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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法律是由国家制定,由国家颁布实施的一个文件。法律具有崇高性,平等性和强制性的特点。每位公民都要遵守法律,尊重法律,一切违犯法律规定的事或行为都会受到法律的制裁。我国国务院规定:年满16周岁的人都具有法律行为,都要为自己做的事负法律责任,但在高中校园内,有很多同学无视法律,他们认为自己不懂法律就不会受法律制裁,虽然他们年纪小,但大多数都年满16周岁,依然无视法律法规,这种自认为“不知者无罪”的行为是不可取的,本文会针对这一现象展开讨论。
【关键词】高中生;法律;不知者无罪
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如果想要有秩序的管理人和事,就要制定出严格的制度并强制力实施,并规定出违犯制度的惩罚方式。我国用法律法规来管理国家,任何人都要受法律的约束,不要认为年龄小或者不懂法律知识就不会受到法律的制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只要触犯法律,都要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作为一名高中生,学校内出现好多高年级的同学勒索,恐吓低年级同学的现象,他们不懂法律,所以认为不会有警察来抓他们,他们就越来越放肆,高中校园内有很多同学把“不知者无罪”作为他们欺负别人的依据。这种想法是错误的,他们的行为更应该得到管制。
一、高中校园内“不知者无罪”的错误行为
(一)同学之间出现勒索,恐吓,打架问题
高中生的平均年龄在16周岁,他们已经到了为自己的行为法律责任的年龄。由于学校内缺少法律知识的教育,他们对法律的认知很模糊,他们只知道杀人,抢钱的大人才会判刑,他们是学生,不懂法律,所以他们在学校内任意肆为。高年级的同学会对低年级的同学恐吓或勒索金钱,他们利用年龄上的优势强迫低年级的同学为自己服务。他们把这种行为当做欺负,欺负同学被老师发现后会被批评,但他们不知道如果情况严重的话,他们已经形成勒索罪,要承担法律责任。
(二)在学校内逃课、侮辱老师
高中生正处于青春期,叛逆心理很严重,他们渴望自由,对外面的世界充满期待。每天待在校园里使他们产生厌烦感,枯燥乏味的课堂让他们更想往外逃,他们为了满足自己内心的渴望,偷偷趁老师不在,几个人一起在不经过老师同意的情况下离开学校,大部分出去上网和游玩。他們认为的逃课只是一种违犯校规的行为,却不知道他们已经违犯了教育法,教育法中规定,要尊重老师教学成果,不能随意逃课外出。还有的同学不满某个老师的管教,觉着老师对自己要求严格,对老师产生厌烦感,在课下,同学之间会一起讨论某个老师,说老师坏话,用一些低俗恶语评价老师,他们认为这只是一种很平常的发泄内心不满的行为,可是从法律角度来说,他们已经触犯了诽谤罪。
二、解决高中生的“不知者无罪”问题
(一)多开展法律知识讲堂,提高学生法律意识
由于我国教育体制的改革,我国主张学校进行素质教育,要求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但高中时代面临着考大学的问题,课程安排也大多以知识型为主,大多只学习专业知识,其他方面的课程一般会被忽视掉,因为高考不涉及专业法律知识,所以高中时代一般很少有学校开设法律课程,因此,高中生对法律的认知能力很弱,不了解法律的客观性,所以在高中生人群中形成了“不知者无罪”的现象。这种现象是由于他们缺乏对法律的学习而导致的,为了提高学生的法律认知度,学校领导要多开展一些法律知识讲堂或法律知识竞赛,让同学们参与其中,引起学生对法律的兴趣,多掌握法律知识。在课余时间老师们可以多组织知识竞赛,设立比赛奖品,激发学生的积极性。
(二)通过真实的法律事件分析,引起学生对法律的重视
老师在课堂上讲法律知识和法律理论,这些知识学习之后同学们不知道该如何运用。为了加深学生对法律的认识,老师们可以通过高中生的犯罪视频或真实案件为学生分析,通过真实案例的讲解,同学的印象会更加深刻,带给他们的感触也是深刻的。高中生犯罪的事件会更引起高中生进行反思,事件中最后犯罪者承受的制裁也会给高中生带来启发,重新认识法律,明白法律的严肃性。通过一段时间的法律学习,同学们的法律意识会得到提高,他们也会为自己平时的一些行为进行反思,也会改正自己以前对法律的错误认识,“不知者无罪”的现象在高中生群体内会大大减少,这种现象的减少也间接的减少了高中生犯罪的事情发生。
三、结语
通过对高中生在法律方面认为“不知者无罪”问题的讨论,要进一步加强高中生的法律意识,让他们正视法律的严谨性和不可触犯性。高中生正处于一个敏感易冲动的年纪,加上他们对法律认识的不深刻,所以他们的行为易触犯法律。近年来,我国青少年的犯罪率大大增加,这就要求学校领导要高度重视学生对法律的认知度,引导学生学习法律知识,认识法律的平等性,强制性和严谨性。要减少高中生认为的“不知者无罪”现象发生。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触犯法律都会受到法律的制裁,高中生不要抱有侥幸心理,法律不存在“不知者无罪”问题。希望通过对本文的阐述能对加强高中生的法律认识有所帮助,减少“不知者无罪”的现象发生。
作者简介:王皓凝(2000-),女,呼和浩特市,法学,北京四中呼和浩特分校学生。
参考文献:
[1]周恩.别拿“不知者无罪”开脱[N].解放军报,2015-10-09(004).
[2]邓非.“不知者无罪”还是“不知法不赦”——浅论违法性认识理论在大陆刑法学说中的演进[J].湖南警察学院学报,2011,23(02):89-92.
【关键词】高中生;法律;不知者无罪
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如果想要有秩序的管理人和事,就要制定出严格的制度并强制力实施,并规定出违犯制度的惩罚方式。我国用法律法规来管理国家,任何人都要受法律的约束,不要认为年龄小或者不懂法律知识就不会受到法律的制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只要触犯法律,都要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作为一名高中生,学校内出现好多高年级的同学勒索,恐吓低年级同学的现象,他们不懂法律,所以认为不会有警察来抓他们,他们就越来越放肆,高中校园内有很多同学把“不知者无罪”作为他们欺负别人的依据。这种想法是错误的,他们的行为更应该得到管制。
一、高中校园内“不知者无罪”的错误行为
(一)同学之间出现勒索,恐吓,打架问题
高中生的平均年龄在16周岁,他们已经到了为自己的行为法律责任的年龄。由于学校内缺少法律知识的教育,他们对法律的认知很模糊,他们只知道杀人,抢钱的大人才会判刑,他们是学生,不懂法律,所以他们在学校内任意肆为。高年级的同学会对低年级的同学恐吓或勒索金钱,他们利用年龄上的优势强迫低年级的同学为自己服务。他们把这种行为当做欺负,欺负同学被老师发现后会被批评,但他们不知道如果情况严重的话,他们已经形成勒索罪,要承担法律责任。
(二)在学校内逃课、侮辱老师
高中生正处于青春期,叛逆心理很严重,他们渴望自由,对外面的世界充满期待。每天待在校园里使他们产生厌烦感,枯燥乏味的课堂让他们更想往外逃,他们为了满足自己内心的渴望,偷偷趁老师不在,几个人一起在不经过老师同意的情况下离开学校,大部分出去上网和游玩。他們认为的逃课只是一种违犯校规的行为,却不知道他们已经违犯了教育法,教育法中规定,要尊重老师教学成果,不能随意逃课外出。还有的同学不满某个老师的管教,觉着老师对自己要求严格,对老师产生厌烦感,在课下,同学之间会一起讨论某个老师,说老师坏话,用一些低俗恶语评价老师,他们认为这只是一种很平常的发泄内心不满的行为,可是从法律角度来说,他们已经触犯了诽谤罪。
二、解决高中生的“不知者无罪”问题
(一)多开展法律知识讲堂,提高学生法律意识
由于我国教育体制的改革,我国主张学校进行素质教育,要求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但高中时代面临着考大学的问题,课程安排也大多以知识型为主,大多只学习专业知识,其他方面的课程一般会被忽视掉,因为高考不涉及专业法律知识,所以高中时代一般很少有学校开设法律课程,因此,高中生对法律的认知能力很弱,不了解法律的客观性,所以在高中生人群中形成了“不知者无罪”的现象。这种现象是由于他们缺乏对法律的学习而导致的,为了提高学生的法律认知度,学校领导要多开展一些法律知识讲堂或法律知识竞赛,让同学们参与其中,引起学生对法律的兴趣,多掌握法律知识。在课余时间老师们可以多组织知识竞赛,设立比赛奖品,激发学生的积极性。
(二)通过真实的法律事件分析,引起学生对法律的重视
老师在课堂上讲法律知识和法律理论,这些知识学习之后同学们不知道该如何运用。为了加深学生对法律的认识,老师们可以通过高中生的犯罪视频或真实案件为学生分析,通过真实案例的讲解,同学的印象会更加深刻,带给他们的感触也是深刻的。高中生犯罪的事件会更引起高中生进行反思,事件中最后犯罪者承受的制裁也会给高中生带来启发,重新认识法律,明白法律的严肃性。通过一段时间的法律学习,同学们的法律意识会得到提高,他们也会为自己平时的一些行为进行反思,也会改正自己以前对法律的错误认识,“不知者无罪”的现象在高中生群体内会大大减少,这种现象的减少也间接的减少了高中生犯罪的事情发生。
三、结语
通过对高中生在法律方面认为“不知者无罪”问题的讨论,要进一步加强高中生的法律意识,让他们正视法律的严谨性和不可触犯性。高中生正处于一个敏感易冲动的年纪,加上他们对法律认识的不深刻,所以他们的行为易触犯法律。近年来,我国青少年的犯罪率大大增加,这就要求学校领导要高度重视学生对法律的认知度,引导学生学习法律知识,认识法律的平等性,强制性和严谨性。要减少高中生认为的“不知者无罪”现象发生。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触犯法律都会受到法律的制裁,高中生不要抱有侥幸心理,法律不存在“不知者无罪”问题。希望通过对本文的阐述能对加强高中生的法律认识有所帮助,减少“不知者无罪”的现象发生。
作者简介:王皓凝(2000-),女,呼和浩特市,法学,北京四中呼和浩特分校学生。
参考文献:
[1]周恩.别拿“不知者无罪”开脱[N].解放军报,2015-10-09(004).
[2]邓非.“不知者无罪”还是“不知法不赦”——浅论违法性认识理论在大陆刑法学说中的演进[J].湖南警察学院学报,2011,23(02):89-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