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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总理温家宝近E1签署第566号国务院令,公布《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支付报酬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付酬办法)。在反复测算的基础上,《付酬办法》规定了两种具体的付酬标准:一是如果按广告收入的一定比例计酬,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5年内,播放录音制品的时间占播放节目总时间的比例不足1%的,付酬标准为0.01%;播放时间此例为1%以上不足5%的,付酬标准为0.02%;播放时间比例为5%以上不足6%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