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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是判断某一存在能否成为法律主体的标准,它是一种甄别法律主体的法律技术。在人的范畴内,经历了只有少数人是法律主体到所有人皆为法律主体的发展过程,这一过程是人格内涵演变的结果。从罗马法身份人格到近代民法平等自由人格,人格内涵如何变化是在当时的社会、政治、经济、观念文化等综合原因作用下立法者价值选择的结果。循着这样的思路和结论,在近来法学界出现的动物人格问题上,我们得以跳出逻辑的框架,从更为广阔的法律外部系统来看待人与动物的关系,从而得出动物不具有人格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