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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一所大医院里有一辆救护车,恐怕没有人会怀疑这辆救护车会是一辆没有身份的黑救护车。可是,这样的事情在两年前的武汉同济医院就发生了。
两年前,湖北黄石患者张华钢在武汉同济医院成功做完了心脏手术,结果在转院的过程中上了一辆既没空调,也没护工的黑救护车。而这辆黑救护车就停在医院院内。发现状况不对的患者家属与司机争执起来,争执中,张华钢最终死在了黑救护车上。此事经媒体报道后引起广泛关注。
2011年10月,死者家属把华中科技大学附属同济医院和黑救护车车主李晶告上了法庭。历时半年的审理后,日前,武汉市硚口区法院对此案做出了一审判决。
近日,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法院依法对“武汉同济医院内黑救护车运送患者致死”案中被告人黑救护车车主李晶、华中科技大学附属同济医院进行一审公开宣判。
武汉市硚口区法院经庭庭长程庆元:被告李晶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张洵、李玉莲188103元。驳回原告张洵、李玉莲其它诉讼请求。本案宣判以后,原被告双方现在还处于上诉期,本案现在还暂时未生效。
程庆元认为被告李晶在本案中对患者张华钢进行转运的行为并非简单的承运行为,而是医疗行为的延伸,存在明显过错,对患者张华钢死亡结果的发生作用较大。同时患者张华钢的死亡结果也是多个因素共同作用导致的。综合各项原因,法院认为,被告李晶应对患者张华钢的死亡结果承担50%的责任。
程庆元:出院时,张华钢虽然生命体征、心率及血压平稳,但手术后恢复并不顺利,病情较重,所以张华钢自身的疾病是死亡结果发生的原因之一。而原告明知张华钢出院时,神志不清,病情重,需专业救护车承担转运工作,却选择了一辆无任何救护标志的普通面包车,致使张华钢出院后未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护理和治疗加速了病情的恶化,未能尽到充分的谨慎及注意义务,存在过失,是导致患者张华钢死亡的又一原因。同时李晶的责任,三方合到一块,我们就认为李晶应该承担50%的责任。
死者张华钢搭乘的黑救护车当时就停在同济医院院内,那么,作为被告的同济医院对张华钢死亡事件是否应该承担相应责任呢?
关于被告同济医院应在本案中承担安全保障义务过错补充赔偿责任的请求,武汉市硚口区法院予以了驳回。
程庆元:患者张华钢出院时,被告同济医院已告知原告须使用救护车对患者进行转运,且向其推荐被告同济医院的救护车辆。同时,被告同济医院住院部均设有善意提醒患者及家属“请勿租用黑救护车”的标志,故被告同济医院在本案中已经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注意义务,原告在选择救护车辆上的过失,系其自身未能尽到充分的谨慎义务导致的,则法院对原告的请求不予支持。
对于法院审定自己和母亲在父亲的死亡上也存在一定的过失,张洵显得有些无奈。
张洵:这种结果,对同济医院的判决不是很满意,说医院里面到处都有“请勿使用黑救护车”的告示。其实那东西当时根本就没有,当时地上,墙上,电梯,走廊,到处都挂着黑救护车的名片牌子,就连重症监护室里都挂着这种东西。
当时,同济医院心胸外科的护士对这一问题是这样解释的:
记者:你们重症监护室里面怎么会有這种名片呢?
护士:他那个名片有时候是我们随手捡起来贴在里面,但是我们绝对不会提供这个车,那不是相当于跟我们有关系了。
两年前,死者的妻子李玉莲曾这样告诉记者:
李玉莲:他说你可以出院,出院在路上要带医生带护士没问题。但是他说了你必须要找我们医院的救护车。我一下来就找到那个车子,就在我们住院部的里边,楼门口,我就认为它是医院的救护车。
记者:您知道这种救护车是合法运营的还是非法运营的?
李玉莲:我就是不知道啊。我想,只有医院的救护车才停在医院的门口。
原告代理人徐历耘告诉记者,根据公安机关的调查,同济医院内的黑救护车揽客现象已经存在多年,但因为张洵的父亲死后没有进行法医鉴定,这对案件的审定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徐历耘:这个黑救护车长期在你们医院里面停留,载客揽客,同济医院肯定应该负有安全与保障义务的责任。如果想要告他的安保责任,很难。
硚口区法院经庭庭长程庆元告诉记者,此案件属硚口区法院受理案件中的首例,很典型,也很纠结。
程庆元:这个案子,我们是调了接近8份证据,调查过程比较复杂,在审限上面,我们是半年时间按时审完。我们这个案例,黑救护车调整范围不是法院调整范围,是一种行政处罚。但是我们只有根据黑救护车车主,他的行为,他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采访中,死者家属和代理人均表示,自己将不会放弃依法维护合法权益的权利。(据中广网)
两年前,湖北黄石患者张华钢在武汉同济医院成功做完了心脏手术,结果在转院的过程中上了一辆既没空调,也没护工的黑救护车。而这辆黑救护车就停在医院院内。发现状况不对的患者家属与司机争执起来,争执中,张华钢最终死在了黑救护车上。此事经媒体报道后引起广泛关注。
2011年10月,死者家属把华中科技大学附属同济医院和黑救护车车主李晶告上了法庭。历时半年的审理后,日前,武汉市硚口区法院对此案做出了一审判决。
近日,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法院依法对“武汉同济医院内黑救护车运送患者致死”案中被告人黑救护车车主李晶、华中科技大学附属同济医院进行一审公开宣判。
武汉市硚口区法院经庭庭长程庆元:被告李晶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张洵、李玉莲188103元。驳回原告张洵、李玉莲其它诉讼请求。本案宣判以后,原被告双方现在还处于上诉期,本案现在还暂时未生效。
程庆元认为被告李晶在本案中对患者张华钢进行转运的行为并非简单的承运行为,而是医疗行为的延伸,存在明显过错,对患者张华钢死亡结果的发生作用较大。同时患者张华钢的死亡结果也是多个因素共同作用导致的。综合各项原因,法院认为,被告李晶应对患者张华钢的死亡结果承担50%的责任。
程庆元:出院时,张华钢虽然生命体征、心率及血压平稳,但手术后恢复并不顺利,病情较重,所以张华钢自身的疾病是死亡结果发生的原因之一。而原告明知张华钢出院时,神志不清,病情重,需专业救护车承担转运工作,却选择了一辆无任何救护标志的普通面包车,致使张华钢出院后未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护理和治疗加速了病情的恶化,未能尽到充分的谨慎及注意义务,存在过失,是导致患者张华钢死亡的又一原因。同时李晶的责任,三方合到一块,我们就认为李晶应该承担50%的责任。
死者张华钢搭乘的黑救护车当时就停在同济医院院内,那么,作为被告的同济医院对张华钢死亡事件是否应该承担相应责任呢?
关于被告同济医院应在本案中承担安全保障义务过错补充赔偿责任的请求,武汉市硚口区法院予以了驳回。
程庆元:患者张华钢出院时,被告同济医院已告知原告须使用救护车对患者进行转运,且向其推荐被告同济医院的救护车辆。同时,被告同济医院住院部均设有善意提醒患者及家属“请勿租用黑救护车”的标志,故被告同济医院在本案中已经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注意义务,原告在选择救护车辆上的过失,系其自身未能尽到充分的谨慎义务导致的,则法院对原告的请求不予支持。
对于法院审定自己和母亲在父亲的死亡上也存在一定的过失,张洵显得有些无奈。
张洵:这种结果,对同济医院的判决不是很满意,说医院里面到处都有“请勿使用黑救护车”的告示。其实那东西当时根本就没有,当时地上,墙上,电梯,走廊,到处都挂着黑救护车的名片牌子,就连重症监护室里都挂着这种东西。
当时,同济医院心胸外科的护士对这一问题是这样解释的:
记者:你们重症监护室里面怎么会有這种名片呢?
护士:他那个名片有时候是我们随手捡起来贴在里面,但是我们绝对不会提供这个车,那不是相当于跟我们有关系了。
两年前,死者的妻子李玉莲曾这样告诉记者:
李玉莲:他说你可以出院,出院在路上要带医生带护士没问题。但是他说了你必须要找我们医院的救护车。我一下来就找到那个车子,就在我们住院部的里边,楼门口,我就认为它是医院的救护车。
记者:您知道这种救护车是合法运营的还是非法运营的?
李玉莲:我就是不知道啊。我想,只有医院的救护车才停在医院的门口。
原告代理人徐历耘告诉记者,根据公安机关的调查,同济医院内的黑救护车揽客现象已经存在多年,但因为张洵的父亲死后没有进行法医鉴定,这对案件的审定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徐历耘:这个黑救护车长期在你们医院里面停留,载客揽客,同济医院肯定应该负有安全与保障义务的责任。如果想要告他的安保责任,很难。
硚口区法院经庭庭长程庆元告诉记者,此案件属硚口区法院受理案件中的首例,很典型,也很纠结。
程庆元:这个案子,我们是调了接近8份证据,调查过程比较复杂,在审限上面,我们是半年时间按时审完。我们这个案例,黑救护车调整范围不是法院调整范围,是一种行政处罚。但是我们只有根据黑救护车车主,他的行为,他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采访中,死者家属和代理人均表示,自己将不会放弃依法维护合法权益的权利。(据中广网)