键词】企业;税务筹划;企业所得税;税务成本
一、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概述
一直以来,税收都具有三大特性,即无偿性、固定性、强制性。税务成本是任何一个企业都会面对的成本开支。相较于企业的经营成本,税务成本是一种沉没成本,未来基本没有收回的可能。企业进行税务筹划,实际是一种变相的成本管控。不仅有助于企业降低纳税成本,还有助于企业提高市场竞争力和经济效益。此外,税务筹划是根据我国的现行《税法》,利用各类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的纳税事项进行调整,是一种合法行为,与《税法》的立法宗旨相符合。因此,税务筹划是一种合理、可行的避税行为。企业可进行筹划的税种有多种。其中,所得税的税负弹性最大。而且,在我国的现行《税法》中,对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也最多。比如,国家对外资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以及鼓励和照顾的一些企业等,都制订了一系列优惠纳税措施。因此,企业对所得税进行纳税筹划空间较大。
二、企业对所得税税务筹划的错误认识
首先,企业不注重对成本费用的节约与调整,过度增加企业的成本费用。在实际中,很多企业其实并不真正懂得税法知识,认为成本费用只要合理,便可以在缴纳企业所得税之前扣除。于是在企业的发展运营中,对成本开支不注重节约与调整,任其发展。殊不知,并非全部成本开支都能在税前扣除;也并非所有合理的成本开支就一定能够被全部扣除。在我国的《税法》要求中,只有特定的成本费用项目才允许被扣除,而且是在合理的标准范围内允许被扣除。一旦费用项目不合理,或者超标,一律不得扣除。
其次,企业利用与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变相实现成本开支的抵扣。在实际中,很多企业都有自己的下属分子公司。集团企业与分子公司之间实际是“一套人马,两套班子”,企业的管理人员实际还是原有人马。有些企业在进行成本管控时,会根据自身的经营需要,将成本开支在两个公司之间“拨来拨去”。自作聪明的以为通过这种方式为企业减少了税务成本,殊不知,这种行为实际并不符合《税法》要求的独立性原则。关联业务往来需要按照合理方法在母子公司或者母分公司之间进行调整。因此,企业所利用的关联方交易不仅无法帮助企业实现税务筹划的目的,反而还会增加企业的偷漏税等税务风险。
三、合理选择税务筹划切入点
1.合理运用税收优惠政策
针对企业所得税,国家制定了很多优惠政策,例如外资企业、高新技术产业和国家鼓励发展的某些企业都可以按照较低的优惠税率进行缴税。另外,企业研发新产品、新技术发生的成本费用可以加计扣除;企业聘用残疾人支付的薪金也可以加计扣除等等。企业可以合理利用这些优惠政策合理避税:比如在不影响生产效率的前提下,企业可以适当安排一定的残疾人就业,享受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使企业实现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双赢。
2.选择合理的企业组织形式
当企业集团成立下属机构时,应当充分考虑所得税的因素,因为企业下属单位是怎样的组织形式,关系到其遵循怎样的税收政策。如果下属单位是分公司,那么它就没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其收支情况可以与公司总部合并,统一纳税;如果下属是子公司的形式,那么它就具有法人资格,需要独立纳税。这就需要总公司充分考察好该下属单位未来的收支情况,选择合适的组织形式。
3.选择有利的对外投资形式
企业的对外投资分为股权投资和债务投资两种形式。股权投资是企业在缴纳完企业所得税之后才进行支付,股息(红利)也就无法实现税前抵扣,不具备合理避税的效用;而债务投资时,企业支付的利息支出则可以进行税前扣除(利息率不得超过当地金融机构的平均值),从而起到合理避税的效果。另外,企业不可因为债务投资可以避税便一味的追求债务投资,投资行为还要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股权投资和债务投资的比例不能高于2∶1。
4.通过关联方交易合理避税
企业可以通过合理的关联方交易进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筹划。合理利用关联方交易节税的方法包括:合理利用“预提费用”、“应付债款”等科目降低当期利润;利用国际间的关联方经营租赁行为享受较低税率;通过转移定价的方式进行利润转移等等。
5.通过合同约定确定收入确认时点
我国对于收入确认的时点有较为明确的规定。如果企业采用分期付款方式销售商品,将根据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作为收入确认时点;但若合同没有对此有明确规定,则将产品的发货日期定位收入确认时点。针对此项规定,企业应在合同订立时进行合理规划,根据当期的盈亏情况合理规定收款日期。
四、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的“要点”分析
1.企业应利用《税法》的减免税政策进行税务筹划
我国《税法》对企业所得税的缴纳制定了许多优惠政策。比如,高新技术企业可按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并规定在开办之日起两年内免征。此外,我国《税法》还提出,技术改造项目企业,凡是符合我国当前的产业政策,那么其所购置和使用的国产的节能、环保,或用于安全生产的专用设备,可按投资额的10%进行企业所得税的抵免。并且,该类设备仍然可以计提折旧,折旧费用可税前扣除。因此,企业应利用我国《税法》的减免税政策进行税务筹划。尤其是在选用安全生产设备或节能环保等设备时,应首选“国产”品牌,以获得节税目的。
2.企业应利用纳税人身份进行税务筹划
现行《税法》还对我国企业进行了分类,即我国企业可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其中,居民企业是依照我国的法律法规在我国国内设立、或实际管理机构在我国境内的企业;非居民企业是依照外国的法律法规,在国外设立的,但是在我国境内具有机构、场所的企业。两种企业的纳税义务有所不同,其中,居民企业的收入,无论是来源于境内还是境外,均需承担纳税义务;而非居民企业仅就来源于境内的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相较于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所承担的是“有限”纳税义务。因此,倘若是外资企业,除了需要是在国外设立之外,还需实际管理机构也不在我国境内,只是在我国境内拥有机构或场所。唯有如此,外资企业才能在我国《税法》的要求下,实现节税的目的。 3.企业应结合收入结算方式进行税务筹划
目前,我国企业的收入结算方式有多种,既可以销售之后直接收款,也可以采取分期收款和赊销的方式。企业收入的具体确认时间因收入结算方式的不同而各异。我国《税法》对每种收入结算方式的收入确认时间做了明确说明:直接收款方式下,企业收到货款的当天或取得销货凭据的当天即为收入确认时间;委托收款方式下,企业发出货物或者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即为收入确认时间;分期收款或赊销的方式下,合同约定时间即为企业收入确认的时间。笔者建议我国企业应根据《税法》的上述规定,选择合理的销售方式,控制收入确定时间,归属收入所属年度,实现减税或延缓纳税的目的。比如,企业现销时,可与客户协商延迟收款时间,以实现延长收入的确认时间,获得递延纳税的税收收益。
4.合理利用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相关规定
(1)工资薪金的相关规定。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正常发放的工资薪金可以税前扣除;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总额2%的部分可以税前扣除;职工教育经费不超过工资总额2.5%的部分可以税前扣除,超出部分可以在以后年度进行扣除;发生的职工福利费不超过工资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针对以上规定,企业可以修改过去的工资制度,将部分福利费并入工资总额,以工资的形式发放,如此不仅可以降低职工福利费用的支出,同时还增加了工资计税基数,提高了扣除额度;另外,企业可以适当增加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增加职工培训的机会,在提高职工素质的同时合理增加税前扣除金额。
(2)业务招待费的相关规定。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只有六成可以税前扣除,且扣除金额不得高于当年销售额的千分之五。据专家计算,当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占销售收入的1/120时,费用可以最大限度的扣除。所以,企业应尽量提升自身的销售能力,使两者的比例更接近于这一科学比例;另一方面,企业还应严格界定会议费支出,发生的相关会议费用一定要取得会议费发票,且将会议发生的相关附加备齐。
(3)研究开发费的相关规定。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但已计入当期损益的,可以按50%比重加计扣除;已形成无形资产的,则可以以成本的150%摊销。针对这一规定,企业应重视对于新产品、新技术的研发,合理增加研发费用,使企业在提升产品竞争力的同时,合理降低所得税支出。
(4)对外捐赠的相关规定。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利润总额12%的部分可以税前扣除。所以,企业在对外捐赠时,一方面要注意捐赠比例;另一方面还要确定捐赠对象必须为社会团体或者机关。
参考文献:
[1]李春妮.浅谈企业所得税的税务筹划[J].广东科技,2013(02).
[2]李慧霞.浅谈如何进行企业税务筹划[J].财会通讯(理财版),2012(06).
[3]左方方.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J].当代经济,2010(12).
[4]曹民主.税务筹划中企业所得税的筹划[J].河北水利,2009(07).
【关键词】企业;税务筹划;企业所得税;税务成本
一、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概述
一直以来,税收都具有三大特性,即无偿性、固定性、强制性。税务成本是任何一个企业都会面对的成本开支。相较于企业的经营成本,税务成本是一种沉没成本,未来基本没有收回的可能。企业进行税务筹划,实际是一种变相的成本管控。不仅有助于企业降低纳税成本,还有助于企业提高市场竞争力和经济效益。此外,税务筹划是根据我国的现行《税法》,利用各类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的纳税事项进行调整,是一种合法行为,与《税法》的立法宗旨相符合。因此,税务筹划是一种合理、可行的避税行为。企业可进行筹划的税种有多种。其中,所得税的税负弹性最大。而且,在我国的现行《税法》中,对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也最多。比如,国家对外资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以及鼓励和照顾的一些企业等,都制订了一系列优惠纳税措施。因此,企业对所得税进行纳税筹划空间较大。
二、企业对所得税税务筹划的错误认识
首先,企业不注重对成本费用的节约与调整,过度增加企业的成本费用。在实际中,很多企业其实并不真正懂得税法知识,认为成本费用只要合理,便可以在缴纳企业所得税之前扣除。于是在企业的发展运营中,对成本开支不注重节约与调整,任其发展。殊不知,并非全部成本开支都能在税前扣除;也并非所有合理的成本开支就一定能够被全部扣除。在我国的《税法》要求中,只有特定的成本费用项目才允许被扣除,而且是在合理的标准范围内允许被扣除。一旦费用项目不合理,或者超标,一律不得扣除。
其次,企业利用与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变相实现成本开支的抵扣。在实际中,很多企业都有自己的下属分子公司。集团企业与分子公司之间实际是“一套人马,两套班子”,企业的管理人员实际还是原有人马。有些企业在进行成本管控时,会根据自身的经营需要,将成本开支在两个公司之间“拨来拨去”。自作聪明的以为通过这种方式为企业减少了税务成本,殊不知,这种行为实际并不符合《税法》要求的独立性原则。关联业务往来需要按照合理方法在母子公司或者母分公司之间进行调整。因此,企业所利用的关联方交易不仅无法帮助企业实现税务筹划的目的,反而还会增加企业的偷漏税等税务风险。
三、合理选择税务筹划切入点
1.合理运用税收优惠政策
针对企业所得税,国家制定了很多优惠政策,例如外资企业、高新技术产业和国家鼓励发展的某些企业都可以按照较低的优惠税率进行缴税。另外,企业研发新产品、新技术发生的成本费用可以加计扣除;企业聘用残疾人支付的薪金也可以加计扣除等等。企业可以合理利用这些优惠政策合理避税:比如在不影响生产效率的前提下,企业可以适当安排一定的残疾人就业,享受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使企业实现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双赢。
2.选择合理的企业组织形式
当企业集团成立下属机构时,应当充分考虑所得税的因素,因为企业下属单位是怎样的组织形式,关系到其遵循怎样的税收政策。如果下属单位是分公司,那么它就没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其收支情况可以与公司总部合并,统一纳税;如果下属是子公司的形式,那么它就具有法人资格,需要独立纳税。这就需要总公司充分考察好该下属单位未来的收支情况,选择合适的组织形式。
3.选择有利的对外投资形式
企业的对外投资分为股权投资和债务投资两种形式。股权投资是企业在缴纳完企业所得税之后才进行支付,股息(红利)也就无法实现税前抵扣,不具备合理避税的效用;而债务投资时,企业支付的利息支出则可以进行税前扣除(利息率不得超过当地金融机构的平均值),从而起到合理避税的效果。另外,企业不可因为债务投资可以避税便一味的追求债务投资,投资行为还要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股权投资和债务投资的比例不能高于2∶1。
4.通过关联方交易合理避税
企业可以通过合理的关联方交易进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筹划。合理利用关联方交易节税的方法包括:合理利用“预提费用”、“应付债款”等科目降低当期利润;利用国际间的关联方经营租赁行为享受较低税率;通过转移定价的方式进行利润转移等等。
5.通过合同约定确定收入确认时点
我国对于收入确认的时点有较为明确的规定。如果企业采用分期付款方式销售商品,将根据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作为收入确认时点;但若合同没有对此有明确规定,则将产品的发货日期定位收入确认时点。针对此项规定,企业应在合同订立时进行合理规划,根据当期的盈亏情况合理规定收款日期。
四、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的“要点”分析
1.企业应利用《税法》的减免税政策进行税务筹划
我国《税法》对企业所得税的缴纳制定了许多优惠政策。比如,高新技术企业可按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并规定在开办之日起两年内免征。此外,我国《税法》还提出,技术改造项目企业,凡是符合我国当前的产业政策,那么其所购置和使用的国产的节能、环保,或用于安全生产的专用设备,可按投资额的10%进行企业所得税的抵免。并且,该类设备仍然可以计提折旧,折旧费用可税前扣除。因此,企业应利用我国《税法》的减免税政策进行税务筹划。尤其是在选用安全生产设备或节能环保等设备时,应首选“国产”品牌,以获得节税目的。
2.企业应利用纳税人身份进行税务筹划
现行《税法》还对我国企业进行了分类,即我国企业可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其中,居民企业是依照我国的法律法规在我国国内设立、或实际管理机构在我国境内的企业;非居民企业是依照外国的法律法规,在国外设立的,但是在我国境内具有机构、场所的企业。两种企业的纳税义务有所不同,其中,居民企业的收入,无论是来源于境内还是境外,均需承担纳税义务;而非居民企业仅就来源于境内的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相较于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所承担的是“有限”纳税义务。因此,倘若是外资企业,除了需要是在国外设立之外,还需实际管理机构也不在我国境内,只是在我国境内拥有机构或场所。唯有如此,外资企业才能在我国《税法》的要求下,实现节税的目的。 3.企业应结合收入结算方式进行税务筹划
目前,我国企业的收入结算方式有多种,既可以销售之后直接收款,也可以采取分期收款和赊销的方式。企业收入的具体确认时间因收入结算方式的不同而各异。我国《税法》对每种收入结算方式的收入确认时间做了明确说明:直接收款方式下,企业收到货款的当天或取得销货凭据的当天即为收入确认时间;委托收款方式下,企业发出货物或者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即为收入确认时间;分期收款或赊销的方式下,合同约定时间即为企业收入确认的时间。笔者建议我国企业应根据《税法》的上述规定,选择合理的销售方式,控制收入确定时间,归属收入所属年度,实现减税或延缓纳税的目的。比如,企业现销时,可与客户协商延迟收款时间,以实现延长收入的确认时间,获得递延纳税的税收收益。
4.合理利用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相关规定
(1)工资薪金的相关规定。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正常发放的工资薪金可以税前扣除;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总额2%的部分可以税前扣除;职工教育经费不超过工资总额2.5%的部分可以税前扣除,超出部分可以在以后年度进行扣除;发生的职工福利费不超过工资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针对以上规定,企业可以修改过去的工资制度,将部分福利费并入工资总额,以工资的形式发放,如此不仅可以降低职工福利费用的支出,同时还增加了工资计税基数,提高了扣除额度;另外,企业可以适当增加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增加职工培训的机会,在提高职工素质的同时合理增加税前扣除金额。
(2)业务招待费的相关规定。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只有六成可以税前扣除,且扣除金额不得高于当年销售额的千分之五。据专家计算,当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占销售收入的1/120时,费用可以最大限度的扣除。所以,企业应尽量提升自身的销售能力,使两者的比例更接近于这一科学比例;另一方面,企业还应严格界定会议费支出,发生的相关会议费用一定要取得会议费发票,且将会议发生的相关附加备齐。
(3)研究开发费的相关规定。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但已计入当期损益的,可以按50%比重加计扣除;已形成无形资产的,则可以以成本的150%摊销。针对这一规定,企业应重视对于新产品、新技术的研发,合理增加研发费用,使企业在提升产品竞争力的同时,合理降低所得税支出。
(4)对外捐赠的相关规定。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利润总额12%的部分可以税前扣除。所以,企业在对外捐赠时,一方面要注意捐赠比例;另一方面还要确定捐赠对象必须为社会团体或者机关。
参考文献:
[1]李春妮.浅谈企业所得税的税务筹划[J].广东科技,2013(02).
[2]李慧霞.浅谈如何进行企业税务筹划[J].财会通讯(理财版),2012(06).
[3]左方方.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J].当代经济,2010(12).
[4]曹民主.税务筹划中企业所得税的筹划[J].河北水利,200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