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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移民”是指考生为了增加录取的机会,利用各地高考分数线和录取率的差别而采用转学、迁移户口等方式,到教育欠发达地区或教育发达地区应考的现象。近年来,“高考移民”出现了“两头流”的趋势:一方面是大量考生流向新疆、宁夏、青海、内蒙古、山西等教育欠发达地区;另一方面是少量考生流向北京、上海等录取比例较高的教育发达地区,但后者因进入“成本”较高,尚未形成规模。
“高考移民”具有以下特点:一是风险大。为了“移民”至外省区上学、报考,“高考移民”们费了心思花了钱,迁入户口、买房定居、插班借读需要花钱,打通各种关节(包括支付中介费用)同样需要花钱,有的学生家长不惜辞去原来的工作,变卖原籍房产陪伴子女一起踏上了“移民”之路。一旦被封杀,他们的一切努力和希望便都化成了泡影。二是投机性。“高考移民”是一种违法的投机行为,违反了国家的户籍管理政策,破坏了国家对教育资源的配置,损害了高考竞争公平。在整个社会中,“高考移民”扮演的是以破坏游戏规则来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的角色。三是成本高。对“高考移民”自身来说,不仅经济成本较大,而且还要承受不小的心理压力,付出较大的精神成本。
一、“高考移民”的原因分析
“高考移民”实际上是考生的一种“理性”选择行为,是由于“教育市场”上客观存在的高考分数线差异而导致的结果,但它却是对迁入地相对优惠的高考招生政策的一种“搭便车”行为。因此,有必要探究其发生的原因,从而找到相应的解决办法。
(一)高考“分数差”和不同的录取率,是“高考移民”现象的体制性基础
华中师范大学考试科学研究开发中心主任廖平胜教授认为:高考“分数差”和不同的录取率,涉及国家的人才需求与人才布局,究其原因,有招生计划体制的问题,有照顾民族关系的问题,有高等教育布局的问题,等等。比如,对老少边穷地区考生的录取照顾,就是由于地区经济、教育落后的原因。另外,由于各省高等教育布局不均衡,高等教育发达的地区,往往也是经济发达的城市和地区。高校建得多,须照顾本地生源,招生的指标也就分得多。因此,客观存在的高考录取分数线“差”及各地高考升学率的高低有别,导致由录取分数线高的省份向录取分数线低的省份迁移的“高考移民”现象出现,也就不足为奇了。
(二)户籍制度的客观存在及各地教育资源分配的不公
出于人口管理的需要,我国从1958年开始实行相对严格的户籍制度,将人口划定在不同的省(市)、自治区,公民的入学、求职、就业、调动等统统与户口挂钩,从而产生了某种因户籍所在地不同而出现的“户口级别”现象。不仅乡村与城市之间户口意义不同,就是城市与城市之间,户口所包含的意义也不一样。而我国公民受教育的权利又是与户口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
与此同时,我国的高考录取分数线的划定及招生名额的计划性分配是与各地的教育水平、教育资源状况联系在一起的,虽然也体现了我国政府对少数民族集中地区基础教育的扶持,但它带有较强的计划经济色彩,实际上出现了所谓的高考分数线“马太效应”:高考录取分数线高、升学率低的还是原来那些省(市)、自治区,高考录取分数线低、升学率高的也还是原来那些省(市)、自治区。
(三)权利差序格局的客观存在
所谓权利实现的“差序格局”,是指权利实现中的一种状态,包含两层意思:第一,现实中的权利主体是逐步扩大的,即一部分人先享有法定权利,然后推而广之及于其他人;第二,现实中不同种类(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权利的法律化及其实现是循序渐进而非一蹴而就的。传统的身份社会是一种“义务”的差序格局,现代社会则是一种“权利”的差序格局。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在宪法中已经明示。入宪的权利必须要实现。但中西近代法制史有一个显著不同,即西方法制比较务实,注重“刚性”,不能实现的权利一般不写进法律,因此,法律生效之日往往就是权利实现之时;而中国法制比较“浪漫”,有“宣言”的特点,短时间内把知道的权利都写进法律,但法律生效之日未必就是公民权利的真正实现之时。权利差序格局体现在受教育权方面:第一,中国公民享有此项权利的人数是逐步增加的。第二,不同种类的权利不是同时实现的,而是错落有致的。大部分欧美国家和中国走的是“先经济,后教育”的道路,即先满足公民的经济权利,然后再满足公民的受教育权利;而日本等国家则是“先教育,后经济”,即政府优先满足公民受教育权利,然后再满足公民的经济权利。
公民能否在权利上实现平等,绝不是立法者可以随心所欲决定的,至少要受如下两个因素的制约:第一,受财政实力制约。国家对公民经济、社会和文化方面权利的救济是有限的,不可能采取平均主义的态度。第二,国家总是按照有利于经济发展的标准,对自己认为能够维护经济发展的群体的权利给予优先保障。从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来看,我国高等院校大多集中在东部经济较发达地区以及直辖市、省会等大中城市。据统计,我国4个直辖市共有153所高校,占全国高校总数的14.6%;各省会城市有426所,占40.5%;各地市县472所,占44.9%。也就是说,我国55%的高校集中设置在直辖市、省会城市中。相应地,这些拥有较多高校的地区就可能获得较多的本地招生指标。因为在工业化进程中,城市所在地的群体是推动先进生产力的力量,落后地区所在地的群体则是一般生产力的体现者,后者最终要转变为前者,这是各国现代化的一般规律。在尚未实现工业化之前,要让所有人都获得并实现相同的权利,是不现实的。即使国家的综合国力明显提高了,有条件为每个公民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实现提供平等的立法保障,由于公民行为能力的个体差异,也不可能完全平等地享有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
二、“高考移民”凸显受教育权不平等
“高考移民凸显出中国公共教育体制正在遭遇的挑战。”教育政策专家劳凯声教授说。不同的地区划分不同的分数线,是一种典型的计划体制的做法,越来越遭受质疑。当代中国的社会转型已经打破了教育领域原有的社会关系和利益格局,人们要求有一种更高水平、更公平的教育以及一种更公平、更均衡的利益分配格局。教育权是最大的公平权,在受高等教育机会的公平分配上,政府责无旁贷。平等的受教育权利作为基本人权,已成为现代教育的基础价值之一。
当前,在我国主要影响公民接受高等教育机会平等实现的因素是高考招生制度。长期以来,我国实际录取学生采取分省(如高考)、分区(如中考)定额划线录取的办法,而且各省市区的录取名额并不是按照考生数量平均分布的,而是按计划体制下形成的优先照顾城市考生的准则。因此,出现同一套考卷,各地录取分数线却有极大的差异的现象,从而加剧了原本已经存在的区域、城乡之间的教育不平等。高考分数线不统一是导致“高考移民”的罪魁祸首,既然在户籍原所在地不能享受“平等”,那么就想方设法、四处流浪“曲线救国”,巨大的分数差年年让一些成绩一般而又志存高远的学子如候鸟般在高考前夕向那些充满希望的地带飞去。
三、改革高考招生制度
(一)继续实施多次考试的改革,使考生有多次录取机会。“一考定终身”的考试形式使每年6月变得异常紧张,面对高考,考生、家长、老师和学校都承受着巨大的压力。如果能实施多次考试的改革,学生将有更多的机会接受高等教育。
(二)对于有条件的高校,经教育部批准,可以作为进行单独招生考试的试点。把考核学生和录取学生的主动权交给大学。以往大学的招生办公室毫无自主权可言,他们唯一能做的工作,就是在政府部门已经决定的分数线基础上去选择生源。大学乃学术机构,崇尚科学,讲究声望,有了招生的主动权,相信大学的管理层一定会重视并加强招生办公室的作用,依据自身的教育理念、办学特色择优选才,所录取的生源肯定较以前更具个性和符合大学自身的期望。
(三)探索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招生办法。按照加强对学生能力和素质考查的要求,进一步深化高考内容的改革,以引导中学教学更加注重对学生能力和素质的培养。在高校招生选拔上,考试分数不应该是高考录取的唯一标准,应该探索在考试的基础上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科学招生方法。可以尝试把以下内容作为参考:大学统一入学考试成绩,学生在中学最后3年的学业成绩,中学的办学特色及声望,校长和教师的推荐信,学生课外活动和特长竞赛的成绩及获奖证书,社会服务情况,学生自撰申请书、自我介绍及其他社会人士的推荐信,必要的面试,等等。录取院校尤其要重视学生从事公益活动与社会服务的记录。
(责编 子 君)
“高考移民”具有以下特点:一是风险大。为了“移民”至外省区上学、报考,“高考移民”们费了心思花了钱,迁入户口、买房定居、插班借读需要花钱,打通各种关节(包括支付中介费用)同样需要花钱,有的学生家长不惜辞去原来的工作,变卖原籍房产陪伴子女一起踏上了“移民”之路。一旦被封杀,他们的一切努力和希望便都化成了泡影。二是投机性。“高考移民”是一种违法的投机行为,违反了国家的户籍管理政策,破坏了国家对教育资源的配置,损害了高考竞争公平。在整个社会中,“高考移民”扮演的是以破坏游戏规则来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的角色。三是成本高。对“高考移民”自身来说,不仅经济成本较大,而且还要承受不小的心理压力,付出较大的精神成本。
一、“高考移民”的原因分析
“高考移民”实际上是考生的一种“理性”选择行为,是由于“教育市场”上客观存在的高考分数线差异而导致的结果,但它却是对迁入地相对优惠的高考招生政策的一种“搭便车”行为。因此,有必要探究其发生的原因,从而找到相应的解决办法。
(一)高考“分数差”和不同的录取率,是“高考移民”现象的体制性基础
华中师范大学考试科学研究开发中心主任廖平胜教授认为:高考“分数差”和不同的录取率,涉及国家的人才需求与人才布局,究其原因,有招生计划体制的问题,有照顾民族关系的问题,有高等教育布局的问题,等等。比如,对老少边穷地区考生的录取照顾,就是由于地区经济、教育落后的原因。另外,由于各省高等教育布局不均衡,高等教育发达的地区,往往也是经济发达的城市和地区。高校建得多,须照顾本地生源,招生的指标也就分得多。因此,客观存在的高考录取分数线“差”及各地高考升学率的高低有别,导致由录取分数线高的省份向录取分数线低的省份迁移的“高考移民”现象出现,也就不足为奇了。
(二)户籍制度的客观存在及各地教育资源分配的不公
出于人口管理的需要,我国从1958年开始实行相对严格的户籍制度,将人口划定在不同的省(市)、自治区,公民的入学、求职、就业、调动等统统与户口挂钩,从而产生了某种因户籍所在地不同而出现的“户口级别”现象。不仅乡村与城市之间户口意义不同,就是城市与城市之间,户口所包含的意义也不一样。而我国公民受教育的权利又是与户口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
与此同时,我国的高考录取分数线的划定及招生名额的计划性分配是与各地的教育水平、教育资源状况联系在一起的,虽然也体现了我国政府对少数民族集中地区基础教育的扶持,但它带有较强的计划经济色彩,实际上出现了所谓的高考分数线“马太效应”:高考录取分数线高、升学率低的还是原来那些省(市)、自治区,高考录取分数线低、升学率高的也还是原来那些省(市)、自治区。
(三)权利差序格局的客观存在
所谓权利实现的“差序格局”,是指权利实现中的一种状态,包含两层意思:第一,现实中的权利主体是逐步扩大的,即一部分人先享有法定权利,然后推而广之及于其他人;第二,现实中不同种类(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权利的法律化及其实现是循序渐进而非一蹴而就的。传统的身份社会是一种“义务”的差序格局,现代社会则是一种“权利”的差序格局。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在宪法中已经明示。入宪的权利必须要实现。但中西近代法制史有一个显著不同,即西方法制比较务实,注重“刚性”,不能实现的权利一般不写进法律,因此,法律生效之日往往就是权利实现之时;而中国法制比较“浪漫”,有“宣言”的特点,短时间内把知道的权利都写进法律,但法律生效之日未必就是公民权利的真正实现之时。权利差序格局体现在受教育权方面:第一,中国公民享有此项权利的人数是逐步增加的。第二,不同种类的权利不是同时实现的,而是错落有致的。大部分欧美国家和中国走的是“先经济,后教育”的道路,即先满足公民的经济权利,然后再满足公民的受教育权利;而日本等国家则是“先教育,后经济”,即政府优先满足公民受教育权利,然后再满足公民的经济权利。
公民能否在权利上实现平等,绝不是立法者可以随心所欲决定的,至少要受如下两个因素的制约:第一,受财政实力制约。国家对公民经济、社会和文化方面权利的救济是有限的,不可能采取平均主义的态度。第二,国家总是按照有利于经济发展的标准,对自己认为能够维护经济发展的群体的权利给予优先保障。从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来看,我国高等院校大多集中在东部经济较发达地区以及直辖市、省会等大中城市。据统计,我国4个直辖市共有153所高校,占全国高校总数的14.6%;各省会城市有426所,占40.5%;各地市县472所,占44.9%。也就是说,我国55%的高校集中设置在直辖市、省会城市中。相应地,这些拥有较多高校的地区就可能获得较多的本地招生指标。因为在工业化进程中,城市所在地的群体是推动先进生产力的力量,落后地区所在地的群体则是一般生产力的体现者,后者最终要转变为前者,这是各国现代化的一般规律。在尚未实现工业化之前,要让所有人都获得并实现相同的权利,是不现实的。即使国家的综合国力明显提高了,有条件为每个公民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实现提供平等的立法保障,由于公民行为能力的个体差异,也不可能完全平等地享有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
二、“高考移民”凸显受教育权不平等
“高考移民凸显出中国公共教育体制正在遭遇的挑战。”教育政策专家劳凯声教授说。不同的地区划分不同的分数线,是一种典型的计划体制的做法,越来越遭受质疑。当代中国的社会转型已经打破了教育领域原有的社会关系和利益格局,人们要求有一种更高水平、更公平的教育以及一种更公平、更均衡的利益分配格局。教育权是最大的公平权,在受高等教育机会的公平分配上,政府责无旁贷。平等的受教育权利作为基本人权,已成为现代教育的基础价值之一。
当前,在我国主要影响公民接受高等教育机会平等实现的因素是高考招生制度。长期以来,我国实际录取学生采取分省(如高考)、分区(如中考)定额划线录取的办法,而且各省市区的录取名额并不是按照考生数量平均分布的,而是按计划体制下形成的优先照顾城市考生的准则。因此,出现同一套考卷,各地录取分数线却有极大的差异的现象,从而加剧了原本已经存在的区域、城乡之间的教育不平等。高考分数线不统一是导致“高考移民”的罪魁祸首,既然在户籍原所在地不能享受“平等”,那么就想方设法、四处流浪“曲线救国”,巨大的分数差年年让一些成绩一般而又志存高远的学子如候鸟般在高考前夕向那些充满希望的地带飞去。
三、改革高考招生制度
(一)继续实施多次考试的改革,使考生有多次录取机会。“一考定终身”的考试形式使每年6月变得异常紧张,面对高考,考生、家长、老师和学校都承受着巨大的压力。如果能实施多次考试的改革,学生将有更多的机会接受高等教育。
(二)对于有条件的高校,经教育部批准,可以作为进行单独招生考试的试点。把考核学生和录取学生的主动权交给大学。以往大学的招生办公室毫无自主权可言,他们唯一能做的工作,就是在政府部门已经决定的分数线基础上去选择生源。大学乃学术机构,崇尚科学,讲究声望,有了招生的主动权,相信大学的管理层一定会重视并加强招生办公室的作用,依据自身的教育理念、办学特色择优选才,所录取的生源肯定较以前更具个性和符合大学自身的期望。
(三)探索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招生办法。按照加强对学生能力和素质考查的要求,进一步深化高考内容的改革,以引导中学教学更加注重对学生能力和素质的培养。在高校招生选拔上,考试分数不应该是高考录取的唯一标准,应该探索在考试的基础上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科学招生方法。可以尝试把以下内容作为参考:大学统一入学考试成绩,学生在中学最后3年的学业成绩,中学的办学特色及声望,校长和教师的推荐信,学生课外活动和特长竞赛的成绩及获奖证书,社会服务情况,学生自撰申请书、自我介绍及其他社会人士的推荐信,必要的面试,等等。录取院校尤其要重视学生从事公益活动与社会服务的记录。
(责编 子 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