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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四川省三州两市一地区率先停止天然林经营性采伐,并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即“天保工程”。“禁伐令”的颁行由于其时限性、紧急性和全面性的特点,未能顾及权力性利益与权利性利益、权利性利益之间权义配置的公平与合理,产生禁伐地区自身无法解决的权利缺损(特别牺牲),已经并将要引发系列经济、社会问题。因此,为实现“天保工程”最终目的,维持已取得的成果,建立并实施行政补偿法律制度是必要与可行的。文章从法理前提、事实根据、制度价值、补偿主体和补偿方式等五个方面,对实施天保工程的行政补偿制度作了较为细致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